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2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傳出去給其他團媽知道,我差點中她圈套
剛剛她帶一堆警察來突擊,
只要是有商品logo的,全部抓走
本名吳宥慈
她買貨不取貨,直接帶警察來
買貨不取貨,還威脅要告7-11店員,然後帶警察直闖闆媽家,要抓有logo商品
她住高雄+臺中
剛帶高雄 成功分局一票警員
威脅7-11店員
大家都有流傳到
我轉傳的
所以一字不漏的傳過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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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政府為保障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利益,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有許多規定。沒有作為仿冒之行為,僅販賣仿冒品  明知其所銷售係仿冒品,但仍執意要販賣者,另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論處,「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不同意見

    http://www.klc.moj.gov.tw/ct.asp?xItem=44086&ctNode=5970&mp=026
    仿冒違法、盜版有罪
    http://www.rclaw.com.tw/post-253-1888
    販賣仿冒之著作物有何法律責任?
    8 年前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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