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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辦契約書》
委託人:
黃慧鈴
(下稱甲方)
受託人:鑫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茲就甲方委託乙方協助向第三方辦理雙方約定之金融及借貸業務申請事宜,雙方簽訂本契約條款如後,俾便共同遵守:
第壹條
乙方並非貸與甲方款項之金融機構(包含不限於銀行、金融機構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其他法人、自然人。乙方受委託事項僅為協助甲方申辦各項金融及借貸
業務,甲方因委託乙方申辦上開業務而對第三方負擔借款利息、債務等相關法律責任,概與乙方無涉。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對第三方清償債務或承擔其他法
律責任。
一、甲方同意以新臺幣10萬元整內授權乙方依其提出之申請資料及條件,協助向金融機構(包含不限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
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郵局等),乙方於總額度內,並得視情況拆分成數筆進行申辦;其他法人(即除金融機構以外,
一切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包含不限於一般民間融資公司等)、自然人(即未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業者或依民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一節所稱之自然人,
包含不限於商號、當鋪、代書、合夥、其他非法人團體、一般自然人、民間有資力之自然人等)辦理各項金融及借貸申請業務或先向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申
辦,再轉向金融機構辦理。甲方並授權乙方得透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進行甲方相關之一切信用紀錄之徵信作業。
二、前項金額核准與否、實際核准款項、利率及具體撥款時間等,悉依第三方為準,乙方對此不負保證之責。
第貳條
乙方受任期間:本契約簽訂之日起至第三方交付貸款為止(如拆分成數筆進行申辦者,指最末筆貸款之第三方交付貸款日)。但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致本
契約簽訂後一年内仍無第三方承貸貨時,乙方得逕終止本契約。
第參條
一、甲方於接獲乙方通知款項核准撥付之日起1日內,應給付乙方核准貸款總金額之20%作為乙方報酬。核准機構或個人代償前貸或整合方案時,併
列上開核准總金額計算(加拆分成數筆進行申辦者按各筆核准貸款金額分別計等)
二、甲方於簽訂本契約後,第三方交付核貸款項前,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终止本契約者,應於終止之日起1日內,給付乙方三萬元違約金。
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包含不限於甲方未誠責合知個人評估單上資訊7甲方大聯2日或以上/甲方未於乙方限期內補正資料/甲方不於約定期日配合
照會/甲方照會或對保時謊報重要資訊)致受任事項無法續行者,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甲方並應給付乙方三萬元違約金。
四、如有需甲方協力配合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補正資料,提供資訊等),經乙方通知之日起1日內仍怠於為之,則乙方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甲方給付
三萬元違約金。
五、甲方於第三方核貸通過後,倘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任何事由欲終止本契約、片面毀約或有拒不配合對保等協力義務者,甲方仍應給付乙方核准貸款
總金額之20%作為乙方報酬。
六、乙方如尚有支出其他必要費用者,甲方應與服務報酬併付之。所稱必要費用係指乙方處理受任事項時為甲方所支付之信用保險費、設定費(包含不限
於不動產抵押、動產擔保設定費)、代書費、利息、銀行開辦費等費用。
第肆條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關係企業、往來金融及貸款機構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並了解其蒐集之目的、個
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且已知悉甲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及自由選擇不提
供個人資料時,將對權益之影響。
第伍條
一、因本契約涉訟者,經甲方確認以口臺灣
_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甲方口不同意■同意乙方於受任期間內得為甲方代刻印章以為處理受任事項之用,且由乙方日後自行銷毀而毋庸另返還之。
三、本契約所約定之服務報酬或違約金皆係經甲方評估個人能力,深思熟慮出於自由意志而同意。倘甲方後以支付本契約所約定之服務報酬或經乙方
依本契約請求服務報酬或違約金而主張遭詐騙等情事,甲方應負刑事誣告、妨害名譽等罪責,倘因而致使乙方所屬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甲方同意
以該帳戶被設定警示之總日數,每日20萬元為計算,作為賠償乙方所受損害之數額。
四、本契約係以電子數位方式交予甲方簽署,並亦以電子形式代替實體紙本提供甲方收執。
五、甲方口不同意■同意將本公司因本契約所應開立之發票均贈予特定公益團體。
