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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0月25日(詐騙劇本)/
13:00 (詐騙集團成員)冒充亞東醫院藥劑部劉建良醫師 0960-140224 : 有一位李美玉40多歲短髮,拿身分證及委託書要領處方藥,劉建良醫師將我的電話轉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報案
13:2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吳志強 0950-244538(詐騙集團成員)冒充,與我聯絡,還傳服務證給我, 要我不能截圖/

112年11月3日(詐騙劇本)/
11:39 (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大安戶政 黃先生 0915-118127 : 有一位李美華40多歲短髮,拿身分證及委託書要辦戶籍謄本,大安戶政 黃先生將我的電話轉到台北市刑大報案/
11:48 台北市刑大 李建國(詐騙集團成員) 0924-205650 與我聯絡/sos165165////

113年3月4日(詐騙劇本)/
15:45 (詐騙集團成員)冒充高雄鳳山戶政人員 0958-378804 : 李姓男子冒用身分證及委託書要辦戶籍謄本///

113年3月5日(詐騙劇本)/
09:42 (詐騙集團成員)冒充戶政人員 0958-374564 : 李姓男子冒用身分證及委託書要辦戶籍謄本///

113年3月8日(詐騙劇本)/
11:28 (詐騙集團成員)冒充戶政人員 0908-468105 : 李姓男子冒用身分證及委託書要辦戶籍謄本///

113年6月25日(詐騙劇本)/
12:45 (詐騙集團成員/大媽)冒充長庚院人員 0976-795336 : 問我有沒有委託別人來領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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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蘭新聞)【地方中心/宜蘭報導】宜蘭縣近日傳出詐騙集團誆稱某戶政事務所主任或承辦人員,以查證委託辦理戶籍謄本或身分證遺失為由,要求核對民眾個人資料,宜蘭縣政府提醒縣民提高警覺,小心防範。 宜蘭縣內宜蘭、羅東、頭城、礁溪及五結等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近日陸續接獲多起民眾詢問表示,接獲自稱某戶政事務所主任或承辦人電話通知,以委託申辦戶籍謄本或身分證遺失等辦理戶政業務為由,要求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民眾查覺有異,因而向戶政事務所查證。經戶政事務所深入瞭解後,確認係不肖人士意圖假冒戶政人員名義騙取個人資料,進而要求民眾滙款。據民眾表示,詐騙集團謊稱為林姓戶政事務所主任或承辦人,來電顯示電話開頭為「+886」,在電話另一端並夾雜民眾洽公交談、電話、鍵盤等人員忙碌嘈雜的辦公情境,導致民眾信以為真。 縣府表示,詐騙集團利用一般民眾對於公務機關的信任,騙取個人資料,提醒為維護自身的財產及個人資料安全,若遇上述情形,切勿回撥詐騙集團提供之電話號碼,請另行打電話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1999轉各單位求證,以免受騙。
    2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戶籍在嘉義市的寶寶們注意‼️ 10/30-10/31 早上8點半~下午4點 至各轄區發放所領取現金2000 本人領取記得攜帶 ✔️通知單或影本 ✔️身分證 ✔️印章 委託代領需攜帶 ✔️委託書 ✔️委託人身分證 ✔️委託人印章 ✔️委託人通知單 ✔️未成年人需準備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三擇一) ⚠️若上述兩日者未領取,於每月11月份五、六,上午9點至中午12點、下午2點至5點至「轄區聯合里辦公室」補領。 🔺委託書7-11列印代碼 至7-11 IBon機台,點選左上代碼輸入,輸入「3611931193」,可列印委託書。 此代碼期限至10/16 早上11點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傳傳 ⛪教會一位陳弟兄的親身經歷 我親身經歷的新詐騙手法 今天早上新莊戶政事務所 林文正課長打家裡電話給我說: 有一位陳偉銘民眾拿了我的身分證及委託書到戶政事務所辦我家的戶口謄本,像我確認是否有此事,他說為何我住文山區卻需要委託人新莊區辦戶口謄本, 他要與我本人確認,是否有此事,還問我身分證是否有掉了或借給人辦事。 