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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官兵違國安法 退輔會追討15人退休俸7人已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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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憲同大律師所書值得轉傳 大溪書簡 NO.6 軍人的忠奸之辨,豈在「台海的一水之隔」? 退將寫給 蔡英文總統的一封公開信 蔡英文總統閣下: 2017年的七月七日是中國對日抗戰八○週年紀念日;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沒有任何紀念活動。 連續兩年了,妳和民進黨政府都是用這樣的冷漠去羞辱妳就任第一天所宣誓效忠的中華民國。軍人在入伍的第一天也要集體宣誓效忠中華民國;妳和軍人的不同心態是:軍人的宣誓是終生不渝的國家大愛;妳的宣誓則只是:「利用中華民國的國號『借殼上市』與『欺騙人民』」。今天,妳所全面執政的政府連續兩年都用「不紀念抗日」與「不紀念台灣光復」,去彰顯妳們的台獨意識暨討好日本人。軍人;無論是軍校師生、部隊將士或退伍軍人都要站出來質疑政府:難道妳們和中華民國有仇嗎? 今天,我們要再向全民宣誓:全體在職軍人與退伍軍人當然都是效忠國家與愛護台灣。我們也要傾心告訴2300萬的全體台灣同胞:軍人的忠奸之辨,絕對不是在於台灣與大陸的海峽一水之隔。今日退將登陸南京,共同在中山陵前紀念七七抗日八○週年,這是台灣的情勢逼人如此。因為:台獨挾持下的「小英政府」已經根本自認仍是日本人;抑或政府也正在脅逼全體台灣人仍要仰賴日本鼻息而不可以紀念抗日!更不可以再談抗日!!反之,台獨和小英政府改編教科書暨歪曲史實而去教育台灣子民「去中」與「仇中」;政府這項作為將要付出的代價是:台灣人的子孫都要化身軍人暨要用鮮血去織寫成為一頁頁的戰爭血淚!天地不仁;台獨和小英政府以生民萬物為芻狗。果其然乎?! 蔡總統:妳所全面執政下的行政院和立法院將要聯手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妳們宣稱:將要修法剝奪軍人退休俸去懲罰「退將登陸」。妳們對社會進行洗腦及編造的立法理由曰:退將登陸就是叛國云云。關於政府這樣濫用公權力去進行鬦爭退伍軍人的違憲做法,本律師要代理全體退伍軍人(退將)向政府提出以下的法理質疑: 在職軍人的薪俸及退伍軍人的退休俸,都是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在職軍人除非因為職務違失而構成降職減俸;退伍軍人則必須因為刑事犯罪而構成判處罪刑及追懲罰金,否則,政府無權對在職或退伍軍人逕予追奪薪俸;尤其是退將已經無害往來大陸多年,政府自也無權修法嗣後限制人民的自由通行權。這是現代民主憲政所宣示的法治國家原則。 今天,政府(行政院)及國會(立法院)研擬的兩岸條例修正案,係以退伍軍人(具有一定官階的退將)登陸做為追奪退休俸的行政處罰手段;這是完全構成違憲立法。抑有甚者,修正案係僅以「退將登陸參加『政治活動』」而非以「登陸從事『犯罪行為』」做為追薪理由,這項法律修正案更是違背「憲法第23條的『憲法保留原則』」。因為:刑事犯罪應依憲法規定的司法審判制度賦予人民在法庭上的答辯權利。反之,今天的兩岸關係條例修正案則是僅就「『政治活動』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做為立法與修法標的;暨又賦予行政機關(例如:行政院的退輔會或行政院的陸委會)全部採取行政手段去進行認定與追奪薪俸。一般通說: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侵奪,行政處罰手段與行政爭訟程序都是違背現代民主憲政的法治原則;因為:行政常常流於濫權。 本文還要進一步對政府提出一項嚴肅的修法質疑:難道小英政府仍將中國大陸(地區)視為鬼域魔窟?難道小英政府仍將北京(政權)視為更甚於日本的敵國寇仇?否則:為何登陸就會構成「『視同叛國』的刑事犯罪」? 本文也要進一步質疑政府的修法心態:難道小英政府都和台獨同一個鼻孔出氣而將退伍軍人(特別是「退將」)「全部都視為『隱性叛國者』」?台獨歷來一直責罵蔣氏時代是「諜影重重」;奈何今日小英政府則是無限上綱及無邊擴大成為「外省族群與退伍軍人都是『中共敵人』的同路人」?反之,小英政府及民進黨人士為何不能真正謙卑的俯身去關懷一下,外省族群與退伍軍人的共同苦悶心境?詩曰:「退將憂國訪大陸,老兵思鄉返舊廬;台灣今日非吾土,人間何處覓幸福?」。 蔡總統閣下:妳寧可擁抱台獨及日本人;却視軍人及外省族群如寇讎。黃埔建軍建校已歷93年了;黃埔軍人、中國國民黨及中華民國政府(三位一體)在民族歷史上的定位是:領導八年抗戰,驅逐日本侵華及光復台灣。蔡英文總統,請妳要做一個真正的全民總統,不要再被台獨綁架挾持了。台灣的禍福完全繫乎政府的格局胸襟;反之,軍人的忠奸之辨,絕對不是在於往來台海的ㄧ水之隔!! 林 憲 同律師 2017 年7月 8 日 新北市板橋區廣和街58號12樓之1;TEL:(02)2958-8880;FAX:(02)2958-8876 E-mail:[email protected];行動電話0910-167-636;0988-921-481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誰敢說蔡總統沒做事? 太無知了】 常常看到有人問:蔡總統做了什麼? 明明做了那麼多事,卻被說成什麼也沒做? 不過沒關係, 已經幫各位整理好了~ 如果有遺漏或錯誤,歡迎大家幫忙補正: 1.北農總經理職位鬥爭 2.台大校長職位鬥爭 3.慶富案 4.東廠案 5.核能電廠反覆案 6.偷運核燃料棒出海 7.促轉會追殺在野黨 8.監委只辦藍不辦綠幹預司法個案 9.中華文化總會人事鬥爭 10.駐日處長被逼自殺 11.漁船遭日扣留駐日代表卸責 12.日本核食輸台 13.太平島與沖之鳥國土被侵無動於衷 14.水利會職位鬥爭 15.飛彈誤射擊殺台灣漁民 16.