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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112年6月30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同條第4項規定處罰車主「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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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之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與吊牌,為道交條例第43條的內容,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

    透過立法院法律系統與全國法規資料庫確認,1120630為正確的施行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內容僅有下修嚴重超速的定義與調高罰鍰,並非新規定,請參閱修法前法規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道交條例第4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3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交條例沿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K0040012

    立法院法律系統,道交條例立法歷程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000005000000^02017112041400^00000000000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交條例修法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K00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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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個月前
  • 過年快來了,提醒自己遵守交通規則.... 1) 超出白色禁止 越線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2) 紅燈右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3) 闖紅燈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鍰。 4) 超速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 5) 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暨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免予舉發。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立法院在4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案, 其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將吊扣牌照。 而近日卻有網傳該條文將從6月1日起生效, 然而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該條文生效日期未定。 27日發文指出,「監理站單位已公布6/1號開始 #原超限速60公里扣牌6個月,已修法成超速40公里就扣牌#6 個月, 請Tag你身邊開快車の朋友…」引起許多網友好奇分享到臉書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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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修正處罰條例6月30日起實施,超速40 公里以上扣牌6個月 行政院 函 受文者: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地址:100009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承辦人:張世傑 電話:(02)33566772 傳真:(02)33566784 電子信箱:changsc@ey. gov. tw 主旨: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92條第3項、第9項及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該條 例部分條文,本院定自112年6月3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交通部112年6月16日交路字第1120017379號函及「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規定辦理。
    10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 速限超過40扣牌6個月並提高罰鍰 < 有人贊成有人反對 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讓我 們知道是誰提案 然後我們用選票表達我們的 意見 立法院第 10 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文第四十三條加重處罰。(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五、提高危險駕駛之罰鍰,並修正嚴重超速之規定,將行車速度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 十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四十公里,及將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等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範疇。(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六、修正提高汽車駕駛人違法爭道行駛行為之罰鍰,並對犯駕車行駛人行道之行為處以最高額 之罰鍰,以杜絕此種嚴重侵害行人路權、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行為態樣。(修正條文 第四十五條)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范 雲 林靜儀 陳明文 蘇震清 劉建國 莊瑞雄 蘇治芬 吳玉琴 林岱樺 陳歐珀 羅致政 余天 陳靜敏 劉櫂豪 王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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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請攜帶本召集通知書及印章依下列規定時間、地點報到。 法令依據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7條。 鄭秀義 性 別 男 螢雪民防分團 集 編組隊別 編組職稱隊員(兼勤務組) 常年訓練演習 國民身分證 33. 02.08 A10339**** 年月日 統一編號 住址 臺北市水源路153號5樓 112-33+1=80歲 報到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8時50分 報到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大禮堂(忠孝東路1段108號10樓) 報到時著用服裝 預定解除召集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府授警防字第1120109843號 便服 報到時攜帶裝具 隊服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下午6時 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 召集事由 1、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民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 場應給予公假。違者依民防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填發團隊 承辦人 收受人 簽收 □服勤支援軍事勤務 2、依民防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 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依民防法第 24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 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予以解編。 3、依民防團隊編红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召集余召集 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附 4、依本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准許免除本次召集: (1)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2)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3)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5)航行國外商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6)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進修者。 註(7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8)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5.本召根通知書由各民防團隊長(含民防總隊所屬之指揮官、各大隊(隊)、站長、中隊(隊)、或民防團團長, 或特種防護團之團長、分團長(大隊長),或防護團、聯合防護團團長)簽署。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 寫、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及山地義勇警察等大隊(隊)、中隊(隊)另再行由編組機關(構)首長簽署。 6、本通知單1式2份,1份交民防人員,1份經簽收後由填發團隊收執, 7、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召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内,依訴法提起訴願。 恭喜大家 全民皆兵 长林聰明 聯絡電話 簽收日期 中華民國 117 年 (02)2341-6721 251
    2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主旨 請攜帶本召集通知書及印章依下列規定時間、地點報到。 法令依據 姓名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7條。 鄭秀義 性 別 男 螢雪民防分團 集 編組隊別 出 生 年月日 33. 02.08 住址 臺北市水源路153號5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府授警防字第1120109843號 預定解除召集時間 召集事由 編組職稱隊員(兼勤務組) 常年訓練演習 國民身分證 A10339**** 統一編號 報到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8時50分 報到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大禮堂(忠孝東路1段108號10樓) 報到時著用服裝 隊服 便服 報到時攜帶裝具 中華民國112 年6月13日下午6時 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 1、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民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 場應給予公假。違者依民防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填發團隊 承辦人 收受人 □服勤支援軍事勤務 2、依民防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 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依民防法第 24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 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予以解編。 3、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召集解除召集 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附 4、依本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准許免除本次召集: (1)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2)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3)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5)航行國外商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6)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進修者。 註(7) 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8)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5.本召根通知書由各民防團隊長(含民防總隊所屬之指揮官、各大隊(隊)、站長、中隊(隊)、或民防團團長, 或特種防護團之團長、分團長(大隊長),或防護團、聯合防護團團長)簽署。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 寫、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及山地義勇警察等大隊(隊)、中隊(隊)另再行由編組機關(構)首長簽署。 6、本通知單1式2份,1份交民防人員,1份經簽收後由填發團隊收執, 7、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召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内,依法提起訴願。 长林聰明 聯絡電話 簽收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2)2341-6721 251