六、乙方將依甲方下開地址作為向甲方寄送文件或送達地。如有變更者,甲方應即通知乙方。甲方怠於通之所生之一切損害,悉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七、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本契約係於甲方完全明瞭所約定之内容及其效力後,由甲方本於自由意志親自簽署如下:
甲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V221277708
地址:桃園縣龜山鄉嶺頂村6鄰振興路28號
乙方: 鑫融股份有限公司
限股食
統一編號: 94169178公份。 【御」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31樓左小
負責人:林御存
中華民國 114年11月27日
案件編號: 105891
114.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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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永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並非任何金融機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相關企業 第三條、終止契約及責任分配 甲方簽訂本委託契約書後,若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自行欲提前終止委任契約書者,應 依下列乙方處理委託事項進度之情形,負擔第二條之服務酬金及金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 (1)甲方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提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前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 終止本契約並經乙方收受通知者,甲方毋庸給付第二條之服務酬金乙方並同意退還第二條之金 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但乙方為準備辦理委託事項而於申請前已支出之必要費用,甲方仍應 於通知終止本契約後 ____日內償還之。 (2)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後,但於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 自然人核准及撥款前,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經乙方收受通知者,甲方應於通知後 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乙方以本契約第一條授權金額總額10%計算之服務酬金,且乙方無 庸返還第二條第一項之金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 簽章 簽名 (3)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提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後,且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 或自然人已核准或撥款後,因乙方已完成本契約之委託事項,甲方不得終止本契約,甲方並應 依本契約給付第二條第二項之服務酬金,且乙方無庸返還第二條第一項之金融諮詢費、資料處 理費。 (4)甲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履行第二條之義務,不得因任何金融業務之內容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貸款利率、貸款期數、貸款還款期間等)不合甲方預期,而拒絕辦理該金融業務所需之相關事項 (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應提供其財產證明等資料,配合對保等事務)。若甲方未以書面通知乙方終 止本契約即違反本項規定者,甲方仍應給付乙方第二條第二項之服務酬金,若不能計算金額 時,則按第一條所約定之總額度計算之。 第四條、 甲方真實之義務 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陳述之事項及提供之資料均係真實、正確,如有虛偽或偽造書類、證件或 任何文件,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甲方仍應給付以第一條授權金額總額10%計 算之服務酬金,乙方亦無庸退還第二條第一項之費用,如因致生乙方其餘損害時,由甲方負擔 損害賠償責任並且自行負擔民刑事責任,與乙方無關。 2
    3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並非任何金融機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相關企業 第五條、 正本資料返還之義務 甲方所提供之個人相關資料,除正本資料以外,乙方無返還之義務。 第六條、必要費用之負擔 (1)甲方因委任乙方辦理委託事項,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所衍生之信用保險費、設定費 (動產擔保設定費)、代書費、利息(前扣三個月)、銀行開辦費或任何必要費用,甲方應於乙方 發出通知 1 _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予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2)倘若因甲方無故終止委託事項或故意使委託事項難以完成,致生乙方之損害時,應負擔損害 之賠償責任,其訴訟費、律師費等各項費用將由甲方全數負擔。 (3)倘若乙方亦已完成甲方委託之貸款事項,因甲方個人因素,不願給付乙方服務酬金,應負擔 損害之賠償責任。其訴訟費、律師費等各項費用將由甲方全數負擔。 