我說我沒委託任何人辦此事;且身分證在我身上,他一在和我確認身分他們有我的身分證字號,居住地址,還問我身分證是否有掉了或借給人辦事,他電話還開擴音,叫櫃台辦事員請陳偉銘到他的辦公室確認身分; 辦事員說一聽說課長找他,便說不辦了立即走人, 他馬上叫辦事員調監視器錄影, 並說他要報案, 便打電話給新莊警察局說他是新莊戶政事務所課長要報案說有民眾偽照我的身分證要去戶政事務所,並給我的資料。我還感謝這位課長的熱心服務。 幾分鐘後一位新莊報案中心林自強警員打電話給我確認此事,他又好意打電話給勤務指揮中心用我的身分字號查出我在中國信託銀行松山分行有一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我說我沒有松山分行帳戶。他還說會寄掛號報案三聯單給我, 給我本人簽收‧ 後來他轉給陳建國隊長,他說我的松山分行帳戶被擄人勒索案作為勒索贖金的戶頭, 且有大筆金錢匯入又立即分會到多個帳戶; 他問我有沒有收到法院提審掛號信, 我說沒有, 他就叫我去新北市警察局找他; 並跟櫃台說我涉入 A36案件; 就會有人帶我去見他,我向他要地址; 他說會傳給我,我等了半天沒收到。 便打電話到新莊戶政事務所找林課長問林自強警員是哪一個警局的人。 結果新莊戶政事務所的人告訴我它們沒有這位課長,她還說最近已經有多位民眾打電話找這位課長, 應該是詐騙集團,我立即到文山區分局請警員幫我查我是否有被法院申提, 並問我是否有報案紀錄,值班警員說我都沒有司法紀錄。警員還告訴我我近來時剛剛那位女生才來報案是中山區戶政事務所的課長打電話給她, 也是身分證辦冒用,他們還說最近這類詐騙案很多。 我又到中國信託銀行查我是否有松山分行帳戶,結果我的帳戶沒有被警示。 這三人的話術聽起來滿像是公務員及警員,我差點被騙 他們的手法很老練; 1. 白天打室內電話(主要是要騙老人家) 2. 他們有你的身分證字號及地址 3. 他們幾人聯合假扮公家機構人員且說話很像 這是我親身經驗請提醒認識的長輩及弟兄姊妹,歹徒的詐騙手法, 請務必打電話話親身去確認事情真偽。
    2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我剛剛接到+886 961-812-041 撥到我手機,電話中男士直接說出我的中文姓名,說是他是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問我是否有委託人補辦身分證補發,他說現場有位陳小姐拿我的委託書要補發我的身分證,所以他撥電話和我確認,我問他為何有我的手機號,他說是陳小姐提供的,我很懷疑這是詐騙,於是問了他的姓名,他說是中山區戶政事務所王文彬,我問他為何來電是用手機號碼,他說那是戶政事所的號碼,我說請他給我中山戶政的號碼我回撥回去,他給我(02)2503-2461,我問分機號碼?他說不用,直接撥說找三號櫃檯,我掛斷後上網查中山戶政確定沒錯是(02)2503-2461,撥過去後請總機轉三號櫃檯王先生,總機說沒有這位,並問我說是否接到電話說身分證要補發,她說這是詐騙,現在很多這情形,我寫出來讓大家瞭解,小心詐騙,現在很多詐騙的手法,小心再小心。 13:42,11/14/2022 Ivan
    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記得6月初,還沒有用手機做QR Code實名制,我到全聯購物是用簽名和留電話,成為詐騙集團用來詐騙的資料,因此,昨天(8/18 )早上十點我接到一個電話: 1、 陳xx ,我這裡是中山戶政事務所2號櫃台,我姓趙,請問你有託人到我們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補發手續嗎? 我回說:没有。 2、現在有一位叫林美華的小姐,拿著你的補發身分證申請書,上面有您的章和簽名,請問您是不是有遺失身分證?我回答說,沒有遺失身分證也沒有請人去幫我辦理補領身分證. 3、請您稍等一下,我來確認那位小姐的身份. 4、哇!那位小姐跑掉了,我想他應該是詐騙集團,陳小姐你要當心喔!你的資料可能落在詐騙集團的手中,萬一他到別的地方去 申請你的身分證,做了違法的事情就很麻煩,你要當心哦!我建議你趕快去報案,我現在先通報165詐騙專線報備,以免後患無窮。我回說: 謝謝! 3、等一下會有165的警察打電話給你, 會確認你的身分資料,以便他們備案。我說: 好! 並掛斷電話。 過了約1分鐘,我的電話再度響起: 1、陳小姐嗎?我這裡是中正一分局,剛剛中山戶政所有來電報案,說你的身分證可能會被詐領,我必須先確認你的身份資料,你的出生日是? ~ 我快要演不下去了就說,先生!不要做這種傷天害理的詐騙手法,做人做事要清清白白的,我建議你不要再做這樣的工作了。 2、對方說:你以為工作很好找嗎?那你幫我介紹好了! ~ 掛斷電話~ 哈!哈!我宅在家裡太久了,還真是無聊,配合詐騙集團也能演出這樣一齣劇本。 詐騙電話號碼顯示:77314096。大家都要提高警覺!
