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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回報2 年前
拒絕新冠疫苗!
拒絕病毒檢測!
拒絕口服疫苗!
要求打針違反:
【藥事法第5條紐倫堡公約第1條。
要求快篩違反:
【刑法 304 條強制罪。
不打針不篩檢卻被限制行動違反:
1. 憲法第 15 條。
2. 刑法 305 條恐嚇罪。
員工打針或快篩後受傷死亡,
雇主將被控告:
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
(刑法 284、276條)。
該不該打疫苗?疫情真相揭露!
( 各國疫情資訊、古今中外防疫良方,回歸信仰,
找回傳統,提高道德層次,保平安
https://line.me/ti/g2/r2C51p2pukrBEflbtr_
ZayLclBoKFm9_-JSxg?utm_source=invitation&utm_
medium=link_copy&utm_campaign=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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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完整施打三劑疫苗才能進入職場已違法 01.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 條) 02. 強制施打疫苗或強制快篩及PCR(刑法§304 強制罪) 03. 恐嚇不打疫苗、不做快篩及PCR不能上班(刑法§305 恐嚇罪) 04. 病人有「選擇」及「決定」用藥權利,今年3月疾管署採購「輝瑞口服藥」及日本「伊維菌素」通過臨床3期(病人自主權利法§4) 05. 人類非動物,目前疫苗、PCR、快篩全部屬於EUA緊急授權實驗性藥劑(藥事法§5) 06. 實行侵入性治療或檢查須本人同意(醫療法§64) 07. 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實驗性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所以要求自費快篩違法(藥事法§55) 08. 實驗性藥物不得申請藥害救濟,要公務人員施打萬一有問題又甩鍋不賠(藥害救濟法§13第7項) 09. EUA實驗性用藥,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供教學醫院「臨床實驗」,不得施用於人民(藥事法§44) 10. 施打疫苗或快篩受傷死亡,過失傷害(刑法§284)、過失死亡(刑法§276) 11. 非藥事法所稱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標示或宣傳(藥事法§69) 12. 違反藥事法§69規定者,處新台幣6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藥事法§91) 13. 反人類罪(紐倫堡公約(The Nuremberg Code1-10條) 完整說明 https://accrcw75.pixnet.net/blog/post/69969158
    7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政府 你敢做違憲的事?】 需完整施打三劑疫苗才能進入職場 違憲 (大家可以把這一篇法條印下來,到時候給要你打毒苗的執法人員看,大聲對他們說「你們違憲違法」。) 01.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 02. 強制施打疫苗或強制快篩及PCR(刑法304強制罪) 03. 恐嚇不打疫苗、不做快篩及PCR不能上班(刑法305恐嚇罪) 04. 病人有「選擇」及「決定」用藥權利(病人自主權利法4) 05. 人類非動物,目前疫苗、PCR、快篩全部屬於EUA緊急授權實驗性藥劑(藥事法5) 06. 實行侵入性治療或檢查須本人同意(醫療法64) 07. 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實驗性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所以要求自費快篩違法(藥事法55) 08. 實驗性藥物不得申請藥害救濟,要公務人員施打萬一有問題又甩鍋不賠(藥害救濟法13第7項) 09. EUA實驗性用藥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供教學醫院「臨床實驗」,不得施用於人民(藥事法44) 10. 施打疫苗或快篩受傷死亡,過失傷害(刑法284)、過失死亡(刑法276) 11. 非藥事法所稱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標示或宣傳(藥事法69) 12. 違反藥事法69規定者,處新台幣6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藥事法91) 13. 反人類罪(紐倫堡公約(The Nuremberg Code1-10條)
    26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