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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敢做違憲的事?】
需完整施打三劑疫苗才能進入職場 違憲

(大家可以把這一篇法條印下來,到時候給要你打毒苗的執法人員看,大聲對他們說「你們違憲違法」。)

01.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

02. 強制施打疫苗或強制快篩及PCR(刑法304強制罪)

03. 恐嚇不打疫苗、不做快篩及PCR不能上班(刑法305恐嚇罪)

04. 病人有「選擇」及「決定」用藥權利(病人自主權利法4)

05. 人類非動物,目前疫苗、PCR、快篩全部屬於EUA緊急授權實驗性藥劑(藥事法5)

06. 實行侵入性治療或檢查須本人同意(醫療法64)

07. 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實驗性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所以要求自費快篩違法(藥事法55)

08. 實驗性藥物不得申請藥害救濟,要公務人員施打萬一有問題又甩鍋不賠(藥害救濟法13第7項)

09. EUA實驗性用藥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供教學醫院「臨床實驗」,不得施用於人民(藥事法44)

10. 施打疫苗或快篩受傷死亡,過失傷害(刑法284)、過失死亡(刑法276)

11. 非藥事法所稱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標示或宣傳(藥事法69)

12. 違反藥事法69規定者,處新台幣6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藥事法91)

13. 反人類罪(紐倫堡公約(The Nuremberg Code1-10條)

因為傳訊息的人有政治立場,所以想弄清楚法律是否有如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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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立意為全民最大利益之最高法律,打疫苗及各項因應疫情發展所必須之措施,都是臨時對應的行為準則,也是為了絕大多數人民的安全及利益,自然沒有違憲之慮。此文作者基於意識形態,故意挑各别法條置入各項政府防疫措施,再誤導民眾對法律的認知。