    3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近日又有詐騙新招要注意!新北市民政局表示近日接獲多起民眾投訴,有詐騙集團假冒戶所名義,電話通知民眾有人持他的身分證件,到戶所辦理戶籍遷徙或申請戶籍資料等戶政業務,要求民眾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核對,民政局提醒,戶所不會打電話向民眾索取個人資料,請民眾小心防範,勿以電話透露個資給不明人士。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各位注意政府又搶錢與擾民眾政策 七月多項新制上路 今年7月起有40項新措施開始陸續實施,範圍包括交通、食安、醫療等,與民生有關等各項新制內容彙整如下: 想了解客製化的智慧財富管理?瑞銀機構觀點►限時免費索取 Sponsored UBS瑞銀集團 【交通新制】 1.汽車闖越平交道: 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違規罰鍰上限將由新台幣6萬元提高至9萬元。 2.不依規定過磅: 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不依規定過磅的取締範圍由1公里提高至5公里、罰鍰由1萬元提高至9萬元,同時增加汽車及駕駛人違規記點規定。 3.打錯方向燈: 生活上最常發生因打錯方向燈,導致其他用路人錯誤判斷,釀成許多車禍意外的事件,在新規定中,駕駛人變換車道若打錯方向燈也算違規,將開罰600元至1,800元。 4.未依規定開啟/關閉車門造成意外發生: 駕駛人或乘客要下車時未依規定開啟/關閉車門造成意外發生,需處駕駛1,200元至3,600元罰鍰,但若駕駛已善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我行我素,罰責則歸屬乘客負責。 5.滿75歲駕駛每3年檢查換照: 75歲以上駕駛人需每3年換一次駕照,且還要通過體檢與認知機能測試,以降低肇事風險、提高路上交通安全。 【食安管理】 食藥署表示,新制規範是為了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新制違者可開罰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是產品標示不實,可開罰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食鹽中添加碘化政策或措施: 為提高民眾「碘」攝取量,訂定食鹽中營養添加劑碘化鉀及碘酸鉀限量標準,市售包裝食鹽也得以「碘鹽」、「含碘鹽」或「加碘鹽」命名,且不論是否添加碘,都須標示醒語。 2.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品名標示: 依乳脂肪含量不同,名稱也得有所更動,未來僅有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者才能稱「奶油」,乳脂肪含量10至80%則可稱「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或鮮乳油」;若以食用油脂加工製成的人造奶油產品,油脂含量達80%以上,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10至80%則應標示為「脂肪抹醬」。 3.奶精品名標示: 若是不含奶粉、牛奶等原料,應於品名後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50%應標註「非乳(奶)為主」。 4.販賣機販售食品標示: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的食品(含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食品),應依規定標示販賣機業者及食品內容物、產地、過敏原、重組肉、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資訊。 5.塑膠製品使用注意事項標示: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均應依食安法第26條標示,且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接觸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並明確告知使用該產品的注意事項。 食藥署說,過去針對像是塑膠餐盒、水壺、碗盤、奶瓶有規定;不過從7月起、將擴大到只要是食物會接觸到的塑膠容器,都要全面納管,要標明品名、材質、耐熱溫度、製造商、產地等,同時也得標示、是重複性還是一次性使用。 6.擴大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業者: 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 7.新增業者建立食品追溯管理系統: 新增食用醋、蛋製品、嬰幼兒食品3類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自106年7月31日起分階段實施。 【戶政便民服務】 7月3日起民眾可向戶籍地地方政府任一戶所辦理出生登記,也可上網傳送數位相片後再赴戶所辦理國民身分證: 1、試辦「自然人憑證網路申辦繼承案件戶籍謄本」服務: 民眾因繼承案件辦理戶籍謄本,可持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申請,經審核且民眾繳款成功後,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以自然人憑證於「繼承案件戶籍謄本查詢作業」查詢授權碼,再將案件編號及授權碼交予需用機關(構)。 2、新增「免自然人憑證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掛失及撤銷掛失」服務: 民眾可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點選「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免自然人憑證)」,再輸入個人基本資料後,即可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 3、新增「同一直轄市、縣(市)跨所辦理出生登記」服務: 民眾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任一戶所辦理。 4、新增「繳交數位相片申辦國民身分證」服務: 民眾可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直接上傳數位相片電子檔,再赴戶政事務所辦理國民身分證。 5、新增「跨區受理同性伴侶註記」服務: 已請開辦同性伴侶註記之地方政府跨區受理同性伴侶註記。 【衛生紙丟馬桶】 推動衛生紙丟馬桶政策,環保機關自7月1日起至公廁管理單位進行公廁環境衛生改善查核作業,並將查核結果送請公廁管理單位精進改善,以減少廁間異味及環境髒亂問題,達到「不髒、不濕、不臭」之潔淨品質,提供使用者衛生又舒適的如廁空間。 【2G服務走入歷史】 因應行動通信技術演進,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政府決定於本月30日終止行動電話業務(2G),即7月1日起電信業者不再提供2G服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在7月1日至7日期間,2G用戶的話務將會自動導向各電信業者客服中心,對於民眾詢問的內容會馬上回應,並協助引導移轉,同時建立免付費專線「0800-080-223」,供民眾諮詢如何轉換、升級及業務終止相關事宜。 【納稅義務人可使用健保卡或金融憑證,辦理遺產及贈與稅網路申報及線上轉帳】 為推動E化便民服務,提升遺產稅及贈與稅網路申報便利性,新增得使用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憑證或金融憑證辦理申報,並開放得以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之金融卡為限。 【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 民國101年7月1日修正之「殯葬管理條例」規定,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給予醫院5年緩衝期間因應,故自今年7月1日起,醫院均不得設置豎靈(或牌位)區等殮、殯、奠、祭設施。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 外籍旅客自7月11日起可持銀聯信用卡申請特約市區退稅,提高旅客辦理特約市區退稅便利性。