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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打著「犯罪手法愈來愈科技化」名義,制定完成《科技偵查法》草案,8日起在法務部網站公告5天,未來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大家經常使用的LINE、Facebook、Instagram……等網路電話通話,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經裁准,都可以實施監控。
憑什麼以科技為名偵查,就可以排除《憲法》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障的「通訊自由」和「隱私權」?李貴敏強調,通保法明明嚴格限制祗有在有事實證明在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與案件有關」、又「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調查証據」等才可以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法務部卻打算用「科技偵查」為名排除相關限制?

民進黨最喜歡罵中國大陸沒有人權,以科技手段監控人民。怎麼自己也搞這一套?如果民進黨可以挾持立法院多數讓這部無視人民基本人權的《科技偵查法》三讀通過,那一天「刑求取供」的專制違法行為會不會也合法化?我們的民主法治不就化為灰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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