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認心理女性就可以改變性別身分為女?】
不用懷疑,如此荒謬的事,正是現在進行式!
110/9/23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生理男性(化名小E)可在未經手術摘除生殖器官(只有2名精神科醫師診斷)的情況下, 將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 命戶政單位接受小E的性別變更登記, 理由是”性別自主”, 並認為內政部對於變更性別登記的既有行政命令違憲!據此,告訴人可以逕至戶政機關改身份為「女」!
此例一開, 成為通則,將後患無窮!我們不希望自己及身邊的女性(媽媽、太太、女兒、和其他女性朋友)處在性暴力的潛在風險之中。我們尊重跨性別及性別不安者, 但不能無限上綱!生心理一致女性的安全更是非常重要!
懇請關心兒童及婦女權益的您們,與我們一起行動!務讓內政部及民意代表,知道廣大民眾的真實心聲,反對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相關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923/TAEPV2EBNJBV3LEF4QF5N5ZICM/
性別自主認定衍生的問題: https://genhtw.blogspot.com/2021/09/blog-post_26.html?m=1
現在就去告訴內政部長、您選區立法委員、議員:
主訴:
我反對未經手術變性者可以改變性別身份!
原因舉例:我要保護生心理一致女性的安全與權利,我不想我的孩子不敢上公共廁所、太太不敢泡大眾裸湯......!我支持內政部維持原本對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的行政命令(需有兩位精神科醫師診斷且已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
變性登記條件大鬆綁 法官:要求手術證明違憲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923/TAEPV2EBNJBV3LEF4QF5N5ZICM/生理特徵為男性的江小E(化名)由於心理認知長期偏向女性,2019年10月到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但戶政所認為依據內政部行政命令,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能申請辦理變性登記,但小E無法提出手術證明,因此駁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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