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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條不分黨派的重要事情,台灣所有百姓都必須要知道的這條法律,拜託大家看完後廣為分享親友,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我相信警察執行勤務是很辛苦的,大多數警察也是保護百姓的,當警察臨檢的時候百姓是可以光明正大錄影存證的。請看這些相關的法律規範。並牢記在心!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5iKTIOKJaE&feature=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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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離性

    出處

    https://www.moj.gov.tw/cp-21-50834-8af83-001.html
    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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