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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回報2 年前
以下文轉施俊堯老師,他說敬請轉發

減少警察執勤傷亡的可行方法
首先,要謝謝您耐心的看完本文。
這是一個曾任職警察,有三十年警察養成與在職教學經驗,兼具審判實務工作者,在與超過一萬位以上(一個教授班以五十位計算,三十餘年,超過二百個教授班)在職警察的在職訓練課堂上,實際對話詢問,分析所有庫存在檢察系統的警察執勤傷亡與用槍違法不當被起訴或不起訴,經法院判刑或判無罪的全部判決書後,兼及自己承辦警察執勤傷亡與用槍違法不當等審判案件後,分析原因,得知如何減少上述案件的方法。
每個人,當然各有高見,都應予以遵重,本文的看法,不批評也不拘束任何人,如果您認為可行,請您將本文的分析與建議,傳給您認識的五萬位以上的警察親友,讓他們的警察家人,減少因公執勤傷亡的機會。
警察執勤傷亡以及用槍被起訴判刑的案件,一再的發生,原因在哪裡?有沒有對症下藥的方法?
多數人可能都誤解了,以為只要重視外表的改變,例如修正警械使用法規,換警察裝備,新槍,電擊槍,噴霧器,手銬,防彈背心或者加強勤務,雙警執勤等等,就可以在未來減少警察執勤傷亡或者用槍違法過當被起訴判刑的案件。結果是,警察換了制服,買了一把經行政法院判決認為有爭議的槍,發了噴霧器,仍然發生員警執勤傷亡,違法不當用槍被起訴判刑的案件。
所以,解決問題的方法,不在外表的改變,配著一把新槍,帶著噴霧器的警察,如果不熟悉在那一個法定情形下可以大膽正確,仍然會在可以合法用槍的法定情形下,選擇不用槍,而受傷殉職。
在三十多年的警察在職教育課程,包括警察常年教育,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等,經常詢問課堂上的各種勤務警察,包括刑事,交通,保安,行政,督察等,不論是警佐警員,甚至是警正、警監的警察官,幾個警察執勤用槍的相關法律問題,結果是,答對的警察很少,有時候,沒有人知道答案,如果,一個帶槍的警察,不知道用槍前後的法律關係,如何期待他在現場作成快速用槍反應?
您或許會好奇,是怎麼樣的警察用槍問題,難倒在職的警察?
以下,舉出幾個常在課堂上詢問警察的最簡單的問題:
01、請說出警械使用條例第16條規定的內容?
這個問題,只有少數警察正確作答,答案是,警械使用條例只有十五條,沒有第16條的規定。
02、警械使用條例只有15條規定,一個月記憶一條,一年半就熟記全部法條,請逐條說出摘要?
這個問題,每一個教授班,幾乎沒有一個警察可以完整作答。
03、警匪槍戰,警察打死的開槍歹徒與不慎致第三人死亡的家屬,起訴要求警察民事賠償,有沒有理由?
這個問題,無論基層或中高階警察,都無法作答或完整作答。
這個問題的答案如下:
民法第 149 條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1項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04、警械使用條例,有三個『之虞』的規定,足以保護警察,先下手合法開槍,預防未來發生的危害,也就是警察可以先發制人,不需要等歹徒對警察開槍,或者持刀接近刺中警察後,再開槍『反擊』,更不需要再修法,請說出這三個條文?
這個問題,三十年的警察在職教育課堂上,只有一位優秀的刑事警察局警察官答對,其他的基層或中高階警察,都無法作答。
這個問題的答案如下: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1項第5、6款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警械使用條例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05、現行犯、通緝犯,是否『應』逮捕?交通違規者,是否『應』追緝舉發?
多數的警察的回答是『應』,但是,法律規定,確是『得』。您或許不知道『應』或『得』的差異,但是,「得」,讓警察可以斟酌現場狀況,不必勉強而為甚至殉職。可惜的是,多數的警察,卻回答『應』。因此,汐止分局有優秀基層員警,勉力機車追緝違規者,不幸殉職的令人痛心案件。
所以,警察執勤傷亡與用槍違法不當被起訴判刑的真正原因,不是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不好,需要修法,更不是警察裝備不佳 或不足的問題,配戴老式左輪手槍的熟知法規技術精良情境練習執勤警覺的警察,與佩戴現代手槍不熟法規射擊技術不佳現場無法即時反應合法先發制人開槍殺死歹徒,二者比較,當然是後者傷亡。
結論是,現行的警械使用條例,並沒有不好,在現行的規定下,歹徒根本沒有機會突襲警察,或者對警察開槍或持刀刺警察,警察可以在合法的情形下, 先發制人,先對合法對歹徒開槍,直到原因消滅為止,跟本不需要不在現場的警察長官在勤務前,下達所謂『格殺勿論?』的指令。
具體的案例,只要歹徒持槍瞄準警察,或持刀刺向警察,警察根本不需要告誡把槍或刀放下,應合法直接對歹徒致命部位開槍,直到原因消滅為止,所以,歹徒中槍倒地,手上仍執槍,警察根本沒有上前查看或上前壓制逮捕的義務,應該繼續開槍,直到歹徒手上不再有槍無法傷害警察為止,且不論歹徒所持的是何種槍。
所以,重要的問題是,怎麼樣在警察的養成與在職教育中,讓警察心中明確知法,射擊技術精湛,有臨場反應能力,只要執勤就Stay Alert, Stay Alive,也就是出勤佩槍,就要作好合法適當用槍的準備。
盼望,警察養成與實務機關,實際去了解本文所提的問題,不要在勤務上再過當要求勤務繁重的基層員警,但是,宜改善警察法規教育方式,妥善教育基層員警,不要只在不幸發生後,從外表上去改善,如買新槍、發電擊器,或醉心於射擊技術,而忽略了,要先使基層員警心中知法,再有技術,更希望我們辛苦的基層警察能自覺,在現實的環境下,能運用現代化的手機與網路資料庫,自我充實法規,使用電腦情景軟體,練習射擊技術,出勤即保持警覺,能在現場,有信心具能力獨立作業確保合法安全,成為智勇雙全的現代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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