各項破壞體制之人事安插 17.邦交國接連斷交 18.國營事業各項酬庸 19.副總統水患期間暢遊金門 20.高雄五千天坑 21.民進黨大咖侮辱823砲戰 22.不受監督之黑機關 23.拒馬蛇籠施加民眾 24.勞基法修改紊亂 25.高雄市養工處弊案 26.風力發電爭議 27.海水採礦爭議 28.外行之金管會主委斥罵記者 29.農委會和陸委會成為黨同伐異的打手 30.為己身連任而破壞民進黨內初選 31.年改遭大法官釋憲 32.全台2/3檢察官 連署反彈劾 33.雲豹裝甲車弊案 34.中選會駁回公投核能減煤案 35.對中共經濟依賴度成長 36.李進勇中選會人事爭議案 37.觀塘換深奧電廠爭議 38.Uber 法案,獨厚小黃 39.放寬空汙標準 40.放寬農產品農藥標準 41.過不了的實價登錄2.0 42.鳥籠公投變鐵籠公投 43.桃園藻礁環保爭議 44.白海豚動保爭議 45.農地違法工廠合法化 46.礦業法跳票 47.電業法分拆 48.執政黨帶頭遊行抗議核能反自己 49.邦交國破紀錄斷交5個 50.金援45億幫海地蓋電廠 51.大創非法進口日本核災食品 52.新南向辦公室分完錢就裁撤 53.單方面開放東南亞免簽,喪權辱國 54.用刀片蛇籠拒馬圍城和人民溝通 55.農田水利會改為官派 56.少子化辦公室分完錢就裁撤 57.教育部長吳茂昆未申請就違法赴陸 58.謝系大將謝明達涉收賄,一夕無罪定讞 59.任用親信口譯哥,破壞政府文官任用制度 60.體育改革改玩假的,各體育協會換了一批人酬庸 61.公器私用蔡總統父親墓園警衛爭議 62.蔡總統父親墓園違建爭議 63.IDCC與大量網軍被鎖PTT爭議 @陳仁偉前輩,蔡英文作了什麼,增加 64.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首長改為政治任用,破壞文官任用制度及文官中立原則。 65.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改為政治任用,嚴重破壞司法制度,企圖掌控司法當太上皇。 66.增修定國安法箝制人民思想與自由。 恢復類似戒嚴禁制。 67.停建核四違約,賠償奇異公司49億。 68.推動成本高而發電效率有限的離岸風電,浪費民脂民膏,增加人民電費負擔。 69.年改遭釋憲結果未卜,然已使退休軍公淪為赤貧階級,這叫拼經濟? 待增加... 您們還要說民進黨蔡政府及立法委員沒在做事嗎?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辦理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比照「公教人 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除給與補償金,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以下簡稱補償金) 之發給對象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役 ,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二) 符合前目資格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二、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 役,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者。 三、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前,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 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二)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後,按其應得退伍金之標準改支一次卹 金,且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 與者。 支領退休俸之退伍除役將級軍官不得支領補償金。 第 3 條 補償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合於發給補償金之退伍、除役或撫卹年資,依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 施前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計算其 應領一次退伍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卹時 之官階俸級,以八十五年度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 金基數內涵。 三、前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 卹時之官階俸級,以其當年度現役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 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四、補償金總額,以其補償金基數乘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第 4 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人 或遺族填具核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登記表( 以下簡稱登記表),向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請 領。 