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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育達科技大學林教授高見的提醒,特分享好友十一月廿六日投票時參考。
這一次的的修憲"複決"投票,不是一般公投,三個重點。1.選舉權人提前到18歲。2.有被選舉權人從23歲提前到18歲。3.本次複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須投票權人總數過半數以上有效投票的同意。與一般公投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時即為通過有所不同。但我發現身邊一般人都只注意到第1點。我認為第2點很重要,特別需要注意。

本則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並非「年滿18即可參選」,該修正案第一項還有後半段規定,即「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年滿18歲者,亦有被選舉權。」若有其他關於被選舉人資格(年齡、學經歷等)規定的話,應依其規定辦理,例如憲法明定總統候選人要滿40歲,這其實是憲法對法律的委任;也就是說,除非立法院未在相關選舉法令中規

    出處

    https://www.peoplenews.tw/articles/e7f4a1cfcd
    4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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