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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陳時中廢弛職務,未因應疫情,做必要的準備。導致疫情爆發,主管機關、醫療院所一團亂。天災、人禍之下才知病床不足、醫護人員不足、醫療器材不足、篩劑不足、疫苗不足、呼吸器不足、重症藥物不足,導致385人死亡。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應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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