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辦理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比照「公教人 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除給與補償金,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以下簡稱補償金) 之發給對象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役 ,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二) 符合前目資格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二、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 役,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者。 三、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前,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 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二)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後,按其應得退伍金之標準改支一次卹 金,且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 與者。 支領退休俸之退伍除役將級軍官不得支領補償金。 第 3 條 補償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合於發給補償金之退伍、除役或撫卹年資,依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 施前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計算其 應領一次退伍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卹時 之官階俸級,以八十五年度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 金基數內涵。 三、前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 卹時之官階俸級,以其當年度現役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 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四、補償金總額,以其補償金基數乘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第 4 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人 或遺族填具核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登記表( 以下簡稱登記表),向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請 領。 前項公告,應由國防部就補償對象、補償標準、補償金登記請領程序及受 理登記之機關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並應主動通知合於發給補 償金之對象辦理登記請領。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請領,應於退伍 、除役或撫卹時,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登記表一併辦理。 第 5 條 補償金分年發放比例及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總額分三年發給,每 年發給三分之一。第一年於核定後二個月內發給,其餘兩年於九月發 給。 二、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發給對象,於八十六年度生效者,適 2018/5/23 國防法規資料庫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11702602&prn=1 2/3 用前款規定。於八十七年度生效者,其補償金總額分二年發給,每年 發給二分之一,第一年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第二年於九月發 給。於八十八年度以後生效者,其補償金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 。 合於補償金發給對象,年滿七十二歲以上在臺灣地區無負扶養義務人之退 伍除役軍官、士官、其補償金得一次發給。 第 6 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本人者,於退伍、除役後死亡, 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 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遺族者,其登記請領之範圍 及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前三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 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 一項已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受理登記之機關已可透過連結內政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查驗申請人戶籍資 料證明文件者,前項死亡登記謄本或全戶戶籍資料,得免檢附。 第 7 條 補償金請領人因故無法親自登記請領者,應填具委託書委託親友代為登記 請領。受託人應繳驗請領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如請 領人係旅居國外地區並應繳驗我國駐外機構一年內驗證之授權書。 第 8 條 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登記,應依退伍、除役或撫卹別,填 具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名冊,連同登記表 ,報送核定退伍、除役或撫卹之人事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 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 防部後備司令部)。但原核定機關已裁併者,報送其上級機關或合併之機 關審核。 第 9 條 國防部及所屬各人事權責機關完成前條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將核定發 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 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償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 委託人。 第 10 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 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 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第 11 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 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13 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補償金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 國防部負責預算執行。 第 14 條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及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軍事 2018/5/23 國防法規資料庫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11702602&prn=1 3/3 院校文職教師,其補償金之發放時間及預算編列、執行,比照本辦法辦理 ;其餘事項仍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規定。 第 15 條 (刪除)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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