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核課時效,保障納稅人權- 提點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dedebaf7-6817-49cc-9cdb-9be2f6c88b05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事項】 「納保法」第21條第4項之規定應回歸「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等行政法之體制,修正為「自課稅處分做成後,五年內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並增列第5項「本條修正前尚未確定應納稅額之救濟與訴訟進行中案件,亦追溯適用之」。 【說明】 一、我國獨有的萬年稅單問題,為人民帶來無限痛苦,這也是專家學者均認為最嚴重的稅務問題。立法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