第七條、 乙方之保密義務 乙方對於委託事項應負職務上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八條、 甲方協助之義務 甲方於委任乙方辦理委託事項期間內,應依乙方之指示,配合辦理提供所需文件及資料。如因 甲方因個人因素導致委託無法順利完成時,甲方需支付依第二條第二項所約定之服務酬金,若 不能計算金額時,按第一條所約定之總額度計算之。如因而致生乙方之損害時,並應負擔損害 之賠償責任。 第九條、合意管轄 甲乙雙方同意本委託契約涉訟者,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乙方之聲明 因乙方並非貸與甲方款項之金融機構或其它法人或自然人,亦非任何金融機構之分公司、子公 司或關係企業。乙方無核准或撥款之決定權限,乙方無法保證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必 予核准及撥款,乙方亦無法保證甲方因本契約得改善甲方之信用或資產狀況。 第十一條、 契約解釋 本契約取代於本契約簽訂前之一切口頭、書面之意思表示,如涉有爭議時,均以本契約之解釋 為準。 3
    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本契約書甲方) 甲方 : 股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 : 24747458 代表人: 廖偉盛 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35號3樓 (本契約書乙方) 乙方 : 先生/小姐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址: 甲乙方合作租任APP購買美金幣事宜簽訂本合作契約書﹐合作契約內容如下: 一、委任規劃事項: 1. 乙方同意使用美金幣交易所幫甲方進行美金幣的下單。 2. 乙方購買完成美金幣將打幣到海外廠商的錢包帳上﹐如乙方消失不回應﹐聯繫無果將會對乙方進行法律訴訟,強制執行財產扣押。 3. 甲方每一次購買將匯款資金到乙方的帳戶上﹐如私自動甲方公司款項﹐將提告竊盜罪、業務侵占罪﹐進行法律訴訟。 二、服務期間: 1. 甲、乙雙方同意之服務期間。 三、顧問報酬: 1. 每筆交易不管金額大小都是 1000元新台幣的酬勞給乙方﹐若甲方並未支付相對應履行之酬勞﹐願負起全數責任並賠償酬勞之十倍違約金。 2.乙方在公司三個月後任職期間每個月10號都是匯支付4萬薪水匯入到指定帳戶 3.乙方試用期間每天薪水1000元當天日領 四、雙方之權利義務: 1. 於合約期間乙方有權使用甲方所提供予乙方之一切資訊及法律保障﹐惟不得將所提供之資訊加以複製、轉售或為其他用途或侵害甲方權力之使用﹐否則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委任契約﹐並得追究乙方之法律責任。 2. 乙方若有任何違反甲方之所有相關使用須知、使用合約條款及本契約之規定﹐或喪失合作身份者﹐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3. 甲方因委任關係而得知乙方之個人資料以及行情資訊負保密之義務﹐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逕行洩露予第三人。 4. 甲方若違反任一協議之規定﹐願接收任何法院裁定之懲處。 五、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契約之各標題﹐不影響各條款內容之解釋。 2. 本契約若有部份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者﹐其它條款仍視為存續。 3. 本契約所約定之權利及因本契約所生之各項權利﹐其全部或一部之拋棄或不行使﹐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 4. 本契約內容若有修改﹐需經雙方書面訂定後始生效。 六、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雙方同意有關本契約之解釋及履行﹐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規範。  2. 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契約生效: 1. 其後之變更、終止等﹐均自甲乙方完成點選之翌日生效。 2. 於到期後之更新委任期間﹐於甲乙方協定之翌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廖偉盛 乙方簽名: 中 華 民 國 2024 年 08 月 28 日
    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投顧方案 會員契約協議書 (本契約書甲方) 甲方 : 維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 : 23471761 代表人 : 呂煇強 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38號14樓 (本契約書乙方) 乙方姓名 :李晉煒 (先生/小姐) 出生年/月/日 :86/12/25 住家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成功路261巷2號 會員帳號 :zxcvbnm25 甲乙方合作投資事宜簽訂本合作契約書﹐合作契約內容如下 : 一、委任規劃事項: 1. 乙方同意加入使用交易所(團隊所選之外匯平台)﹐遵守團隊所有相關使用須知及使用合約條款﹐並委任甲方擔任其外匯投資顧問。 2. 甲方為經財政外匯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投資顧問事業﹐同意接受乙方之委任﹐於法令規定範圍內﹐提供外匯投資有關之研究、分析及建議等服務。 二、服務範圍內容: 1. 甲方提供予外匯外幣相關結果﹐乙方得使用外匯投資理財方式之分析建議從中盈利。 三、服務期間: 1. 甲方指定並與乙協調同意之服務期間。 四、顧問報酬: 1. 甲方會依交易所(團隊所選之外匯平台) 所列出歷史委託核對盈利﹐乙方需在時間內支付顧問報酬完成﹐否則乙方無權在中途終止與反悔。 2. 