第 19 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該條例並沒規定一定要打疫苗,更何況是EUA緊急授權的實驗針劑。 且該條例有效期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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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完整施打三劑疫苗才能進入職場已違法 01.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 條) 02. 強制施打疫苗或強制快篩及PCR(刑法§304 強制罪) 03. 恐嚇不打疫苗、不做快篩及PCR不能上班(刑法§305 恐嚇罪) 04. 病人有「選擇」及「決定」用藥權利,今年3月疾管署採購「輝瑞口服藥」及日本「伊維菌素」通過臨床3期(病人自主權利法§4) 05. 人類非動物,目前疫苗、PCR、快篩全部屬於EUA緊急授權實驗性藥劑(藥事法§5) 06. 實行侵入性治療或檢查須本人同意(醫療法§64) 07. 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實驗性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所以要求自費快篩違法(藥事法§55) 08. 實驗性藥物不得申請藥害救濟,要公務人員施打萬一有問題又甩鍋不賠(藥害救濟法§13第7項) 09. EUA實驗性用藥,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供教學醫院「臨床實驗」,不得施用於人民(藥事法§44) 10. 施打疫苗或快篩受傷死亡,過失傷害(刑法§284)、過失死亡(刑法§276) 11. 非藥事法所稱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標示或宣傳(藥事法§69) 12. 違反藥事法§69規定者,處新台幣6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藥事法§91) 13. 反人類罪(紐倫堡公約(The Nuremberg Code1-10條) 完整說明 https://accrcw75.pixnet.net/blog/post/69969158
    7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強迫施打實驗性藥物就是違法。 凡是強制施打疫苗、快篩、PCR測試的,違反刑法304強制罪。 恐嚇不打疫苗、快篩、PCR測試就不能上班的,違反刑法305恐嚇罪。 疫苗相關資訊回答: 為何有人重症、有人沒事、有人死亡?: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3710731578/videos/1348818728912737 西班牙團隊發現99%以上的成分是劇毒: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3710731578/videos/372582157995447 20多年苗苗研究學家告訴你:「他們正在把奈米機器人打進你體內」: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3710731578/videos/580541993056471 人類史上最大規模智商測驗: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225567172910306&set=a.224225666377790 台灣喵喵死亡人數恐破萬?!: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248597423940614&set=a.221462766654080 名人沒打針,但身體卻很誠實: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249015700565453&set=a.221462766654080 該如何解毒: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241532887980401&id=100063710731578 為何「相信即看見」不適用於目前的狀況 PART 1: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228309899302700&set=a.228130655987291 為何「相信即看見」不適用於目前的狀況 PART 2: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228823102584713&set=a.224225666377790 為何知道真相,還是會被別人拉著跑: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242172507916439&set=a.224225666377790 