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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交通大隊提醒,以機車當路霸,幫汽車「卡」位,經檢舉,可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開罰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四百元罰鍰。

    出處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69724
    卡位停汽車 「機車鎖溝蓋」
    7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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