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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稱學習美國藐視國會罪的
四大謬誤
1.美國國會議員不能質詢官員,台灣可以生
美國是總統制國家,國會議員不能質詢官員,
因此只能透過聽證會邀請官員參加,
並且答覆國會議員的詢問。
台灣則是半總統制的國家,具內閣制精神,
立法委員可以質詢官員,不需要另外召開聽證會。
2.美國「藐視國會罪」是以「偽證罪」概念發展 3
美國國會議員不能質詢官員,所以聽證會形式像
在法庭上,必須宣誓誠實回答議員的質詢,否則
就是比照偽證罪的概念來處理。
換句話說,藐視國會罪是以偽證罪的概念
為核心來發展。
台灣立委本來就有質詢官員的權利了,
無需畫蛇添足。
3.美國「藐視國會」須經司法單位調查判定藍白的法案只要立院決議
美國的藐視國會罪,不是國會說了算,而是國會
提出之後,必須經過司法單位的調查,並經由
大陪審團的共同參與,經過司法確認之後才能判定。
藍白的藐視國會法案,是只要經過立法院決議,
無需經過司法部門的確認,說你有罪就有罪。
4.惡質擴權國會權力
根據藍白的法案,包括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及社會
有關係人士,都必須配合立法院的調查。
不配合調查,或被認定為態度不佳,那就犯了藐視國會罪。
藐視國會罪可處以1萬元到10萬元的罰鍰,連續開發至
立法院滿意為止。
換句話說,從行政官員,部隊軍人(如海鯤號的艦長)、
到上市櫃公司的老闆,都必須面對立法院的調查。
台中市議員 周永鴻

本則回應

  • NX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可疑訊息大致正確,依據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擁有一定調查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3.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

    出處

    一、釋字58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二、逾90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回委員會【更新】(中央社,2024/5/27)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修正案覆議案經總統核可 行政院已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113-06-11)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

    "經詳細研議,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其中,包括「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四、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02/pdf/11/01/04/LCEWA01_110104_00028.pdf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 行政院官員於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員總質詢時,就其所知之事項,為隱匿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官員以反質詢之行為,經院會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五、【聲明】公民團體對此次國會濫權法案的憂慮(公民行動)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25917

    六、【抗議下的表決】藐視國會、調查聽證 立院職權修法4大爭議(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5

    首先,何謂"虛偽陳述"?如果官員認定虛偽陳述是因為立院調查資料不實(陰謀論陳述充當證據)及誘導質詢,如何論處行政官員責任,以及相關救濟措施?同時,釋字585號明確敘述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作虛偽陳述或經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被判1年或半年不符大法官釋字定義,仍屬違憲。
    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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