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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
任意以其他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前 事實
收之機
機構繳 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
第43條1項03款 27
日期、處
彐法定代
不到案者
違反
法條
處罰條例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24000元)
應到 58桃園市政
-記載之應
L 證明文件
.逾期未依
案處 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持,以休息
30日或已逾 舉發
自動繳納罰
- 關陳述。
單位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
03-4502331
填單人
職名章
警員 賴佳萱

本則回應

  • 老鶴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中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其中第三項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出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3
    7 個月前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