世界各地的運動員都在打苗後,一個一個地在我們面前倒下: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238219668311723&id=100063710731578 日本人老早就不敢用苗了,甚至正大光明的寫書揭露: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224206156379741&id=100063710731578 為什麼斬釘截鐵的說苗有問題: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232155802251443&set=a.224225666377790 《去年的陰謀論,全部變成今年的事實》 與巴夏學習的人 and 迷信巴夏的人: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275017107965312&set=a.22422566637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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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疑問 1 一開始不是說接種人數達到幾成就可以全體免疫嗎? 2 有數據報告證實沒有打疫苗的感染傳播力大於有打疫苗的嗎? 3 打疫苗者應該防護力更強,侵犯人權與違憲強求沒打疫苗者;用意與法源何在? 4 打了二劑疫感染的機率比沒有打的高出15倍,還要硬推疫苗;用意何在? 5 打了二劑疫感染5年內心肌炎比率由11%上升至25%,還要硬推疫苗;用意何在? 6 打與不打疫苗感染後康復期只差2天,還要硬推疫苗;用意何在? 7 第三劑又開打了;到底要打劑?是否防疫策略錯誤?沒有科學驗證數據? 8 為何不鼓勵中醫清冠一號等療效;若無效為何主管機關不明文禁止?中醫人士在哪裡? 9 打疫苗造成死亡比率遠高於未打疫苗;還要硬推疫苗;用意何在? 10 為何不正視印度伊維菌素之療效? 11 為何不正視印尼集體產生抗體報導? 12 為何不敢彙整所有因疫苗產生後遺症甚至死亡之案例? 13 疫苗後遺症已陸續發威?半年內多達108位足球員死亡;還要硬推疫苗;用意何在? 14 目前在台灣使用的所有新冠肺炎(COVID-19)疫苗以及PCR與快篩試劑等產品,皆屬於EUA緊急授權範圍;亦即未上市之實驗性藥物與檢驗方法,依法不可未經本人同意即執行。 15 疫苗與強制篩檢皆缺乏法律基礎並且可能違法+違憲。加以COVID-19疫苗對於防止疫情傳播欠缺明確效力,並且接種後的死傷個案屢見不鮮。 16 西堤吃飯感染的 全部打過兩劑疫苗 不防感染 如何防重症,真是睜眼說瞎話? 17 打三季的都會確診,卻開放他們自由傳播病毒,並且不用檢測,這跟疫情沒關係了,和專制極權有關係?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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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丹宜博士 - 新冠疫苗訪談】提出奈米藥物研究論文、學歷證明,正面回應所有網友質疑_韋恩的地球日誌_220408 1. 國際石墨烯專家證實,新冠疫苗可能存在氧化石墨烯,導致大量運動員猝死案例 2. 藥廠簽訂70年不公開疫苗成份,而無法研究疫苗成份對人體造成的影響,人民如白老鼠各自承受副作用 3. 疫苗保存和運送須維持在極度低溫,現今疫苗接種站疫苗保存存在嚴重漏洞 4. 新冠疫苗不是「疫苗」,並未通過合法臨床實驗,只是緊急授權的「實驗性針劑」! 5. 台灣政策嚴重誤導、同時變相強制人民接種「實驗性針劑」,違法違憲 政府已經強制推動第三劑和5-11歲孩童施打疫苗,接下來還會推動第四劑,這些政策都是嚴重錯誤和違反人權的! 呂丹宜博士勇敢揭露政府和藥廠惡行,同時提出所有相關學經歷和研究報告,正面回應所有惡意的網路抨擊,影片歡迎大家自由轉載分享,讓更多人得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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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3記者會 【 新聞稿】 反對強制性疫苗 反對強制性快篩 針對111年元旦起,政府規定26類場所39類從業人員須強制完成接種 covid-19 疫苗兩劑,此規定政府明顯違法,違反我國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人民有用藥選擇權、人民有健康自主權,對於所提供的醫療選項有「選擇」和「決定」權利。 抗議政府違法違憲! 嚴重踐踏人權 戕害民主自由 違背憲法15條對人民工作權和生存權的保障,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 在疫苗覆蓋率高的國家,如英國和以色列仍然發生突破感染,完全接種兩劑的人卻染疫變種病毒,且70萬人大數據顯示打過疫苗比沒打疫苗的人更易受感染,高達13倍,所以說,打疫苗預防病毒感染,這說法不能成立了!