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查看文章頁面 >
這則訊息,是真的,但須要解釋:
一、它把ABC三件事混為一談,A是「18﹪優存本金於年改第10年結束後,本金退還存戶」,B是「自年改年第11年起,原利息轉換為退休俸」,C是「退休俸由輔導會及退撫基金局按70﹪及30﹪的比例支付」;簡言之,ABC涉及「優存本金」、「優存利息」、「退休俸」等議題。
二、本處回應「沒錯,適用法條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第5項」,經查,該條文只適用在A,無法適用在B及C。退役軍人年改的母法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簡稱『服役條例』)」,子法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簡稱『施行細則』)」。
三、B的部份,按「服役條例」第46條第4項規定,優存利率於年改施行日起(107年7月1日)分10年調降,107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利率降至12%,109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利率降至10﹪,111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利率降至8﹪,113年7月1日至117年6月30日利率隆至6﹪,從117年7月1日起,這「6﹪的優存利息」會併入退俸,屆時,每人退俸一定會增加。
四、C的部分,按「服役條例」第54條第6項「退撫新制施行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之退休俸及第三項之差額,由退撫基金及輔導會按比率支付,其比率由國防部會同輔導會定之。」另,「施行細則」第59條第2項「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稱之退休俸,指退撫新制施行後之退伍除役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審定之退休俸。」第3項「前項之退休俸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百分之三十及輔導會百分之七十之比率支付。」以上,不但是現況,117年7月1日以後,亦是如此。

本則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優存利息係屬法定計算要件,退除給與(退休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於10年調降期間,倘因個人因素辦理銷戶或解約,除不得再行回存外,並將依法重新計算。

    不同意見

    https://law.mnd.gov.tw/scp/Query1R.aspx?tblname=FHLAMEND&no=1A004702610&lawno=59
    https://www.vac.gov.tw/cp-1724-160546-118.html
    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eea9e788-8551-4d7c-b66e-0cdf71b95398
    4 個月前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