    9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主 旨 請攜帶本召集通知書及印章依下列規定時間、地點報到。 法令依據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7條。 鄭秀義 性 別 男 螢雪民防分團 集 人 編組隊別 出 生 年月日 33. 02.08 住址 臺北市水源路 153號5樓 預定解除召集時間 中華民國 112 年3月25日 府授警防字第 1120109843 號 編組職稱隊員(兼勤務組) 國民身分證 A10339**** 統一編號 報到時間 中華民國 112年6月13日上午8 時 50 分 報到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大禮堂(忠孝東路1段108號10樓) 報到時著用服裝隊服 便服 報到時攜帶裝具 中華民國 112 年6月13日下午6時 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 填發團隊 承辦人 收受人 簽收 召集 事 由 1、依民防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民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 場應給予公假。違者依民防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 15萬元以下罰鍰。 2、依民防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 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依民防法第 24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 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予以解編。 3、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召集解除召集 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附 4、依本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准許免除本次召集: (1)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2)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3)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常年訓練演習 □服勤 □支援軍事勤務 (5)航行國外高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6)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練、進修者。 (7)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8)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5.本召根書由各民防團隊長(含民總隊所屬之指揮官、各大隊(隊)、站長、中隊(隊)、或民防團團長, 或特種方護團之團長、分團長(大隊長),或防護團、聯合防護團團長)簽署、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 墅、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及地義勇警察等大隊(隊)、中隊(隊)另再行由編級機關(構)首長簽署。 6、本通知單1式2份,1份交民防人員,1份經簽收後由填發團隊收執。 7、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信號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我法提起訴頭。 簽收日期 长林聰明 (02)2341-6721 251 中華民國117年
    1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V 進入桃園機場航廈之前,請務必減速慢 行(12000元罰款真的非常昂貴) RCX-5015 頁 SWARNA 傳家轉藝術庫 橫板和代 acasamES 駛人 或行為人 名 須至感到業處所 ** 被通知人代是有對象了 汽車駕駛人。 V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别 RCX-5015 年月日 車輛 種類 ORD 那 女 年月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際交玻通知人收執) 地址 日 193km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夏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双休 惠日之次並代之。 5⁰ km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6 本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舉發 精通:港人找灣後,若不願離發事實者,仍得於樂的單位 新版30日内向處罰機場陳述。 民國 112 09 月12 日填單 (通知聯〕航警交字第 租賃小客車 名 牌號碼 主地址 333 桃園市龜山區長慶一街45巷46號 現時間 112 年 09月09日 11時40分 現地點 桃園機場航站北路第一航廈前 案日期 112 年 05 日前 1.本草燒勒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技、友與天然化工 舉發 機構維納罰鍰」者,得依本草背面列印之擬撤納方式向代收機 摘組納罰級。 違反第 違規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 里至60公里以內 事實 未發線向地「燒王為到案處所核裁決」者,按級為創業日期 法條 第 處所,持本通知單到實號後我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 代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感到 突以進行裁決之。 3、相遇和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案 應到案日期線檢附相關證據及友資料識、通知應歸責人之啟明處所 A歸責人,逾期未依規 代保管 物件 永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43 1 02 條 項 條 項 RADIATE (本單不得郵繳 58桃園市政 TEL: 03 3982175 請沿虛線先排再做 保 有出示 檢 UHFA26024 道路交通管 款(期限内 納處新台幣 12000 款(期限內 收納處新台幣 填單人 職名章 名到案聽候裁決) 事件裁決處 舉發員警:潘黃松國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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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6.30起交通違規記點新制簡表 -1年內記點累計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者,吊 銷駕照。 - 逕行舉發案件涉及記點條款,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直接對車主記 點;如車主無駕照,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 - 若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無 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罰鍰2-3倍。 其它違規記點樣態 編 |號 1 超車、迴車、倒車 2 違規樣態 危險駕駛、 嚴重超速…等 裝載物品超長、 超寬、超高、超重、 3 未過磅、未帶臨時通 |行證、滲漏、不穩妥 5 |4|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大型重機未依路段、 時段行駛 6 疲勞駕駛 7 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 8 肇事致人受傷 ※營業車駕駛人違反第 29條、30條或33條再 加記1點 |※初次領駕照未滿1年,再 加記1點 記點點數 1 3 2 1 2 3 1 內容摘述 設有禁止超車處所、標誌、標線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倒車未顯示倒車燈光,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 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蛇行或危險方式駕車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它 ・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 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 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 向行駛 裝載貨物不依規定(超過長度、寬度、高度或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 懸掛危險標識…等) 裝載貨物超重;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行經地磅處所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指揮過磅者 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 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者;載運人客、貨 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大型重機(550cc以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時段 或違規併駛、超車、使用路肩、附載人員、物品、載安全帽等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關心您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電話:(02)23658270或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網址:www.judge.gov.taipei 法令依據 (道交條例) 第47條第1項 第1-3款 |第49條 | 第50條第2、3款 ■線上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 第43條第1項 ■監理服務網查詢記點(次) |第29條第1項 | 第29條之2 |第1-2項、第4項 第30條第1項 第1~2款、第7款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第34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或 第35條之1 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 |第1-3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致人受傷 | 第30條之1第1項 1年內記點達6點,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扣抵點數2點;其扣抵,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11207 ED |第92條第7項 加重處分 |違反道路交通管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第29條、第30條或第33條應予記點情形 理事件統一裁罰 者,除依第5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1點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7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112年6月30日起,初次領有駕照未滿1年之駕駛人,依第5項第1款或理事件統一裁罰 |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者,加記違規點數1點 | 第2條第8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周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6項 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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