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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力挺國會改革!
抓到了!
聽證會之證人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出席作證、拒絕提出證言或
記錄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拾萬圓以下之罰金。
聽證會之證人於作證時若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但該證人如於調查終了前或犯罪被發覺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三十八條 本法於公佈之日實施。
立法院公報 第八十二卷 第五十五期院會紀錄

本則回應

  • E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1. 從來沒有人反對國會改革,台灣解嚴之後,立法院就不斷有各種國會改革法案。

    2. 網傳資料出自民國82年10月20日的立法院公報(西元1993年)第58頁,當時距離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100條修正案也不過一年多,台灣才剛剛真正意義上的解嚴,許多法律才要開始修改。(資料:立法院公報

    不同意見

    立法院公報 第八十二卷 第五十五期院會紀錄
    https://ppg.ly.gov.tw/ppg/PublicationOff⋯unique1/final/pdf/lib/825500.pdf#page=39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4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三讀通過第59-1條
    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除前項規定外,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有下列情形,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一、個人隱私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二、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受威脅之虞。
    三、營業秘密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所有與會者對於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
    違反前項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三讀通過第59-5條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 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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