對於說打疫苗能夠防重症,更是不能成立,已有多個國家如印度、墨西哥感染人數眾多情況嚴重時,在使用藥物醫治後,有非常顯著效果,大幅降低重症死亡人數和染疫情況。所以說疫苗能夠預防重症是不正確的。 我們知道,在台灣因打疫苗死亡人數已大幅超過染疫死亡人數,並呈現上升的趨勢,截至12/16嚴重不良反應高達7342多例,這表示有7千多個家庭,面臨家人因打了疫苗身體狀況快速惡化,甚至與死亡搏鬥的悲慘遭遇。這只是冰山一角,實際上人數多過這些數據,事態非常嚴重!這些每天發生在各個角落的事實,為何政府沒有關切和研討原因?在現今疫情相對趨平穩,反而強制人民施打兩劑疫苗?不打疫苗就會列冊,這豈不是歧視和施壓嗎?不打疫苗就被要求每週做篩檢,這些都是變相強制性疫苗。 強制性快篩違憲 既然打兩劑疫苗的和沒打疫苗的人,同樣會被感染,就不應該要求沒打疫苗的要每週篩檢,這是擾民又不合情理,「應該是有症狀的才需要篩檢。」此外,篩檢價格驚人,不是一般上班族承擔的起,為何每片篩劑價錢是歐洲的10倍呢?又現今市面賣的快篩都是鼻腔侵入式的,長期使用傷害鼻粘膜,唾液式快篩劑為何久久不見問世呢? 疫苗非唯一,台灣因打疫苗死了一千多條人命,7千多例嚴重不良反應,這些事實顯明疫苗並不安全,人民當然會質疑疫苗的安全性,目前的新冠病毒疫苗是不成熟屬於實驗性的疫苗, 打疫苗出了問題,大藥廠不負責任,政府也不負責任,然而卻要強制人民施打疫苗,出事了,人民只能自認倒楣??這樣合情理嗎?所以無論是政府或相關機構以強迫、誘導、施壓人民施打疫苗,是違法紐倫堡條約,犯了反人類之罪嫌。 太多的不合理!! 媒體是不是應該善盡天職讓人民有知的權利,搜尋原因做報導呢? 太多的不合法!! 民代和各政黨是否應盡監督政府以及為民代言的職責呢? 媒體是否應該對於這些嚴重社會問題,可以深入採訪了解嗎?! 我們的人權被踐踏 我們的民主被戕害 我們的權益被剝奪 我們最在意的是我們的自由正漸漸的消失……如果我們不起來抗爭人民的基本權利時… ●我們堅定 反對強制性疫苗 反對強制性快篩 ●我們堅決 抗議政府公然違法 抗議政府侵犯人權 社團法人國際火炬先鋒關懷協會 理事長忻底波拉2021.12.23 聯絡方式: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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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核 爭議點一、網傳稱「接種新冠疫苗並無法保證不會得到感染、也可能無法避免無症狀感染,為什麼還需要接種疫苗」,是否屬實? 查核中心諮詢國家衛生研究院感染症與疫苗研究所副研究員級主治醫師齊嘉鈺、台灣疫苗推動協會榮譽理事長李秉穎。 (一)齊嘉鈺表示,每個事情都可從多面向討論,傳言是從反向論述;但打疫苗雖不能百分百保護,還是有相對的好處跟接種疫苗的必要性。 齊嘉鈺說,已知的科學證據和真實世界資料可知,接種COVID-19疫苗,可有效降低9成以上住院、重症、死亡的風險,這是毫無疑問的。當感染新冠病毒,任何人都可能演變成重症,因此不是說因為「打了疫苗還是可能被感染」就不打。此外,雖然接種之後還是可能感染到病毒,但症狀是輕微的、病毒量比較低,傳染力相對於沒有接種疫苗者也會比較低。 齊嘉鈺表示,從公衛觀點,當社會中打疫苗的人愈多,愈能增加群體免疫,病毒就愈不容易傳遞出去。 齊嘉鈺指出,目前COVID-19疫情最讓人擔心之處在於變種病毒的威脅。病毒會變種是因為每次病毒感染細胞複製,產生多次的突變,因此要想辦法減緩病毒傳播的速度、終止傳播鏈,就可以減少變種病毒的發生。整體來說,疫苗打得夠多的時候,病毒就沒這麼容易在人群之間傳播。 此外,齊嘉鈺說,接種COVID-19疫苗的另一個好處是,社會中一定有些人沒辦法接種疫苗,如12歲以下的孩童、身體真的極度衰弱或正在使用特定藥品而可能不適合接種者,這些人必須靠旁人有接種來守護。 (二)李秉穎表示,新冠疫苗對於預防感染有一定的保護效果,且對避免住院、重症和死亡,也有很好的效力。就算是變種病毒,目前的研究資料也顯示,疫苗會有一定的防護效果,且對降低重症、死亡的風險效果仍在。 李秉穎說,傳言的部分說法確實正確,如接種疫苗,仍然應該戴口罩、做好其他的防疫措施;且接種疫苗,仍有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感染可能無症狀或輕微,但確實也仍有風險會把病毒散播出去。但傳言的說法像是疫苗「不能達到100分」就好像不及格,這是錯誤的邏輯。 李秉穎說,實際上,接種疫苗的目的不是要讓人儘快脫下口罩或保證完全不被感染,而是要降低病毒威脅、減少負面衝擊。 (三)根據中華民國免疫學會對COVID-19疫苗的建言,疫苗研發透過臨床試驗驗證有效性和安全性。有效的疫苗接種,可降低感染率、住院率、重症率和死亡率。 綜合以上,網傳稱「打完新冠疫苗,仍會染疫、仍需戴口罩」,推論為不需要打疫苗,為錯誤推論。傳言忽略接種新冠疫苗,能達到群體免疫,降低住院、死亡率等益處。 爭議點二、傳言稱,新冠病毒疫苗,不提供免疫力、不消滅病毒、不能防止死亡,是否屬實? (一)查核中心整理AZ、莫德納和輝瑞/BNT三種疫苗的臨床試驗結果: AZ臨床試驗研究結果,結果發現,AZ疫苗能有效預防COVID-19 有症狀之感染,接種完兩劑疫苗的AZ 疫苗組與對照組相比,接種第二劑14日後發生經實驗室確診且有症狀感染的機會下降 70%,表示疫苗效力為7成。