甲方委任操作﹐酌收成本費為盈利20%(不包含本金)﹐由乙方自行操作酌收成本費盈利10%(不含本金)﹐乙方需於約定時間內支付﹐逾期不做支付﹐一切將交由司法裁定。 五、雙方之權利義務: 1. 於合約期間乙方有權使用甲方所提供予乙方之外匯資訊﹐惟不得將所提供之資訊加以複製、轉售或為其他用途或侵害甲方權力之使用﹐否則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委任契約﹐並得追究乙方之法律責任。 2. 乙方若有任何違反團隊之所有相關使用須知、使用合約條款及本契約之規定﹐或喪失團隊會員身份者﹐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3. 甲方因委任關係而得知乙方之個人資料以及個人資訊負有保密之義務﹐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逕行洩露予第三人。 4. 乙方委任甲方進行一對一專案如果甲方操作失誤導致乙方本金全額虧損﹐ 甲方需依照乙方本金五倍之賠償。 5. 乙方若不聽從分析結果及提出之專業建議﹐而執意進行造成虧損﹐甲方不付任何連帶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結果 。 6. 若乙方提領不到所造成一切損失﹐皆由甲方承擔責任給予相對應賠償。 7. 若乙方途中擅自終止合約﹐需賠償新台幣二百萬元整﹐給予甲方。 8. 若乙方在甲方維善公司投顧中﹐如同時參與他方之投顧方式請事先告知﹐未告知視同違約。 六、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契約之各標題﹐不影響各條款內容之解釋。 2. 本契約不得解釋為雙方具有合夥、互為代理之關係。 3. 本契約若有部份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者﹐其它條款仍視為存續。 4. 本契約所約定之權利及因本契約所生之各項權利﹐其全部或一部之拋棄或不行使﹐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 5. 本契約內容若有修改﹐需經雙方書面訂定後始生效。 七、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雙方同意有關本契約之解釋及履行﹐均依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2. 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契約生效: 1. 雙方同意本契約於甲方投顧公司所列規定完成該平台會員線上登錄、複製本委任契約書﹐完成簽署後. 即刻回傳。 2. 其後之變更、終止等﹐均自甲方投顧公司之項目完成點選之翌日生效。 3. 於到期後之更新委任期間﹐於乙方完成顧問報酬繳付之翌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 呂煇強 乙方簽名 : 李晉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8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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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 姓名: 戶籍住址: 傑陳 負責人: 陳傑 身分證字號: H180006791 戶籍住址:桃園市中壢區光明里中央西路二段259之1號六樓 體驗契約內容保障如下 第一條 委託資金 甲乙雙方自願參加交易所進行交易,由甲方委託乙方進行交易所操作獲 利,乙方出資金額參萬元整作為體驗金 第二條 委託費用與支付說明 委託契約書 甲乙雙方在交易結束後,盈利將先扣除甲方體驗金或本金,其餘淨利甲方 將得盈利7成,乙方可得盈利3成,甲方在收到款項當天內支付乙方3成 委託費。(委託費可現金面交及匯款方式進行交付) 如有其他因素無法交付,請提供相關證明。 第三條 擔保、保證、賠償 1:雙方在操作交易的過程中,如有操作不當的情況造成資金虧損與導致資 金無法提領,則由操作不當的一方負全責並賠償對方本金損失。 2:甲方不得註冊多個賬戶來領取多筆體驗金,如果我司發現任何作弊為, 乙方將對甲方提出相關責任歸屬,將由違約方承擔全責並支付違約金。 3:我司保留對本條款和條件的最終解釋權,包括但不限於修改、變更或取 消活動,恕不另行通知。 4:若雙方破壞以上契約條例,將由違約方承擔全責並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將以本金的 10 倍做為賠付) 第四條 免責聲明 甲方須在委託乙方交易前如實告知,是否還有在其他交易所進行交易, 以及正在作交易中,如因甲方沒有先前告知乙方進行交易,導致交易虧 虧損無法提領,將視為甲方違約餅承擔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條 保密條款 由於本次合作(代操資訊)屬於公司內部資訊,甲乙雙方不得在操作過程 當中告知給第三方,如告知給第三方將視同違約,代操資訊是指乙方操作 交易所過程,都是屬於公司內部代操資訊。 中華民國 113 年1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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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的物: 甲方所知乙方以書面提供及口頭告知之一切營業秘密,包含但不限於生產、銷售、人事、研發及財務與稅務範圍。 甲方同意針對上述之「標的」所訂立之保密協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知悉不得藉業務上獲知之秘密,對乙方或任何第三者有任何不良之企圖。 第二條 協定涉及保密的資訊和資料包括: 甲方責任: 甲方同意因參與本專案而知悉或持有乙方之商業機密及其他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及責任。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洩漏、公開或轉讓予其他第三人,亦不得為自己或其他人之利益,在雙方未正式簽立合作契約時逕自使用該標的。 