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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會帶警察去抓有賣Logo商品的人,本身也會貨到不取貨請大家注意
她住高雄+台中,本名吳宥慈
聽說剛剛直接帶警察直闖某位闆媽家抓logo商品

本則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政府為保障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利益,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有許多規定。沒有作為仿冒之行為,僅販賣仿冒品  明知其所銷售係仿冒品,但仍執意要販賣者,另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論處,「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不同意見

    http://www.klc.moj.gov.tw/ct.asp?xItem=44086&ctNode=5970&mp=026
    仿冒違法、盜版有罪
    http://www.rclaw.com.tw/post-253-1888
    販賣仿冒之著作物有何法律責任?
    8 年前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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