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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版主借Po一下(*)
您是否經常莫名收到交通違規檢舉罰單呢?

請支持廢除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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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絕檢舉魔人猖狂,請各位轉傳並附議! 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c939b07
    6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的解釋: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有清楚描述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至於霧燈的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第四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此該駕駛人雖夜間行駛未遇雨霧開啟霧燈即屬違規。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款。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您是否經常莫名其妙的收到「交通違規」檢舉罰單呢?而且檢舉你的人竟然是不具備法律資格,也不是交通執法的警方人員。 現在疫情已經令人民日子快活不下去了,竟然還有這些不具有執法資格的檢舉人每天來胡亂檢舉? 請
    2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假民主真搶錢! 中華民國萬萬歲在台灣每兩秒就有一件的交通檢舉 一年稅收是增加兩百億 你如果也是檢舉歪風下的受害者 跟你有關的你一定要看下去! 檢舉了哪些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第一,有駕駛人在突然進入隧道時只是延遲了十秒開頭燈 也被檢舉罰了四千五百元上的新聞 第二,有駕駛人在高速公路開到某個路段的時候突然下起大雨 他只是延遲了幾秒才開大燈 但是影像被摩人截取的是 他的車輛在下雨中行駛沒有開大燈 也罰了四千五百元 之後駕駛人深處遭駁回也上了新聞 三,高速公路下夾道的時候車輛已經進入夾道了 卻沒有打右邊的方向燈 罰了三千六百元也上了新聞 第四,很多機車駕駛人停在路邊接手機 也被摩人不斷的檢舉 因為機車沒有熄火被認定是行駛中 那請問熱車算不算行駛? 多的說不完 將駕駛人無心自過硬凹成是違規 你知道那個檢舉摩人不敢說明道姓 假借正義為所欲為 政府還縱容這是什麼心態 民怨舉發的違規罰款的數量已經背離當初檢舉的用意了 交通違規自然不就是由交通警察監視器 測速器科技執法來開罰 這些都是花人民數百萬的納稅錢 為什麼人民可以用行程密錄器來偷拍互相檢舉 造成人民的恐懼 人民管理人民這根本是違憲啊 憲法的精神書 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這是全世界國家對憲法的基本的共識 這種不公不義的政策造成互相陷害對立 現今全世界195個國家都沒有開放民眾偷拍檢舉 二次大戰的時候 德國實行的秘密警察制度讓人民互相去檢舉 這是違反人權的政治迫害 所以戰後歐美的國家包含社會主義的國家 都沒有這種檢舉的人杖 因為缺乏專業的判斷 政府縱容民眾將他人的無性之過硬拗成是違規 這個是對人民的斂財耶 你如果也認同Eddie姐的觀點 請支持廢除違憲違法的交通檢舉提案 破兩百萬人的連署 來改革平息民怨
    2 人回報2 則回應2 年前
  • 對檢舉魔人提出告訴,這篇請務必收藏及轉發,以下影片內的訴訟文字可以自由擷取使用,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民主國家開放一般民眾對於他人交通違規,提出搜證與檢舉,交通檢舉魔人之所以違法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他使用車上的行車記錄器,也就是秘錄器一路跟拍別人,在法律上這是一種搜證的行為,因為他是將搜證的影片交給有公權力的警察, 可是別人並沒有犯罪,也沒有跟你有利害關係,你也沒有公權力你是不可以任意向他人進行搜證的,就如同馬路上有一個人問你,車牌是幾號你會告訴他嗎?你肯定是不會的,除非是有公權力的警察,並且這個員警還要先出示證件,國家如果將公權力賦予老百姓,就是違憲就是違法的行為,任何一個老百姓都不可以任意和你沒有。 利害關係的事物進行搜證,大家都被警察騙了,以為自行對其他車輛一路跟拍,並搜證是合理合法的,在講求人權至上的民主國家,你不可以對任何人進行搜證,因此當你在車上裝設行車記錄器,也就是所謂的秘錄器,一路跟拍的這個過程就是在搜證,請問你憑什麼可以對別人進行搜證?這就是法律的爭議點。 當你一路拍攝他人的車子,拍到別人有違規的時候,你將影片交給警察,這整個過程從你一路拍攝到別人違規,這整個過程在法律上就稱之為搜證,因為這是不合法的,因此接下來所有的程序都是不合法的,也就是在法律的專有名詞,讀述國理論,你並沒有國家賦予你的公權力,交通部從未也不敢講人民,可以用行車記錄器跟拍檢舉, 因為交通部不敢講出違法違憲的言語,只能用模棱兩可的話術,告知民眾可以檢舉交通違規,之後許多無知低劣的下作之人,就真以為自己擁有公權力,再加上自己心裡的變態,所以淪為檢舉魔人,行車記錄器也就是所謂的秘錄器拍攝的影片,也只能在與別人發生車禍時,在交通法庭或是法院提示出來,供法官參考而已。 之所以能夠在法院提示出來,是因為發生車禍造成你生命或財物上的損失,否則以行車記錄器以及秘錄器偷拍的影片,在法律上是不能作為證據的,很多時候道路駕駛人的違規,在馬路上執勤的交通警察,看見了都不認為有違規,可是在檢舉魔人見縫插針,雞蛋裡挑骨頭的心態之下,那就是違規就要罰錢,就讓你荷包大失血。 魔人才會感到滿足與快樂,全世界的民主國家之所以不開放民眾交通檢舉,就是因為考量到交通警察是經過國家考試且受過專業訓練,而且是國家賦予其公權力,這個國家的惡劣政府開放民眾以行車記錄器,也就是所謂的秘錄器,並以偷拍的手法,相互蒐證並執行公權力,本以違憲違法,這種事在國際人權組織早已經是備受唾棄, 並早已禁止之事,國家需要法律,社會需要和諧,人民需要公理與正義,當國家不擇手段地用惡法來壓榨人民,又被社會底層的變態下作之人拿來行一己之私的滿足,因此本篇文章若是有人要對檢舉魔人提告的,都可以自由下載當作訴訟狀使用,糾舉國家惡法,遏制檢舉魔人,是我們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這個國家早在二十年前,就以鄰里為單位,在各縣市以天羅地網專案,裝設數百萬台監視器,從馬路十字路口巷弄,騎樓全部裝到滿裝到飽,之後很多縣市長一上台,又繼續地追加預算,不斷地繼續裝設監視器與錄影機,之後由嫌不足,繼續推出科技執法,每一個人民都活在監控之下,如此由嫌不足,再讓人民以自己車上的秘錄器, 彼此互相監視相互檢舉,造成人民相互仇視,社會對立人民每每開車,心中總會提心吊膽,喊特不安,有人突然經過某個路段,下起大雨他沒有立即開大燈,也被罰六千元,下午四點天空不是很亮,有民眾未開大燈,被檢舉罰了六千元,有很多人切換車道時打方向燈,早一點打也被檢舉,罰三千元,晚一點打也被檢舉, 罰三千元,晚一點打也被檢舉,罰三千元,方向燈早一點熄滅,也被檢舉罰三千元,晚一點熄滅也被檢舉,每年六百萬件大事。
    35 人回報3 則回應2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