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轉發此資訊給離開台灣兩年沒入境,已被除籍的台灣朋友~]
今天才發現的一項資訊分享給大家,
如果你已經離開台灣兩年沒入境過,被除籍的話,然後又來不及在今年七月前回台灣恢復戶籍,其實還有另外一個方法可以以投票,
就是要在12/2之前,提出跟中選會的投票登記(有臺灣國籍,並且這輩子曾經在台灣居住超過6個月以上)
可以委托家人或是自己到戶政事務所送申請文件(委託家人的話要記得填寫委托書)
一、申請書。
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
三、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所有的檔案下載都在這邊:
http://bit.ly/34jCrrN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bit.ly/34jCrrN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前條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前項選舉人原戶籍地因行政區域調整或原戶政事務所劃分為二所以上,致變更其管轄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