另根據研究團隊在2021 Z2月9日發表的第三期臨床試驗截至2020年12月6日的結果,研究顯示疫苗效力為 67%,接種一劑後22至 90 天區間的疫苗效力為 76%。疫苗對預防住院的保護力為100%。 莫德納疫苗第三期臨床試驗結果,疫苗組與對照組相比,接種疫苗 14 天後,發生有症狀感染的機會降低 94%,顯示接種此疫苗能有效預防COVID-19,對避免重症的效力為100%。 輝瑞/BNT第二/三期臨床試驗結果,結果顯示接種完第二劑疫苗後7天的效力為 95%,接種一劑後對重症的效力為89%。 (二)齊嘉鈺表示,根據臨床試驗結果和疫苗在國際接種狀況,疫苗可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力,也可以避免重症和死亡的風險。至於疫苗「消滅」病毒,從一些研究可以觀察到,接種疫苗之後無症狀帶病毒的狀況會降低、可減少病毒傳播。 (三)李秉穎表示,疫苗無法「消滅」病毒,但可以降低病毒對人體的健康威脅,對於提供保護力、避免重症和死亡有明確的幫助。 爭議點三、傳言稱,接種疫苗若有不良反應,不能向疫苗廠和政府索賠,政府100%免責,因為疫苗還是實驗性藥物,是否屬實? (一)查核中心諮詢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副教授楊秀儀。她表示,目前能在台灣使用的新冠疫苗,都是經過食藥署審查、通過緊急授權的疫苗,因此,都是合法使用,並不如傳言所言,有「實驗性藥物」的問題。 楊秀儀說,如果民眾接種發生不良事件,可尋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協助,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要繳納一定的金額給救濟基金,因此,不管民眾是接種AZ或莫德納,只要發生不良事件,都可以依法申請救濟,由專家審查、評估是否給予救濟。 楊秀儀說,「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是先進的制度,是類似補償的概念,而不是賠償。國際先進國家,如北歐、德國、日本等,處理疫苗不良事件都是採「無過失」的概念來處理。如果受害民眾堅持要政府賠償,也可以提告,但問題是可能很難告得成,因為必須舉證疫苗設計或製造有瑕疵或過失。 至於還在試驗中的疫苗,楊秀儀說,若還沒通過食藥署緊急授權的疫苗,在人體試驗階段就出現接種受害狀況,就不是由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處理,而是藥廠必須負責。 (二)李秉穎表示,民眾接種疫苗是為了預防疾病、降低疾病對生活的衝擊,是利大於弊的選擇,而公共利益也大於個人,接種疫苗對絕大部分的人都有利。但確實可能有相當少部分的人會出現嚴重的過敏或不良反應,或甚至有罕見的血栓發生。 對於這些疫苗不良反應事件,李秉穎說,傳言所稱,疫苗不良事件不能向政府或疫苗廠索賠,但這不是因為COVID-19疫苗是實驗性藥物,而是因為少數的不良反應個案難以預測,若接種後產生嚴重副作用,卻要藥廠賠償,恐怕沒有藥廠願意投入疫苗的研發。 不過,李秉穎說,發生疫苗不良事件,不是政府、藥廠或評估接種的醫師的責任,但為了公共利益、降低個人損害,台灣訂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只要是食藥署授權使用的疫苗,民眾接種後發生嚴重疾病或不良反應,都可以申請救濟,經專家審查後,評估給予合適的救濟。但常見、輕微的可預期接種後不良反應,不予救濟。 (三)查核中心查找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法制規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明訂,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綜合以上,民眾若接種新冠疫苗,若有嚴重罕見不良反應,可以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申請救濟補償,由專家審核。傳言稱「新冠疫苗為實驗性藥物」為錯誤說法。 結論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1/7/20版】 一、專家指出,接種COVID-19疫苗後仍可能感染,且仍須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但接種疫苗可降低住院、重症和死亡風險,並形成社會群體免疫,減緩變種病毒威脅,並保護其他無法接種疫苗的人。 二、根據AZ、莫德納、輝瑞BNT疫苗等已發布臨床試驗結果,對防止感染有一定效果,也能降低重症風險。 三、專家指出,接種疫苗若不幸有嚴重不良反應,依法可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由專家審議並評估是否給予救濟及救濟金額。 傳言提出10個疫苗問答,說明疫苗不盡完善之處,但錯誤推論到結論「不提供免疫力、不能防止死亡」,因此,為部分錯誤訊息。 