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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起超速超過41公里以上12000
吊扣車牌6個月
處罰相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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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嚴重超速標準,從 60 公里變成 40 公里 根據修正後的《道交管理條例》第 43 條規定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40 公里 處新臺幣 6,000 - 36,000 元罰鍰 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這項規定已經從今年 6 月開始執行 ⚠️ 此法一出,雖然遭到一些駕駛人的反對 不過交通部做出回應 由於嚴重超速事件近 5 年有上升的趨勢 導致車輛事故屢見不鮮,參考各國交通法規後 判斷速限也是相當重要的指標,所以仍維持新規定 以增加駕駛人對於超速的危機意識
    1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闖紅燈罰款: (紅燈右轉600,不打方向燈1200,🔄⚠️紅燈右轉視為闖紅燈)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 ➡️機車罰1800元、小型車罰2700元、大型車罰3600元。 📢機車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罰款: 第48條第1項第2款 ➡️期限內繳納:600元。 📢超速照相罰款 @一般道路: 🛵機車罰款: (1)超速20公里以下依規定時間繳納罰款: ➡️新台幣1200元 (2)超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依規定時間繳納罰款: ➡️新台幣1400 元 (3)超速4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依規定時間繳納罰款: ➡️新台幣1600元 (4)超速6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依規定時間繳納罰款: ➡️新台幣8000 元 (5)超速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依規定時間繳納罰款: ➡️新台幣12000元 (6)超速100公里以上繳納罰款: ➡️新台幣24000元
    2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警方表示:112年6月30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同條第4項規定處罰車主「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2023年8月7日
    2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小心駕照被吊扣 1. 以前所有車輛,逕行舉發(拍照)之違規,只要繳納完畢,就結案了, 以後不只現場警察開的紅單會記點了;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 所有車輛(不只計程車,包括自用車),交通違規案件(含逕行舉發) 均需歸責實際駕駛人,將導致駕照吊扣,嚴重還會吊銷駕照 所有車輛不歸責實際駕駛人,記「該汽車」違規1次, 該車輛一年內,違規超過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2. 現在只要是掛在交通公司名下之車輛,不管是租車或靠行, 請勿先線上繳納紅單,請先詢問車行,再做處理 3. 車主名下若自用車輛,請勿借他人行駛,若未指定實際駕駛人, 該車輛一年內,違規超過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自用車及計程車違規紅單,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 一年內 12 點,吊扣駕照2個月 4. 有開公車、遊覽車、砂石車、貨車為職業的人,請注意 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均為合併列計為 一年內 12 點,吊扣駕照2個月 5. 自 112 年 6 月 30 日起汽車駕駛人於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記點以駕照,於監理加值網紀錄,前一點,記點日為起算日一年, 不是以 112/06//30 為準,如果 111/10/18 有記點,由 111/10/18 開始算一年 7.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違規點數達6點,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完全講習後,扣抵點數2點,一年以一次為限 8.行經行人穿越道,若致使行人受傷**吊扣**駕照一年, 未禮讓行人-罰6000,還需上道安講習3小時 9.嚴重超速修正為最高時速40公里,會記點3點,省道及快速道路區間測速 嚴重超速 40 公里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 已經修法為危險駕駛,會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 10. 超速-記1點●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超速或低於速限-記1點 行駛中使用手機記1點、●併排停車-記1點 在車站、學校、市場、消防栓之前停車記1點 交叉口路、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停車–記1點 臨時停車、停車,駕駛人或乘客不依規定開車門因而肇事記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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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小心駕照被吊扣 1. 以前所有車輛,逕行舉發(拍照)之違規,只要繳納完畢,就結案了, 以後不只現場警察開的紅單會記點了;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所有車輛(不只計程車,包括自用車),交通違規案件(含逕行舉發) 均需歸責實際駕駛人,將導致駕照吊扣,嚴重還會吊銷駕照 2. 現在只要是掛在交通公司名下之車輛,不管是租車或靠行,請勿先線上繳納紅單,請先詢問車行,再做處理。 3. 車主名下若自用車輛,請勿借他人行駛,若未指定實際駕駛人,該車輛一年內,違規超過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自用車及計程車違規紅單,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 一年內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4. 有開公車、遊覽車、砂石車,貨車為職業的人,請注意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均為合併列計為 一年內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5.自112年6月30日起汽車駕駛人於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記點以駕照,於監理加值網紀錄,前一點,記點日為起算日一年, 不是以 112/06//30 為準,如果 111/10/18 有記點,由111/10/18開始算一年 7.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違規點數達6點,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完全講習後,扣抵點數2點,一年以一次為限 8.行經行人穿越道,若致使行人受傷**吊扣**駕照一年, 未禮讓行人-罰6000 9.嚴重超速修正為最高時速40公里,會記點3點 嚴重超速40公里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 已經修法為危險駕駛,會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
