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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大法官陳碧玉在釋字71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明確指出:『確定給付合乎提撥比例計算之退休金(vested)應為政府之責任,而不得成為調降之對象』,軍人86年以前的退撫舊制(恩給制),國家(雇主)是完全責任制;86年以後的退撫新制(儲金制),國家(雇主)是部分責任制,它強制軍公教人員每月繳納35%退撫基金,則退休時所領退休金之35%是本屬軍公教人員自己的,不是政府給付的,新法第四條卻將他列入退休所得替代率,當成政府的恩惠,明顯違反憲法15條。退撫新舊制,都是「確定給付制」,且以兩部國家法律明定政府應負退休金給付之保證責任,等於以國庫作擔保,所以政府當然不可違法違憲片面作不利益之改變。
前銓敘部部長張哲琛認為:「退撫基金並不會真的按照精算報告所預告的時程破產,它不一定會實現。」精算結果對於決策單位來說應該是一個「警訊」。因為可變因素太多,怎可用未經驗證的預警模式,將他規範成法律(第8條),誰來驗證?任由民粹操控,主管機關不聞不問?據此立法,就是明顯重大的瑕疵。例如國防部推精實案政策,當發現本金於民國100年度起入不敷出,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國防部自民國101年度起編列預算挹注。農委會為照顧農民,老農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勞委會為推勞保政策,勞保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都是為政策編列預算,為何年改會只預估軍人退撫基金預估在二○二○年宣告用罄,年改勢在必行,相關勞保與農保為何不提?這種具有明顯針對性的改革不符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如果他真能夠做為政策規劃使用,當提出的軍官延兩年制度,他就應該提出預估對退撫基金的影響。當軍職人員招不到足夠的員額時,他也應該提出退撫基金可能的預估與影響。
依退撫舊法已取得之「權利」,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生存權之保障,遠優於一般公共利益。軍公教退休人員已盡義務應得之權利,政府不得濫用情勢變更之理由予以侵害減損。銓敘部雖一再強調基於「情勢變遷及國家公益」、「事涉對於公務人員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之實質損害」,企圖以「利益」一詞,取代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之「權利」,混淆權利(right)與利益(interest),性質不同,焉得混為一談,法律不容擅改,更不允曲解。(釋字第280號)銓敘部與教育部將退撫制度由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時,在恩給制時代為何沒有世代連結的問題?到了儲金制時代,一方面要強迫扣繳軍公教基金,說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另方面卻要連結年金制度與世代間的問題,去推出嚴重違法剝奪人民財產的立法呢?同樣是以公資源為確定給付的責任,差異為何這麼大?難道這就是全體軍公教無法迴避的權益問題嗎?還是政府無法迴避的責任問題呢?
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俸給等保障,不純粹視為國家的恩惠,而是國家的義務,國家必須合理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的生活,退休金及相關福利的給付,即屬國家照顧義務之一環(釋字第658號)。但是公務人員資遣退休撫卹條例,卻運用未經驗證的精算報告模式(第8條),將政府要負責擔負的最後支付責任(第7條)、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政策規劃錯誤、退撫金操作不當的虧損……等,全推給已退休人員去承擔(第36、37、39、40、67條)。這種不是因為人民自己的過錯行為,導致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而是立法委員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的立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同時違反憲法第22及23條人權保障之規定,導致特定人之權利遭受損害,就是違法的運作,退休軍公教人員是否符合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的權利?請年改會深思!!(轉貼好文) 轉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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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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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屬於個人意見,以下提供不同方面的看法。

    1.政府在推動年金改革最大的目標,不在設計一個長遠制度,給民眾退休後有個高於基本生活、甚至寬裕一點的生活保障,而是避免年金以及各種保險破產。而蔡英文政府上台後,會急著把年金改革優先推出,主因之一,也是破產危機感愈來愈強。
    2.反對年金改革的

    出處


    https://blog.hamibook.com.tw/新聞時事/抗議年金改革!為何勞工比軍公教更有理由上街頭/
    抗議年金改革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1888175
    為何台灣需要年金改革?
    https://udn.com/news/story/1/2371746
    退休警消抗議年改 李俊俋:不能因工作危險就要求多領
    https://buzzorange.com/2017/03/30/police-firemen-pension/
    公教退休金拿 3 萬叫地板,那勞工就住地下室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721578
    年改溯及既往涉違憲? 學者:可適用新法
    6 年前
    446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退撫基金的給付支出自103年起已經沒有辦法由當期收繳收入來支應,必須動用之前累積的本金餘額,相對的也壓縮基金可運用收益空間,而這種狀況若沒立即設法改善,反而持續惡化,長期以往就是讓退撫基金餘額快速侵蝕,終至歸零。

