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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回報1 年前
自112年5月31日起,民眾凡於醫療機構、醫事機構、一般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將持續列為「應佩戴口罩」,如有違反者可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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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眾進入「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等8大類場所應佩戴口罩。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由地方政府裁罰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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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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