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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辦理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比照「公教人
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除給與補償金,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以下簡稱補償金)
之發給對象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役
,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二) 符合前目資格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二、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
役,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者。
三、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前,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
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二)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後,按其應得退伍金之標準改支一次卹
金,且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
與者。
支領退休俸之退伍除役將級軍官不得支領補償金。
第 3 條 補償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合於發給補償金之退伍、除役或撫卹年資,依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
施前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計算其
應領一次退伍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卹時
之官階俸級,以八十五年度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
金基數內涵。
三、前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
卹時之官階俸級,以其當年度現役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
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四、補償金總額,以其補償金基數乘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第 4 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人
或遺族填具核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登記表(
以下簡稱登記表),向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請
領。
前項公告,應由國防部就補償對象、補償標準、補償金登記請領程序及受
理登記之機關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並應主動通知合於發給補
償金之對象辦理登記請領。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請領,應於退伍
、除役或撫卹時,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登記表一併辦理。
第 5 條 補償金分年發放比例及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總額分三年發給,每
年發給三分之一。第一年於核定後二個月內發給,其餘兩年於九月發
給。
二、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發給對象,於八十六年度生效者,適
2018/5/23 國防法規資料庫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11702602&prn=1 2/3
用前款規定。於八十七年度生效者,其補償金總額分二年發給,每年
發給二分之一,第一年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第二年於九月發
給。於八十八年度以後生效者,其補償金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

合於補償金發給對象,年滿七十二歲以上在臺灣地區無負扶養義務人之退
伍除役軍官、士官、其補償金得一次發給。
第 6 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本人者,於退伍、除役後死亡,
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
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遺族者,其登記請領之範圍
及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前三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
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
一項已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受理登記之機關已可透過連結內政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查驗申請人戶籍資
料證明文件者,前項死亡登記謄本或全戶戶籍資料,得免檢附。
第 7 條 補償金請領人因故無法親自登記請領者,應填具委託書委託親友代為登記
請領。受託人應繳驗請領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如請
領人係旅居國外地區並應繳驗我國駐外機構一年內驗證之授權書。
第 8 條 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登記,應依退伍、除役或撫卹別,填
具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名冊,連同登記表
,報送核定退伍、除役或撫卹之人事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
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
防部後備司令部)。但原核定機關已裁併者,報送其上級機關或合併之機
關審核。
第 9 條 國防部及所屬各人事權責機關完成前條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將核定發
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
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償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
委託人。
第 10 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
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