【查核聲明】資訊若有更新,本報告亦會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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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敬告所有雇主: 根據衛福部的回應,目前政府沒有強制規定必須施打新冠疫苗跟做篩檢,目前都是"要求"跟"建議"。 衛福部目前所發公文都只是命令,「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違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https://bit.ly/32PKGQV 政府與任何人(雇主網紅醫生媒體等)"要求"跟"建議"人民施打新冠疫苗跟篩檢,已經違反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第2項「人民用藥選擇權」而剝奪第1項「「人民用藥知情權」 https://bit.ly/3DjQVJB 也違反國際法紐倫堡公約第1條「受試者的自願同意是絕對必要的.」原則。https://bit.ly/331MK84 政府更不能強制規定人民要施打新冠疫苗跟做篩檢,遑論剝奪人民自由行使護照權! 您之前配合政府違法政策讓員工去打新冠危險實驗針,之後必定面臨被控告求償的局面,現在您只能選擇懸崖勒馬立即發公告:停止"要求"或"建議"員工去打針或做篩檢 (因為要求做篩檢是變相讓員工屈服於打新冠危險實驗針),「人民既用藥選擇權」即有權不打針沒篩檢不會有法律上的任何歧視,並希望已經打針或篩檢的員工提前注意身體健康。以此來爭取日後疫苗受害員工對您的諒解以及減少被求償控告的可能。 所有的新冠疫苗都是,「試驗用藥物」,「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此觀藥事法第5條及第44條https://bit.ly/3Jyz31v 自明,如果貴公司不想被求償到破產倒閉,請一窺新冠毒針的真相(人類覺醒.tw),因打針與否茲事體大,敬告所有雇主都需要了解新冠疫苗的危害,提早做出相應的措施。 鈞長若不怕有一天會,如「印度律師協會2021年5月25日向法院起訴世界衛生組織首席研究員索米婭·斯瓦米納坦,如果斯瓦米納坦被判有罪,她將被判處死刑」的降臨嗎? https://bit.ly/3j7Mt8P 特此警告鈞長,當苦民所苦,用正義且智慧的力量,粉碎全球極端分子想操控人類的計謀!祈鈞長促停打疫苗,以免無辜的民眾繼續受害。 如果對上述內容有任何法律上的疑慮 歡迎致電前檢察官 曾勁元律師 證實訊息 電話:0933023216 也歡迎到 Facebook 反毒針台灣守護者聯盟 查看毒針危害相關資料 反毒針台灣守護者聯盟、人民用藥選擇聯盟、福爾摩沙自治聯明、 珍寶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曾勁元律師093302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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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稿 20210918 時間: 20210918下午1時 地點:台北市青島東路8號前廣場 說明 病人用藥知情權、病人用藥選擇權、監察委員依監察法第1條及第6條糾正權 詳附件 福爾摩沙自治聯盟 曾勁元律師 0933023216 附件: 致監察院陳情書 主旨: 1、病人用藥知情權:依據高端給予受試者的中文同意書,高端進行臨床試驗時,排除19種對象,包括台灣B肝帶原、C肝帶原、慢性腎臟病及癌症療程病患等,因此高端疫苗的臨床試驗並沒有這19種對象的安全性與有效性數據,但衛福部卻僅公告排除懷孕婦女等2項,學者認為未明確告知民眾就開打,損害民眾知情權,相當不負責任」 2、病人用藥選擇權: 本案衛生福利部暨疫情指揮中心應將伊維菌素(ivermectin ).羥氯奎(hydroxychloroquine)加入covid19預防與治療用藥指引!衛生福利部暨疫情指揮中心,未善盡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之立法之旨,即未完整告知施打疫苗者的副作用,以致眾所周知九把刀57歲的岳母打疫苗4天後猝逝,真理大學文學院田啟文院長亦於打疫苗1個又10天猝死等等,自爆發新冠肺炎截至8月26日約1年7個月期間染疫不幸死亡832人,比感染covid19病毒的人還多,造成社會成本及人才等的重大損害之違法或失職之行為。 3、監察委員依監察法第1條及第6條,衛生福利部暨疫情指揮中心對施打疫苗者都有告知副作用,但並未完整的告知打疫苗的副作用,如上高端疫苗的報導,即以病人身分對待施打疫苗的人甚明 ,明顯有失,監察委員依監察法第1條及第6條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提糾正案,未提出糾正案,也是違法或失職! 說明: 1、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承認人民有用藥選擇權!.