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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0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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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
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
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以金門、馬
祖地區之民眾及陸配等為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
七日生效。
院長陳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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