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第 11 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
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13 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補償金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
國防部負責預算執行。
第 14 條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及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軍事
2018/5/23 國防法規資料庫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11702602&prn=1 3/3
院校文職教師,其補償金之發放時間及預算編列、執行,比照本辦法辦理
;其餘事項仍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規定。
第 15 條 (刪除)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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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內容確實為現行有效的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30034
    4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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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個月前
  • 18%了 : : 但是2004年以前的政務官在還沒修法前還是可以持續領18%對嗎? : : : 如果這個推論正確的話 那現在可以領18%的政務官包含: : : 1.2000年以前國民黨時代的政務官 : 2.2000~2004民進黨時代的政務官(林全、蔡英文......) : : 不可領18%的政務官包含: : : 1.2004~2008 民進黨後期的政務官 : 2.2008~2016 國民黨時代的政務官 : 3.2016~現在 : : : 不知道上面的對於政務官18%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 : 小弟對於政務官18%的細節不太清楚,跟綠營朋友討論時常被唬住 : 所以想趁這個機會弄清楚累積一些相罵本,還請各位不吝指教,謝謝。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72.206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8571733.A.833.html : 推 vcLong: 想知道 06/27 22:00 : 推 ssarc: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制度條例 https://tinyurl.com/y8cg88oj 06/27 22:06 : → ssarc: 結論:所以還是沒改,所以他們還是有18趴自肥 06/27 22:06 : 推 octy: 一定有 而且是默默地領 才不會被翻出來 資訊不對稱實例 06/27 22:53 分三個階段來看. 92.12.31以前,政務人員走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已於92.12.31廢止) 92.12.31以後,政務人員走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以及,胎死腹中的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制度條例 年改會其實已經有解釋過了 http://pension.president.gov.tw/cp.aspx?n=0710ED8C9356A871 其實,要講簡單的就是 [政務人員 沒有任何溯及既往] 但是,年改會(在執政黨眼中是個屁,聽不聽,立委決定)的公務員們,在各篇洗白文裡面 泰半留下了很多 "綿綿角角" 以這篇來講 https://tinyurl.com/y8cg88oj 關鍵字在於 "93年以前任職政務官的年資" 是要用哪種退職制度?? 民進黨前次執政時期,是 2000-2008 ,也就是民國 89年-民國97年 發現了嗎? 有4年左右. 偉大的蔡女帝,西元 2000-2004年,任職 "陸委會主委" 也因此,把原本 1984-1990 1993-2000, 兩段任教政治大學的年資,併入 政務人員年資 存了四百多萬的 18% 換言之,不管是 藍/綠/黃/橘 只要是 "曾在 2004 年任職政務官2年" , ^^^^^^^^^^^^^^^^^^^^^^^^^ 都可以存 18% 也都可以適用 併計年資 存 18% ================================================================ 法源依據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10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死亡者,其於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之服務年資,依本條例規定發給公、自提儲金 本息;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服務年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服務年資、應領之退職金及支給機關,適 ^^^^^^^^^^^^^^^^^^^^^^^^^^^^^^^^^^^^^^^^^^^^^^^^^^^^^^^^^^^^ 用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辦理。 ^^^^^^^^^^^^^^^^^^^^^^^^^^^^^^^^^^^^^^ 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服務年資、應領之撫卹金及支給機關,準 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後之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 辦理。 前項人員具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軍、公、教人員、其他 ^^^^^^^^^^^^^^^^^^^^^^^^^^^^^^^^^^^^^^^^^^^^^^^^^^^^^^^^^^^^^^^^ 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得併計未曾領取退職金、離職退費之政 ^^^^^^^^^^^^^^^^^^^^^^^^^^^^^^^^^^^^^^^^^^^^^^^^^^^^^^^^^^^^^^^^ 務人員年資,於退職或在職死亡時,依前條規定核給退休 (職、伍) 金、 ^^^^^^^^^^^^^^^^^^^^^^^^^^^^^^^^^^^^^^^^^^^^^^^^^^^^^^^^^^^^^^^^ 撫卹及資遣規定辦理退休 (職、伍) 金、一次給與或撫卹金。 ^^^^^^^^^^^^^^^^^^^^^^^^^^^^^^^^^^^^^^^^^^^^^^^^^^^^^ ================================================================= 也就是說.... 政務人員 18% ,就跟公務員 84年舊制年資 一樣,一直存在, (還可以併計事務官/老師教授年資點點點,讚吧) 即使到了 106年,還是如此, 不要懷疑..... 