衛服部中央指揮中心應將伊維菌素(ivermectin ).羥氯奎(hydroxychloroquine)加入covid19預防與治療用藥指引! 紐倫堡公約(The Nuremberg Code) 第1條「受試者的自願同意是絕對必要的。」不得對人民有直接或間接的強迫接種疫苗或快篩作為!凡有強迫接種疫苗或快篩者,無論學校教職員或醫院醫護人員或其他執行公務人員,皆會構成觸犯紐倫堡公約之罪。 2、監察委員,就本案衛生福利部暨疫情指揮中心,未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4 條略以「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完整告知施打疫苗者副作用,如此,病人豈能行使用藥選擇權耶? 衛生福利部暨疫情指揮中心應告知而未告知,明顯失職,造成社會成本及人才等的重大損害之違法或失職之行為,監察委員依監察法第1條及第6條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提糾正案! 3、日本政府授權伊維菌素的合法使用,日本於2016年及2018年曾獲諾貝爾醫學獎,醫療水準不會比我國(台灣當局)差,東京醫學會會長說“現在是時候”讓所有新冠肺炎患者接種伊維菌素而不是疫苗,醫師學者Ozaki 指出印度最近發表的一篇論文發現,每隔三天服用 0.3 毫克/公斤伊維菌素兩次,武漢流感的新病例減少了 83%,他說,這樣的結果不言自明,日本朝日新聞整理出有使用 伊維菌素的國家跟沒有使用的比較表,呼籲使用伊維菌素治療治療covid19病患。 4、疫苗只是「緊急使用」(EUA)藥品. 快篩目的在判斷是否要用疫苗治療covid19病毒,當covid19病毒有其他預防與治療用藥時.EUA疫苗與快篩即無補充地位!日本厚勞省的官房審議官山本史就以新冠患者為對象使用抗寄生蟲藥“伊維菌素”說明稱:“基於臨床試驗結果,今後申請批準時將優先且迅速地進行審查。https://bit.ly/2YntFLj 即緊急與補充的疫苗(EUA)與快篩均無補充用藥地位甚明。 5、疫情是世界性的,它山之石可以為錯,治療covid19病毒的方法,我國(小英當局)應參日本國治療covid19病毒政策,即治験結果踏まえ迅速審査、厚労省 抗寄生虫薬イベルメクチン,此事經台灣中視新聞報導,衛生福利部暨疫情指揮中心均不得諉為不知,應予施打疫苗的病人用藥選擇權,才能有效處理島民之憂,才能繼續紐時報導台灣防疫超水準,祈監察委員發揮公權力,救苦救難的人。 此致 監察院 副本: 衛生福利部暨中揮指揮中心 20210918 陳情人 福爾摩沙自治聯盟 曾勁元律師 連署人陳情人: 1、忻底波拉 2、夏語寬 3、陳進興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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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事法》雖然對疫苗購買者之身分沒有限制,但對於疫苗之製造、輸入與販賣有資格限制(只限藥商),故一般人或機構購買疫苗後並不得轉賣(除非具有藥商身分),但贈與則不在此限。 ……所以,重點是,只要是以合法方式進口疫苗,無論是什麼人申請採購,都是要透過食藥署審核通過後,才能在台灣使用,所以在審查階段政府有獨占的審查權力;但查驗登記申請與疫苗製造、輸入、販售卻是民間業者商業行為,並沒有規定僅限政府始得為之。 進口疫苗是商業自由,但專業審核權和把關責任則在政府。只要政府審核通過或取得藥證的疫苗,不管是由什麼單位買進來的,如果疫苗有引發不良反應或副作用問題,都同樣在國家預防接種救濟系統的保障範圍內。 ……一般常規的疫苗輸入,需取得原廠實驗的相關資料,證明這個疫苗有一定安全性、品質好、藥效達規定,原廠或代理商把這些資料交給食藥署專家委員「查驗登記」,取得「藥物許可證」(即俗稱的藥證)後,疫苗才能輸入台灣。 ……不過常規的審查程序,遇到重大的緊急疫情時會緩不濟急,因此《藥事法》第48-2條特別載明,「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可以不受《藥事法》第39條限制──亦即不用按照常規流程完成查驗登記、取得藥證,主管機關可以另訂審查流程,類似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單位的「緊急使用授權」(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 EUA)制度,目前台灣進輸入英國牛津疫苗(AstraZeneca,簡稱AZ疫苗)和美國莫德納疫苗都是循這個制度,通過食藥署緊急使用授權,不需藥證就能進口、使用。 在申請身分上,一般常規的查驗登記需由藥商提出申請,然而在《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中,有某程度地放寬申請資格。 