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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國道」開放路肩之路段,不僅限速60公里,更不能駛回原主線車道,否則4000元就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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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國高速公路上 行駛開放路肩 不僅限速60 更不可以駛回主線車道 否則4000元就飛了 你們一定要小心注意喔 路肩速限60,所以不要走路肩
    6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在國道高速公路上,於開放時段可以行駛路肩,但僅限速60公里。 不可以中途駛回主線車道變換車道。 否則4000元就飛了,有開車的好友,要小心注意...。 重點還要加上 累計扣 2點。
    2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國道尖峰時段常會開放路肩,不過由於此時主線大多車多壅塞,為避免路肩車速過快引發安全疑慮,高公局發布「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開放路肩路段時速限定60公里,另外,部分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匝道,為減少路肩、主線交織,新規定也限制出口前500公尺不得再駛回主線車道,違者可處置3000元以上罰鍰,2月17日起實施。
    6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開上國道有時能走路肩,但您知道這裡速限幾公里嗎? 空班馬出動,準備抓不守規定的人 舉起雷射槍,雙腳一站穩,開始隨機測速 行駛在路肩新規定,不能超過60公里,正式實施不到三個月 國三大隊的轄線的話,從台中一直到西螺這個路段的話,我們總共取締了194件路肩超速的違規 似乎不少駕駛都疏忽了,甚至有氣象專家都PO出紅單,以自己的案例提醒 一沒留意車速,瞬間五千塊就繳入國庫 今年二月高工局宣布新規定,開放路肩時段車速不能超過60公里 駕到出口前500公尺不能再開回主線車道,否則違規罰款介於三千到五千元 以國道一號來說,某些路段路肩是每天固定尖峰時段開放,另外則看車流量而定,臨時開放通行 行駛在國道路肩,但小心速限有差,千萬別貪快,否則違規被拍下,荷包大失血
    9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個月前
  • 林智群律師 20 小時前 · 《高速公路塞車,該做什麼事情保護自己?》 前幾天有一個新聞, 國道一號南下大灣交流道路段,昨傳出2死5傷重大車禍,一輛大貨車未注意前方匝道車流回堵,追撞波及前方5輛轎車,大貨車車身傾斜滑行,底盤削去其中一輛轎車車頂,車體變形幾乎成為廢鐵,車內一名林姓台積電員工頭顱被切半,當場慘死,另輛轎車吳姓女駕駛也昏迷送醫不治,肇事司機訊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 其中一輛遭撞轎車的行車紀錄器錄下接續碰撞聲,接著後方一輛被撞轎車突然從路肩暴衝,車內女駕駛驚嚇說:「夭壽喔!有夠倒楣!」好端端排隊準備下交流道,竟被撞。 有時候在高速公路上或下交流道,會遇到塞車, 一般人大概就是停車而言, 甚至趁機打電話或看手機, 其實這樣非常危險! 因為你知道前面塞車,後面的車子不一定知道, 後面車主眼中,前車(你的車子)形體變化不大, 是行駛中還是停下來?後車看不太出來的! 你不撞別人,人家可能來撞你! 這時候應該做什麼事情? 開啟「危險警告燈」(雙閃燈)警告後車, 才是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 我遇到塞車,一定是開啟的, 效果很明顯,後車幾乎是立刻減速, 然後就會看到後面車輛也開始開雙閃燈, 你就知道後車知道前面塞車了! 法律其實也有規定,只是大家沒注意而言!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7條: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結語: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上碰到塞車, 按下「危險警告燈」,不但是權利,還是義務!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112.6.30起交通違規記點新制簡表 -1年內記點累計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者,吊 銷駕照。 - 逕行舉發案件涉及記點條款,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直接對車主記 點;如車主無駕照,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 - 若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無 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罰鍰2-3倍。 其它違規記點樣態 編 |號 1 超車、迴車、倒車 2 違規樣態 危險駕駛、 嚴重超速…等 裝載物品超長、 超寬、超高、超重、 3 未過磅、未帶臨時通 |行證、滲漏、不穩妥 5 |4|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大型重機未依路段、 時段行駛 6 疲勞駕駛 7 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 8 肇事致人受傷 ※營業車駕駛人違反第 29條、30條或33條再 加記1點 |※初次領駕照未滿1年,再 加記1點 記點點數 1 3 2 1 2 3 1 內容摘述 設有禁止超車處所、標誌、標線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倒車未顯示倒車燈光,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 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蛇行或危險方式駕車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它 ・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 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 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 向行駛 裝載貨物不依規定(超過長度、寬度、高度或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 懸掛危險標識…等) 裝載貨物超重;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行經地磅處所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指揮過磅者 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 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者;載運人客、貨 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大型重機(550cc以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時段 或違規併駛、超車、使用路肩、附載人員、物品、載安全帽等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關心您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電話:(02)23658270或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網址:www.judge.gov.taipei 法令依據 (道交條例) 第47條第1項 第1-3款 |第49條 | 第50條第2、3款 ■線上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 第43條第1項 ■監理服務網查詢記點(次) |第29條第1項 | 第29條之2 |第1-2項、第4項 第30條第1項 第1~2款、第7款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第34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或 第35條之1 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 |第1-3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致人受傷 | 第30條之1第1項 1年內記點達6點,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扣抵點數2點;其扣抵,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11207 ED |第92條第7項 加重處分 |違反道路交通管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第29條、第30條或第33條應予記點情形 理事件統一裁罰 者,除依第5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1點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7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112年6月30日起,初次領有駕照未滿1年之駕駛人,依第5項第1款或理事件統一裁罰 |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者,加記違規點數1點 | 第2條第8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周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6項 第2頁
    15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