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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
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
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
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
向行駛。
2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
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
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
駕駛執照六個月。
3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
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
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4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
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
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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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滿十八歲之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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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此段文字出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出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3
    7 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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