    5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小心駕照被吊扣 1. 以前所有車輛,逕行舉發(拍照)之違規,只要繳納完畢,就結案了, 以後不只現場警察開的紅單會記點了;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 所有車輛(不只計程車,包括自用車),交通違規案件(含逕行舉發) 均需歸責實際駕駛人,將導致駕照吊扣,嚴重還會吊銷駕照 2. 現在只要是掛在交通公司名下之車輛,不管是租車或靠行, 請勿先線上繳納紅單,請先詢問車行,再做處理 3. 車主名下若自用車輛,請勿借他人行駛,若未指定實際駕駛人, 該車輛一年內,違規超過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自用車及計程車違規紅單,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 一年內 12 點,吊扣駕照2個月 4. 有開公車、遊覽車、砂石車、貨車為職業的人,請注意 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均為合併列計為 一年內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5.自112年6月30日起汽車駕駛人於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記點以駕照,於監理加值網紀錄,前一點,記點日為起算日一年, 不是以112/06//30為準,如果111/10/18 有記點,由111/10/18開始算一年 7.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違規點數達6點,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完全講習後,扣抵點數2點,一年以一次為限 8.行經行人穿越道,若致使行人受傷**吊扣駕照一年, 未禮讓行人-罰6000 9.嚴重超速修正為最高時速40公里,會記點3點 嚴重超速 40 公里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 已經修法為危險駕駛,會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
    5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立法院在4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案, 其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將吊扣牌照。 而近日卻有網傳該條文將從6月1日起生效, 然而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該條文生效日期未定。 27日發文指出,「監理站單位已公布6/1號開始 #原超限速60公里扣牌6個月,已修法成超速40公里就扣牌#6 個月, 請Tag你身邊開快車の朋友…」引起許多網友好奇分享到臉書社團。
    1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112.04.14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確認將於 6/30 正式上路,事關大家的荷包,請熟悉這次新法上路的詳細內容,以免受罰被開罰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 1. 不停讓行人罰款上限由 3,600 元上修為 6,000 元 2. 無照駕駛罰款上限翻倍:12,000 元上修為 24,000 元 3. 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限速60公里下修為超過最高限速40公里。 4. 危險駕駛行為 (含嚴重超速) 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罰款上限由 24,000 元上修為 36,000 元,同時扣牌 6 個月。 5. 一年內被記點達 12 點,吊扣駕照 2 個月;二年內被吊扣駕照 2 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增加民眾檢舉項目: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停,但不包含紅黃線違停;倒車前沒有顯示倒車燈;倒車時沒有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在公共場所的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等。 7. 古董車得領用專用牌照但需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8. 車輛吊扣期間行駛致吊銷牌照者,應於原受吊扣處分期滿,始得再依受吊銷處分期間後方得重新領照。 這次修法特別強化停讓保護行人部分,無論罰則或罰款,相較過去都變得更重,加上恢復民眾檢舉制度,駕駛人一不小心恐傷荷包,但一切都是為了讓交通安全更進一步,也希望透過更嚴格的懲罰,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若不想之後挨罰單,建議可以先把將修改過的法條弄熟! 資料來源:交通部、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安全入口網、全國法規資料庫
    2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新修正處罰條例6月30日起實施,超速40 公里以上扣牌6個月 行政院 函 受文者: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地址:100009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承辦人:張世傑 電話:(02)33566772 傳真:(02)33566784 電子信箱:changsc@ey. gov. tw 主旨: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92條第3項、第9項及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該條 例部分條文,本院定自112年6月3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交通部112年6月16日交路字第1120017379號函及「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規定辦理。
    10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民國109年12月7日 花蓮縣警察局新聞資料 防制超速事故 花蓮縣新增3處數位式雷達測速器 超速違規為本縣嚴重交通事故主因,亦嚴重影響用路人交通安全及當地居民生活安寧,花蓮縣警察局順應當地居民的陳情及為遏阻交通違規,減少交通事故之發生,109年度由花蓮縣政府追加預算增設「數位式雷達測速照相」設備,分別設置於臺9線190.37公里處、縣道193線89.12公里處(西往東)、縣道193線88.15公里處(東往西),速限均為時速50公里,預計於明110年1月1日正式啟用。 花蓮縣警察局表示,本縣道路非假日及夜間車流量不大,易造成車輛超速行駛狀況,希望藉由執法手段遏止駕駛人違規超速,以防制重大事故發生,並將秉持適當、公開及公平之原則,落實交通執法,以維護用路人權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超速違規罰款新臺幣1200元至2400元,以及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超速達60公里以上者),罰款新臺幣6000元至24000元,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花蓮縣警察局呼籲汽機車駕駛人,為確保行車安全及維護用路人權益,行車應依號誌及速限指示行駛,設置雷達測速器非以舉發為目的,而是希望遏阻駕駛人僥倖超速行為,主要在於防制事故發生。 為兼顧行政執行與程序完備,本縣各固定測速照相地點均公布該局網站(本縣目前固定式測速照相設備總數為37組,包含闖紅燈照相設備10組),供民眾上網查詢,使民眾權益獲得更周全之保障,進而促使民眾知法、守法,以維生命安全及減少財產損失。
    1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