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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滅證計劃」!

1、高市議會拒絕檢調到高雄銀行調查慶富貨款>

2、高達62億詐貸,法院竟沒判收押>

3、陳菊突辭市長(無連帶責任)>

4、陳偉志接著戶口轉移>已經被法院判限制住居,怎可能遷戶籍?戶政單位沒通報資料?

5、未到警局簽到潛逃>該簽到而未簽到,警察故意放縱,到時疏忽記過了事,既使判刑也是輕罪,但後面送的太值得了?

6、17天後法院詢問,警局才告訴人早溜了!>

7、重大關係人不見,審判終止!

8、幾百億損失,再次全民埋單~

本則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針對陳偉志未按時報到,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的羅姓承辦員警坦承疏失。對此高雄市警察局,決定將新莊派出所長黃立凡記過2次,調離主管職務,左營分局偵查隊長蔡信助、分局長蔡文峰各記過1次,羅姓承辦員警行政責任查明後議處。

    出處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15811/
    副董事長陳偉志棄保潛逃
    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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