甲方為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保密責任,應妥善保管有關的檔和資料,並對有關人員進行有效管理,以確保本協議的履行。 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限內,乙方發現有關保密資訊被洩露,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積極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乙方責任: 乙方在以書面形式(包括:郵件、傳真、磁片、光碟)向甲方提供標的資料時,得進行登記或備案。 對不需要保密或者已經公開的資訊和資料,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條 甲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乙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若乙方因此受有損害時,並得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合約價款最高五倍之懲罰性賠款。甲方員工之違約行為,亦視為甲方之違約。 第四條 如在專案執行過程中,甲方提前退出本專案,或專案完成後,即使甲乙双方的委任關係已告終止,保密的責任仍應繼續。 第五條 本合約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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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IRSTRADE投資有限公司 合約書 本合作合約書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合意,並同意條款如下 甲方: FIRSTRADE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 ) 第一條: 甲方 茲依據本合約條款及規定與 乙方 約定於中華民國 112年 04月 16日, 共同合作配合投資 方案 。 第二條: 甲方負責提供資本共壹萬元整, 及於 中華民國 112年 04月 16日完成入資。 第三條: 甲方負責提供技術上一切事項, 甲方 保證與 乙方 配合期間若因 甲方 操作上有任何 疏失,甲方須 無條件賠償 乙方 之損失 。 第四條: 甲、乙 方依本合約共同合作, 乙方 同意從合作開發成果的銷售營收中支付10%至30%技術費用 予 甲 方 操作完畢後 如因 乙方 個人因素 無法支付費用 提取款項, 乙方 必須無條件支付予 甲方 於平台操作代墊之技術費用 。 第五條: 乙方無論於合作期間或合作終止後,均不得向任何人揭露或複製任何機密商業資 訊 ,若 乙方 違反本合約規定的任何保密義務, 甲方 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並依法 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 另同意無條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50 ,000 元予甲方。 第六條: 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付新臺幣 50 ,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倘另外受之懲罰性違約金。倘另外受有損害,並應賠償。有損害,並應賠償。 上述條款,同意以語音形式發送,可視為本人簽章同意,具有法律效力。 立約人: 甲方 公司名稱::FIRSTRADE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劉錦杭 地址:臺北市信義忠孝東路五段68號11樓 乙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112年04 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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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託契約書 甲方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住址: 乙方 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住址: 委託契約內容保障如下 第一條委託資金 甲乙雙方自願參加交易所進行交易,由甲方委託乙方進行交易所操作獲 利,甲乙雙方合作出資總金額為 參 萬元。 第二條 委託費用與支付說明 甲乙雙方在交易結束後,盈利將先扣除甲方本金 其餘淨利甲方可得盈利8成、乙方可得盈利2成,甲方須在收到款項5 天內支付乙方2成委託費。(委託費可現金面交及匯款方式進行交付) 如有其他因素無法交付,請提供相關證名。 第三條擔保、保證、賠償 1:乙方在操作交易的過程中,如有操作不當的情況造成資金虧損或導 致資金無法提領,則由乙方負全責並賠償甲方本金損失。 2.若雙方破壞以上契約條例,將由違約方承擔全責並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將以本金的10倍做為賠付) 第四條 免責聲明 甲方須在委託乙方交易前如實告知,是否還有在其他交易所進行交易或 者正在操作交易中,如因甲方沒有先前告知乙方並進行交易,導致操作 交易上虧損及無法提款,將視為甲方違約並承擔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條 保密條款 由於本次合作(代操資訊)屬於公司內部資訊,甲乙雙方不得在操作過 程當中告知給第三方,如告知給第三方將視同邊約,代操資訊是指乙方 操作交易所過程,都是屬於公司內部代操資訊。 中華民國 1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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