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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Taiwan High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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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抗字第1337號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新聞資料
113年度偵字第1337號新聞資料
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
檢察官因被告鄭文燦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574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於今(8)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原審裁定主文:被告准以新臺幣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
號○樓、限制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
觸。】
貳、理由要旨
一、原審並未於裁定中說明被告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
必要?原審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本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
二、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
明本案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共犯
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維護之高度可能性,復酌以被告於本案之
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是否能排除其影響與其具有一定上下隸屬關係之共犯或證人陳述
之可能性?再酌以現今通訊軟體發展程度甚易被用以聯繫勾串或影響相關人未來陳述之可
能性,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被告及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仍有勾串之可能?原審
之諭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排除被告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互相聯絡本案案情而串
證、滅證之可能?以上,均未見原裁定詳予論述,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三、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之處,於法要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
為妥適之裁定。
叁、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黃美文、受命法官雷淑雯。
肆、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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