只要 "當年曾任2年政務官" ,就可以開口跟政府要 18% ,以及併計之前的 公職軍職年資. 反正,銓敘部有不敢拿出來的數據,鄉民沒問到重點,就不會拿出來. 就算問到痛處,也應該會 盡量拿一些看起來沒殺傷力的數據 來交代交代. 你我都知道,誰教我們 [就是公務員,聽命做事的國家鷹犬] 科科~~~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冷血的法律 殘酷的蔡英文 今天繼續在八百臨時會所,服務退伍袍澤填寫訴願書,聽到幾個制度殺人的冷血案例,有義務與責任公諸於世,讓社會大眾一起評論,請蔡英文吞回妳那句沒有人性的文青話「沒有人會因為改革而活不下去」。 依修正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 現役軍人亡故,配偶領取半俸,沒有服役年資及婚姻條件限制。退役軍人配偶半俸發放標準,對已具婚姻關係或於退役後結婚亡故者,其配偶支領半俸,須有10年婚姻關係及年滿55歲才能領取。 陸官53期一位志工弟妹告訴我,近期有幾位同學往生,遺眷結婚大都超過10年但年齡未滿55歲,依這條修正的冷血法案,連原法案應有的半俸都刪除了,她們要如何活下去? 假定這位遺眷今年45歲,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滿55歲之後才發給半俸,上有公婆、父母、下有子女,連半俸都取消,請問蔡英文、賴清德、林萬億、嚴德發、邱國正,未來10年這一家人如何活下去? 第二種更冷血的結果,遺眷未滿55歲,一毛錢都不發了,終此一生只有靠自己了,國家這樣對待退伍軍人,冷血拋棄遺眷,今後誰願意嫁給軍人?哪個父母敢把女兒嫁給軍人? 退伍軍人一定要好好保重身體,至少要活到太太55歲以後才能走人;現役軍人只能禱告,退役後一定要活到太太55歲以後才能往生,否則就對不起太太、子女,因為退伍後國家就不會管你們死活! 審理法案過程中,我們透過國民黨立委極力爭取刪除這條冷血法條,仍然被民進黨多數暴力強行通過,國防部長官們,制度殺人莫此為甚,你們對得起這些遺眷嗎?現役軍人不會擔心害怕嗎? 吳斯懷 By張成大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現任大法官陳碧玉在釋字71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明確指出:『確定給付合乎提撥比例計算之退休金(vested)應為政府之責任,而不得成為調降之對象』,軍人86年以前的退撫舊制(恩給制),國家(雇主)是完全責任制;86年以後的退撫新制(儲金制),國家(雇主)是部分責任制,它強制軍公教人員每月繳納35%退撫基金,則退休時所領退休金之35%是本屬軍公教人員自己的,不是政府給付的,新法第四條卻將他列入退休所得替代率,當成政府的恩惠,明顯違反憲法15條。退撫新舊制,都是「確定給付制」,且以兩部國家法律明定政府應負退休金給付之保證責任,等於以國庫作擔保,所以政府當然不可違法違憲片面作不利益之改變。 前銓敘部部長張哲琛認為:「退撫基金並不會真的按照精算報告所預告的時程破產,它不一定會實現。」精算結果對於決策單位來說應該是一個「警訊」。因為可變因素太多,怎可用未經驗證的預警模式,將他規範成法律(第8條),誰來驗證?任由民粹操控,主管機關不聞不問?據此立法,就是明顯重大的瑕疵。例如國防部推精實案政策,當發現本金於民國100年度起入不敷出,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國防部自民國101年度起編列預算挹注。農委會為照顧農民,老農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勞委會為推勞保政策,勞保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都是為政策編列預算,為何年改會只預估軍人退撫基金預估在二○二○年宣告用罄,年改勢在必行,相關勞保與農保為何不提?這種具有明顯針對性的改革不符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如果他真能夠做為政策規劃使用,當提出的軍官延兩年制度,他就應該提出預估對退撫基金的影響。當軍職人員招不到足夠的員額時,他也應該提出退撫基金可能的預估與影響。 依退撫舊法已取得之「權利」,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生存權之保障,遠優於一般公共利益。軍公教退休人員已盡義務應得之權利,政府不得濫用情勢變更之理由予以侵害減損。銓敘部雖一再強調基於「情勢變遷及國家公益」、「事涉對於公務人員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之實質損害」,企圖以「利益」一詞,取代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之「權利」,混淆權利(right)與利益(interest),性質不同,焉得混為一談,法律不容擅改,更不允曲解。(釋字第280號)銓敘部與教育部將退撫制度由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時,在恩給制時代為何沒有世代連結的問題?到了儲金制時代,一方面要強迫扣繳軍公教基金,說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另方面卻要連結年金制度與世代間的問題,去推出嚴重違法剝奪人民財產的立法呢?同樣是以公資源為確定給付的責任,差異為何這麼大?難道這就是全體軍公教無法迴避的權益問題嗎?還是政府無法迴避的責任問題呢? 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俸給等保障,不純粹視為國家的恩惠,而是國家的義務,國家必須合理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的生活,退休金及相關福利的給付,即屬國家照顧義務之一環(釋字第658號)。但是公務人員資遣退休撫卹條例,卻運用未經驗證的精算報告模式(第8條),將政府要負責擔負的最後支付責任(第7條)、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政策規劃錯誤、退撫金操作不當的虧損……等,全推給已退休人員去承擔(第36、37、39、40、67條)。這種不是因為人民自己的過錯行為,導致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而是立法委員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的立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同時違反憲法第22及23條人權保障之規定,導致特定人之權利遭受損害,就是違法的運作,退休軍公教人員是否符合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的權利?請年改會深思!!(轉貼好文) 轉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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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書記長 彥秀委員 華鑒: 我是考選部退休公務人員,今年六月中旬起數以十萬計曾為國家社會奉獻一生而功成身退的軍公教警消人員(下稱退休人員),陸續接到了主管機關所寄發之每月退休所得重新審定書。乍看之後,人人都覺得被這個無良政府詐騙了,連德高望眾重的清華大學榮譽教授李家同先生都有『晚景淒涼』之憤慨! 近日許多提供退休人員法律免費諮詢與救濟服務之機關、單位或場所,擠滿了無數欲哭無淚、七老八十焦急詢問有關復審或訴願的人群,目睹此情此景真是十分難過與不捨,我開始懷疑我們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嗎!但何以致之?誰以致之? 不用說大家都心知肚明,是現在的蔡政府舉著『改革』與『轉型正義』之大麾,行清算鬥爭之實。挾其立法院多數之暴力,以蠻橫粗暴手段先後通過、制定了有違憲疑義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惡三法)所造成。