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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號碼
重點二:停車再開 RB0699579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叉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過後
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DOCX
違規時間
送到岔日期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注意事
| 同駕駛人或
基隆 重點一:閃光紅燈
舉發違反道
管理事件通知單
「違規 汽機車遇「閃光紅燈」
日前
號誌未停車再開
M

辦公室
發時,請務必全
一定要看。 以避免不必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中心
監理炸(站、分站)
縣(市)警格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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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00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第一項規定,閃光黃燈表示幹道,應減速接近小心通過;閃光紅燈為支道,應停止再開。

    這並不是近期發布的新法條;用路人如果未依規定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處以新台幣 900 元以上、180

    出處

    MyGoPen查證參考:
    https://www.mygopen.com/2022/11/flashing-light.html
    1 年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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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聲你好,你剛騎車從旺盛街東向西經過這個路口時,沒有停車再起,你的駕駛行為已經違規了。 這樣有違規?什麼違規? 先聲,行經5號字路口,預入面設有停滯標誌時,你應在進入路口前暫時停車,確認左右方無車輛才可以繼續向前,而不是直接通過路口。 我也確認沒有車才通過的啊,這是違反哪條規定? 按停車再開的規定,可依道交45條一項15款規定開法,且停車再開,通過路口才是最安全的。 再麻煩先聲出示你的證件。 汽機車預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誌為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一項第15款,處新台幣600元至1800元罰款。 行經5號字交叉路口,預入面設有停標誌。 應暫時停車,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行經5號字交叉路口,預入面設有慢標誌。 應減速慢行,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行經閃光紅燈號字交叉路口。 應暫時停車,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行經閃光黃燈號字交叉路口。 應減速慢行,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汽機車預閃光紅燈號字為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二項第三款,處新台幣900元至1800元罰款。 行經無號字交叉路口要左轉彎時,應提早打方向燈並騎到路口中心處等待左轉。 轉之前要特別注意禮讓對象直行車,確認安全距離足夠後才可以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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