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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30起交通違規記點新制簡表
-1年內記點累計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者,吊
銷駕照。
- 逕行舉發案件涉及記點條款,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直接對車主記
點;如車主無駕照,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
- 若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無
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罰鍰2-3倍。
其它違規記點樣態

|號
1 超車、迴車、倒車
2
違規樣態
危險駕駛、
嚴重超速…等
裝載物品超長、
超寬、超高、超重、
3 未過磅、未帶臨時通
|行證、滲漏、不穩妥
5
|4|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大型重機未依路段、
時段行駛
6 疲勞駕駛
7 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
8 肇事致人受傷
※營業車駕駛人違反第
29條、30條或33條再
加記1點
|※初次領駕照未滿1年,再
加記1點
記點點數
1
3
2
1
2
3
1
內容摘述
設有禁止超車處所、標誌、標線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倒車未顯示倒車燈光,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
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蛇行或危險方式駕車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它 ・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
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
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
向行駛
裝載貨物不依規定(超過長度、寬度、高度或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
懸掛危險標識…等)
裝載貨物超重;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行經地磅處所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指揮過磅者
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
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者;載運人客、貨
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大型重機(550cc以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時段
或違規併駛、超車、使用路肩、附載人員、物品、載安全帽等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關心您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電話:(02)23658270或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網址:www.judge.gov.taipei
法令依據
(道交條例)
第47條第1項
第1-3款
|第49條
| 第50條第2、3款
■線上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
第43條第1項
■監理服務網查詢記點(次)
|第29條第1項
| 第29條之2
|第1-2項、第4項
第30條第1項
第1~2款、第7款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第34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或 第35條之1
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
|第1-3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致人受傷
| 第30條之1第1項
1年內記點達6點,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扣抵點數2點;其扣抵,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11207 ED
|第92條第7項
加重處分
|違反道路交通管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第29條、第30條或第33條應予記點情形 理事件統一裁罰
者,除依第5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1點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7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112年6月30日起,初次領有駕照未滿1年之駕駛人,依第5項第1款或理事件統一裁罰 |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者,加記違規點數1點
| 第2條第8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周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6項
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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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表示,立法院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銜發布自112年6月30日起實施交通違規記點新制。裁決所整理詳細違規樣態相對應的交通違規記點簡表(如附件,詳見資料佐證),提供民眾查詢交通違規記點規定。

    出處

    https://www.judge.gov.taipei/News_Conten⋯&sms=72544237BBE4C5F6&s=A7088643E09B0C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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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闖紅燈依最新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機車罰1800元(期限內)~2700(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小型車2700元(期限內)~4000(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大型車3600元(期限內)~5400(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上述均記違規點數三點。 無照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者 處6000元(期限內)~90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駕駛小型車者 處8400元(期限內)~120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除禁駛外,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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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基準 調整違規記點標準 條款 |違規事由 原記點|新記點「備註 第31條之1 |行車中使用手機 1點 第33條第1項第1款|超速 2點 第33條第1項第2款未保安全距離 2點 |第33條第1項第4款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2點 第33條第1項第9款 行駛路肩 2點 |第42條 1點 第43條第1項第六 款第二項第五項 |第44條第1項第2款 |第44條第2項 第44條第3項 |第50條第2款 |第50條第3款 第53條第2項 |第55條 第56條 「不依規使用方向點 高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大型 車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 |越道,不減速慢行 行近路口或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 |路口未禮讓行人 |行近路口或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 |路口未禮讓攜帶白手扶等 倒車未顯倒車燈或未注意其他車 |或行人 |大型車無人在後指引,不先測明車 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紅燈右轉 臨停 停車 1點 1點 1點 1點 3點 3點 1點 3點並 接受道罰鍰6000 講習 3點並 接受道罰鍰7200 安講習 1點 |罰鍰24000 36000 2點 1點 1點 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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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請多多利用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2024/1/5 15:30:22 開車不要拿手機喔.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版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3千飛了 記1點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7-562001 地址: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雙鵝山9號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30315D58 15:30 22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男 女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道 違規時間 113 年 01 月 05 日15時30分 違規地點 國道1號南向86.7公里 03 月 15 日前 應到案日期 113 年 1.本單經約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 注 納罰鍰。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應到 ,進行裁決之。 案處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辦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年 車輛 種類 月 地址 違 事實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緩! 駕照或身分 日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淺棕, LEXUS) 舉發 違反 法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通 舉發 項 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鍰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A 填單 單位 應到案處所: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電話:03-3777300 車主 姓名 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 58桃園市政 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代保管 物 件 BST-9396 - 自用小客車 - 淺棕 - LEXUS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記1點】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 填單人 電話:03-4782594 職名章 第 31 之 1條1項00款18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3000元) BST+53939603000 有出示 未出示 警員顏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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