    出處

    http://pension.president.gov.tw/cp.aspx?n=0E9F3875562C195B&s=BD3DAEE35FDEF0BE
    澄清稿:回應網路流傳「政府不編A(18%利息)的預算,而把B(退撫基金)挪給A,造 成退撫基金帳面虧損」錯誤資訊
    6 年前
    123(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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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金懶人包: 1,18%是恩給制,84年以後就沒有了,18%的利息是由中央編列預算支付,簡稱為A。 2,退撫基金是84年以後公教人員從薪水提撥,是公教人員自己存退休金,簡稱B。 A和B互不相幹干,問題出在,政府不編A的預算,而是把B的錢挪給A,造成B帳面虧損,政府自己不編預算補足,而謊稱年金破產。為了賴帳,就說老的吃了年輕的錢,利用年輕的鬥老一輩,順便把欠的錢一筆勾消。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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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人回報2 則回應4 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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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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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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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轉傳 106/12/17(日)分享黃啟修前輩的法律資訊貼文: 退休金領取,本身是權利的一種,是退休人員以人民身份請求國家給付的債權,並受憲法第15條的保障。 這種權利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5條: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同樣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也有規定。換言之,退休金債權的請求權受憲法保障。 林萬億根本搞不清楚權利與利益有什麼不同,權利是受憲法及法律保障的,利益,是沒有法律上的力,只有在例外情行下,受法律保障。 舉例:胎兒的利益,以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胎兒還不是法律上的人,但他應特別保護,且涉及繼承權的問題,在胎兒期間,若發生繼承的法律事實,胎兒也有應繼分。 林萬億見解是經不起嚴格法律檢驗的。 =================== 106/12/17(日)分享孟處長回應黃啟修前輩的貼文如下: 同意!所以我們要把行政救濟爭訟的重點放在「退休金權利」是債權。 現在有很多訴訟救濟團體還把爭點放在“信賴「利益」保護”,恐怕他們會走錯方向了。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轉分享 大法官釋字730號解釋指出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應予保障,乃屬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保障之財產權。已經核准確定的退休所得係法律事實(也是法律明定的個人財產)。....立法院行政院都無權搶奪或苛扣人民的合法財產。 (編列預算支付軍公教退休金是法律明文規定,也是銓敘部的法律責任…..軍公教警退休金明年7月一旦退休金短少)………刑法上的公務員,違反法律明文規定,且未經當事人同意,竟從應發給軍公教薪資款項中直接扣款,已構成刑法第129條第2項之違法抑留或剋扣款物罪(即「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依法要負「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萬1千元以下罰金」。 (明年7月一旦退休金短少)個人可以按鈴告發違法或(同縣市集結數十人、分攤律師費用…狀告銓敘部違法違憲)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公教人員退撫新法,明年7月1日才會生效,生效後各主管機關將會依據新法,分別對已退休人員重新核算退休所得,然後再將核定通知書以掛號信寄給各人。倘若機關只用平信郵寄而收不到,就視為沒有行政處分,由主管機關自行負責。 退休人員收到重新核定通知書後,請詳細檢視與以前退休時核定的通知書有何不同之處,應該比較少,此時若不服該核定書,記得一定要在30日之內,寫一張復審書「送達」主管機關,載明內容如下: 「本人係依退休舊法奉准退休者,按月支領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在案,法律更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基於信賴保護及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受憲法第15條保障,自應依舊法按月領取退休所得,不適用新法,故不服新核定通知書 (*請敘入公文字號),請予撤銷。並應請依舊法原核定之通知書繼續支付本人應得之退休所得。」 軍人作法亦同,屆時也出具此聲明異議書,之後再看狀況打行政訴訟或告總統、立法院長、委員違法濫權刑事訴訟官司。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 真的有加到薪嗎?❵ 政客就是政客, 一切只為選舉。 狠砍軍公教退休金50%以上,再加薪3%, 當軍公教是笨蛋? 又讓國人罵軍公教加薪3%? 退撫基金提撥漲6%, 公保多繳6%, 實質減薪12%。 12%>3%。 退撫金提撥率 從12%提高到18%, 然後加薪3%, 加的薪水一樣要繳進國庫, 怎麼算都是他們贏, 還要感謝他們的大恩大德, 真是高明的詐騙! http://m.ltn.com.tw/news/life/paper/278952
    1 人回報2 則回應7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