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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居民「將中國任何部分分離出去」也觸法,可能被送往中國受審
特別值得台灣注意的是「分裂國家罪」的第一項「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亦即適用於主張台灣獨立、香港獨立、新疆獨立、西藏獨立者。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以外針對香港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換言之,主張台獨、港獨、疆獨、藏獨的台灣公民日後過境香港,恐怕會有「觸法」的危險。甚至只是搭機搭船也有風險,因為第三十六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而且如果是由「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立案偵查,還有可能被送往中國受審

本則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港警務處立即設立專門部門,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今起針對公眾活動嚴厲執法,凡明示或暗示顛覆國家政權,例如:煽動港獨、台獨、藏獨、疆獨等皆屬違法行為,警方可視情況立即拘捕,不需要預先警告。

    出處

    http://www.bcc.com.tw/newsView.4266960
    https://www.storm.mg/article/2811906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03/4670447
    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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