該惡三法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之後,原軍公教人員退休時所依據之退休及撫恤法即同步不再適用,已審定之法定每月退休所得(即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一筆勾消不認帳,翻臉如翻書,其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毋庸置疑。 該惡三法法案在立法制定審議期間,國民黨團竭盡洪荒之力杯葛阻擋至最後一分鐘,奈以寡不敵眾,無力可回天,雖最後輸了表決卻贏了向心。藉此謹代表近五十萬無語問蒼天的退休軍公教警消向 貴黨團全體委員致上最高無尚的敬意,謝謝你們通宵達旦為我們仗義執言,辛苦了! 粗暴的惡法即將緊鑼密鼓趕在7月1日上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大限來臨前,我們除了徒呼負負之外,豈只坐以待斃乎?波濤洶湧的海嘯襲捲而來之際,遽然發現了一個「救生圈」漂來。就是我仔細鑽研惡三法之後,發掘前揭法案授權行政考試兩院於107年3月21日訂定發佈,並同步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之行政命令《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下稱優存辦法),居然牴觸《銀行法》。為替『晚景淒涼』的退休人員能討回一絲絲之權益,爰趁惡法正式上路前火速乞求 貴黨團能即時向國人揭發此暗渡陳倉之違法違憲行政命令。 茲將案情整理論析如下尚請雅教: 壹、【主題】 退休人員「優存辦法」牴觸憲法及銀行法,該行政命令 應為無效,即令停止適用。 貳、【引言】 現今無良政府假藉為了「退撫基金」能「世世代代領得到,長長久久領不完」之名,針對已依法退休人員行毀約搶劫之實,陷許多退休人員於「晚景淒涼」之窘境。第經訪查渠等所收到主管機關發給之「每月退休所得重審書」,幾乎根本沒有刪減到由『退撫基金』支給之退休金,只大砍了『優惠存款利息』。這證明退撫基金會破產是天大的謊言,真正會破產的倒是這個政府和蔡英文們。 優惠存款利息是台灣銀行按月計息支付,並非從「退撫基金」支給,是以退撫基金根本就沒有破產的問題。這個政府欺世盜名,孰可忍孰不可忍! 叄、【事實真相】 優存辦法第10條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107年7月1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依前條規定辦理續存。(註前條規定:退休人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 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已期滿而於該日以前未辦理續存者,自107年7月1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其後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二項人員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者,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同時辦理轉換存摺手續;其後之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優存辦法第15條明定: 「優存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其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各支給機關負擔優存利率與基本放款利率之差額,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但經行政院核定另訂負擔比例時,依其規定。 前項各支給機關負擔之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先行墊付予退休人員,並於年度結束後,提供墊付利息之資料,送交各支給機關確認,各支給機關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償還墊款。 」 前二項所稱支給機關,指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 或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時,其服務機關繫屬之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之支給機關。」 肆、【違法證據】 銀行法第8條規定: 「本法稱定期存款,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 銀行法第8-1條規定: 「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 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伍、【違憲證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規定: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陸、【違憲違法事實】 依照銀行法第8、8-1兩條之規定,退休人員依法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臺灣銀行以定期簽約方式所辦理之優惠定期存款,其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者不得提取,但惟有存款人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方得中途解約,其他任何他方不管是天方老子,均不得也無權責令存款機構逕行解約。爰該以行政命令新訂之優存辦法規定,凡退休人員於107年7月1日尚未期滿之優惠定期存款,一律限定以該日為到期日,並責令臺灣銀行逕行片面提前解約直接辦理續存,牴觸銀行法昭然若揭。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柒、【訴求】 前揭『惡三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部份,其有無違憲尚有待釋憲平反外,依照『惡三法』第35條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之行政命令,顯然牴觸銀行法毋庸置疑,依照憲法之規定應為無效確切。是以強烈主張:退休人員於107年7月1日尚未到期之優惠定存,依銀行法8-1條之規定,不得違法一律限定以該日為到期日,應分別各自按約定之到期日續約時方得適用新訂之優存辦法。 (按優惠存款要點或辦法自63年12月17日訂定實施至107年6月30日止,歷經五次之修訂均有明文規定,存款人得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續約時,才依新規定辦理。) 捌、【遲來正義】 在野黨立法委員對違法亂紀、肆意侵佔掠奪人民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與「財產權」之囂張執政黨,應負有監督、揭穿、舉發不法責無旁貸之重責大任,否則人民所期待的藍天白雲豈不成「奢望」! 在此謹以卑微之身,為被詐欺、受害的退休人員能爭回法律所保障之應有權益,即使僅能替存款人分別掙回1日至729日不等的優惠存款一半之契約法定利息,至少可突顯執法的主管機關知法玩法的惡行惡狀,以還我遲來的正義! 投訴人檔案 姓名:黃松竹 民國59年教育行政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曾任小學教師、考選部人事室主任及高普考試司副司長 民國78年2月簡任第十一職等退休 請廣傳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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