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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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別人要傳我沒辦法拒收 為了自己的媽媽還是傳吧!別人硬傳給我的˙˙對不起我叫黃佳琪,我在民國94年六月29號,被人殺了,屍體埋在福誠國小附近,如果你把這封信刪除的話,你的家人會5天內死亡,如果你把這封信24小時以內傳給30個人你就不會鬧鬼,請幫忙找犯人,你把這封信發給你的30個好友,10天後你喜歡的人就會喜歡上妳。如果不發,你媽媽就會在50天後被車撞死<很靈喔!>
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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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恐怖
對話結束
從Chiai送出

本則回應

  • 4000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假的,這是連鎖恐嚇訊息,轉傳散佈詛咒訊息者可能會觸法。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
    2.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出處

    社維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刑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05
    6 年前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