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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親子團聚 陸配離婚後將可留臺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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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9-06-14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資料點閱次數:2858
為利陸配親子團聚,內政部昨(13)日部務會報通過鬆綁陸配定居留規定,使陸配離婚後仍可繼續留臺照顧未成年子女;此外,針對喪偶未再婚的陸配,申請定居的年限也由4年縮短為2年,以衡平陸配與外配間的權益。

內政部表示,現行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臺居留。為利親子團聚,內政部昨日在部務會報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予以鬆綁規定,將來陸配若於離婚後,對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則可繼續在臺居留,照顧未成年子女,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

此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始得申請定居;與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存有差別對待。故這次也一併修法,使喪偶未再婚的陸配,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臺定居,讓陸配及外配的權益能夠一致。

內政部指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行政院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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