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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法條
遇見閃光紅燈!需要停車再開!否則會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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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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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因此汽車遇到閃光紅燈,應停車再開。
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明訂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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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4&flno=2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211-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4&flno=211
這則回應也被加在這些文章
為啥是「新法條」? 閃紅燈本來就是停車再開啊
4000
在
4 年前
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