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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15 修正
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公寓、透天厝等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
未於任一位置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最高處管理權人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障家人安全
請儘速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除可至鄰近消防分隊
申請補助外,亦可至賣場、消防器材行或
網路選購附有「個別認可標示」產品。
認可
W 23
4567890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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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loth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1. 據中央社報道,高雄市消防局在今年8月15日修正發布「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納入住宅場所如透天厝、公寓、平房,應裝設住警器,依規定位置至少安裝1顆,以確保民眾住家安全。


    2. 根據中央社報道,消防局表示,增修第7、13條未達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管理權人若未於任一

    出處

    中央社 https://www.cna.com.tw/news/aloc/202410120041.aspx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網站 https://fdkc.kcg.gov.tw/Vote.aspx?n=EF96804E2B07ADAF&sms=75F36E67BE72F328

    内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083
    2 年前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