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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台北市政府
111
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88號16樓
受文者:晟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市府經司字第1209524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變更登記表1份
機關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
號北區 12樓
承辦人:劉瑞洋(538)
電話:(02)27208889轉6185)
18:(02)27200056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旨:貴公司(統一編號:16633473)申請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經核符合規定,
准予登記。
說明:
依公司法辦理兼復貴公司 111年4月26日(收文日)申請書。
二、處分相對人名稱:晟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姓名:謝文正、身分證
照號碼:A12622****)、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88號16
樓。
三、變更登記表1份,請查收。
四、如涉及稅籍登記部分,請於開始營業前檢送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章
程,許可業務之核准文件等影本洽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詳細文件請
運洽各地區國稅局。
五、本案屬經濟部105年4月11日經商字第 10502407930 號函所列情事,依公
司法第 235 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得免
繳登記費。
六、按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略以,公司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公司實收
股本百分之40,其中所稱「以投資為專業」,係指公司除經營投資業務外
,尚無經營其他業務,惟尚難據此推論一般投資業係限專業經營且其公司
名稱必須標明「投資」字樣。爰此,本部往例對一般投資業限專業經營及
其公司名稱須標明「投資」字樣之相關內容函釋(62年2月14日商 0391
7號函、81 年 10月3日經商字第 227681 號函、83年5月31日經(83)商
201638 號函、88年9月13日經(88)商六字第88220082 號函、92年10月
20日經商字第 09202212160 號函。
※提醒貴公司,提醒貴公司,「商業會計法」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已於103年
修正,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正本:晟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决行

本則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假的,詐騙集團一開始會讓投資人嚐到一點甜頭,讓他們持續投錢。現金被吸乾後,就會用各種理由,要投資人再想辦法借到更多錢投進來。社群成員平時大多閒話家常,偶爾才會貼出高額獲利對帳單,降低被害人戒心,進而決定小額入金嘗試。但其實這些成員九成以上都是集團安排好的暗樁,所有與獲利相關的對話

    出處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35/6476957
    投資詐騙 揭開偽金融科技騙局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投資詐騙-老鼠會-加密貨幣-新興幣-052946564.html
    投資詐騙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8417
    虛擬貨幣詐騙的常見情境、迴避策略

    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business/blog/3009034
    資金盤和龐氏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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