前項公告,應由國防部就補償對象、補償標準、補償金登記請領程序及受 理登記之機關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並應主動通知合於發給補 償金之對象辦理登記請領。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請領,應於退伍 、除役或撫卹時,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登記表一併辦理。 第 5 條 補償金分年發放比例及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總額分三年發給,每 年發給三分之一。第一年於核定後二個月內發給,其餘兩年於九月發 給。 二、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發給對象,於八十六年度生效者,適 2018/5/23 國防法規資料庫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11702602&prn=1 2/3 用前款規定。於八十七年度生效者,其補償金總額分二年發給,每年 發給二分之一,第一年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第二年於九月發 給。於八十八年度以後生效者,其補償金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 。 合於補償金發給對象,年滿七十二歲以上在臺灣地區無負扶養義務人之退 伍除役軍官、士官、其補償金得一次發給。 第 6 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本人者,於退伍、除役後死亡, 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 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遺族者,其登記請領之範圍 及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前三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 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 一項已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受理登記之機關已可透過連結內政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查驗申請人戶籍資 料證明文件者,前項死亡登記謄本或全戶戶籍資料,得免檢附。 第 7 條 補償金請領人因故無法親自登記請領者,應填具委託書委託親友代為登記 請領。受託人應繳驗請領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如請 領人係旅居國外地區並應繳驗我國駐外機構一年內驗證之授權書。 第 8 條 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登記,應依退伍、除役或撫卹別,填 具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名冊,連同登記表 ,報送核定退伍、除役或撫卹之人事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 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 防部後備司令部)。但原核定機關已裁併者,報送其上級機關或合併之機 關審核。 第 9 條 國防部及所屬各人事權責機關完成前條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將核定發 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 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償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 委託人。 第 10 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 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 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第 11 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 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13 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補償金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 國防部負責預算執行。 第 14 條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及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軍事 2018/5/23 國防法規資料庫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11702602&prn=1 3/3 院校文職教師,其補償金之發放時間及預算編列、執行,比照本辦法辦理 ;其餘事項仍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規定。 第 15 條 (刪除)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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