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404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經本院微查執行支付命令
說明:此用戶所綁定之銀行賬戶,撥款過程經金融管理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測查明該銀行賬戶與補助金申請賬戶不符
因政府強力實施洗錢防止條例 防範惡意套取補助金,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向申請人提出資金往來記錄證明加
以佐證,未確保用戶個人資金財產之安全疑慮,依本院安全條款
第五項之第八條款:用戶資安規章,啟動保護
安全機制依規定該用戶完成資金往來記錄證明,以便完成後續撥
款之程序,需先繳納解凍金65,520作為解凍資金證明用途
補充:該筆資金證明款項繳納之後將會在用戶完成解凍資金後順利撥款
金額221,520
並自即日(或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生效。
主任委員
彭金隆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