如「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可由區域醫院以上的教學醫院、精神科教學醫院申請;「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則由「依本法第48-2條第一項第二款,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特定藥品之專案製造或輸入者」,其實並沒有限制僅能由政府或藥商申請的法律文字。 ……在COVID-19疫苗上政府堅持由「中央統籌分配」,在現行的《藥事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相關法規下都沒有這個法源,指揮中心的依據應來自台灣在2020年2月25日通過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該特別條例第7條寫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為了在緊急狀況、疫苗資源有限的前提下,更好地分配疫苗和提升施打效率,指揮中心因而希望由中央政府統一採購、分配。 但此法是非常時期下的特別條例(目前特別條例實行至6月30日止,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若政府要依此法設定特別規範,如限制僅能由政府採購疫苗,這項由政府統一採購疫苗的例外措施也應設下落日期限,待疫情緩和時該例外措施就要取消,否則未來恐讓藥商或其他人都無法從國外採購COVID-19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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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切疫苗就都是用病毒下去做成抗原、刺激身體產生抗體的。換句話說:一切疫苗的本質『就是』病毒。這種起碼的認知到底還有多少人不知道??屯“疫苗”在體內,就是屯「毒物」在體內持續刺激自己的身體,而不是屯任何抗病毒藥物。 這也就是為什麼這波“疫苗”(姑且這麼稱它好了,雖然它們正確應稱作「EUA實驗性生物製劑」)的副作用、跟病毒的後遺症,其實都會是「一模一樣」的。 ●這波“疫苗”跟傳統疫苗很大的差異是:傳統疫苗的抗原,都是先透過放射等手段來減毒或滅活過了的病毒或病毒的成份;但這波mRNA“疫苗”,是把產生抗原的藍圖、印章拿給人體去自行當場印製的。這決定了什麼?這決定了它們必然是保有「100%生物活性」的。也就是說:它們是100%活生生的新冠病毒成份在人體內被持續生產。 病毒好歹是在外面飄的,做好防護就沒事,且感染也只會是一時的;但這波“疫苗”帶來的任何問題,你連跑都跑不掉,因為它「就是」從已接種者們體內產生的,且是「持續」產生。一切後患將在不久的將來一一浮現。 ●細胞內的酵素在處理這些mRNA時,就會被劫持、無法處理本來的工作;而由於這些mRNA被設計成了「不會衰退」,細胞的正常新陳代謝、維生活動將持續停擺,開始敗壞。 以下影片中有提到: 【法國諾貝爾獎得主:疫情期間「不可以」大規模施打疫苗!】(HIV病毒的發現者,2008年生理或醫學諾獎得主Luc Montagnier) https://odysee.com/@MTSFredTV:f/%E4%B8%AD%E5%AD%97-Nobel-prize-Laureate-Luc-Montagnier-:0 ●抗體與抗原是「鑰匙與鎖孔」的一一對應特化關係,沒對應到,就無法中和掉對方,你就是打到了第一千萬劑、讓你全部血液都變成抗體了,也不會有用,沒用就是沒用,因為全都派不上用場。人們一直打"舊疫苗"企圖獲得"新抗體"=想拿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面對能輕鬆變異的RNA病毒,疫苗從來就難可行、不可行;非但是打到了上萬劑也沒用,而且是自第一劑就沒用。既然沒用,保護力、防重症什麼的自然也是打一開始就談不上,那些多產生抗體的工都只是累贅,持續拖垮身體的能量。 ●無症狀感染+依然能感染+依然能傳播="疫情"完全可以在已接種者們之間傳播。 從而: -已接種者所擔心的新變種完全可以從任何其它已接種者身上來,不論新舊變種皆能從有無接種者身上以相同機率傳出,理由即前一段所說。 -「增加覆蓋率」自一開始就不存在任何意義。 這是早在2021-06-10就存在了的新聞 【打完兩劑疫苗也染疫!羅一鈞:防重症死亡不是防感染】 https://www.healthnews.com.tw/article/50407 他們不可能不知道以上這些起碼的常識,而是故意的。 衛福部慫恿人民把EUA製劑打進人體的行為,本身就違法。 我國《藥事法》第 5 條:「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01&flno=5 任何同意接受了這些針劑的人,本身就成了實驗動物,並且正在被實驗的過程中。衛福部正在監守自盜,公然大規模違反該由它自己負責看守的法律、明目張膽地犯罪。 我們的政府正在搞事,而且不是現在才開始,而是自兩年前就開始的"疫情"本身就是個天大騙局了,只存在於官、商、媒、醫們的繪聲繪影之中。 “疫情”是為了推“疫苗”而存在的,而非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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