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第 一 章 總則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