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年前根本就釋憲過了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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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調查權已2度確立「合憲」 大法官別淪為政治打手>>
民國82年1月21日,時任民進黨立法委員洪奇昌等17人提案,以「監察院是否已喪失國會性質?其原有之國會調查權及糾彈權應否回歸立法院?」為由,由立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曾在同年7月23日做出 #釋字第325號 解釋。解釋文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15條施行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但憲法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監院職權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職權而具有的調查權仍應專由監院行使,但立法院為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得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因此,釋字第325號確立了立法院及立法委員的「調閱權限」。
#會員 #釋憲 #國會調查權
本則回應
理由
1. 國會法案問題不在於原本就有的調閱權。立委“調閱權”在釋字第325號通過之後本來就一直都有執行,蔣萬安在 2021 年作為立法院疫苗相關檔案調閱小組,也曾調閱過採購高端疫苗合約。
2. 根據釋字第585號解釋,同意立委擁有的調查權是要限制在與“立法”和“預算”有關的調查,且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