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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四十八之二條中,應緊急公共衛生之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

前疾管局長張鴻仁指出,任何人想進口疫苗,法規完全不是問題,可用藥事法,或以傳染病防治法來解決法規問題。對於歐美已核准任何醫藥品,只有需求問題,沒有法規障礙,「要做生意,那就照程序,要救命,閉著眼睛,馬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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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opez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根據5/31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陳時中已經公開表明,如果捐贈者要簽約,也是可以討論的,政府並不反對,不再堅持由政府簽約。 refer[1] 38:00

    不同意見

    [1]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nH945hH-_A
    5 年前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