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言提及的法案為2016年10月21日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非近期事件。 二、移工在勞動契約期滿前,除非原雇主同意,或遇到勞工權益受損並申訴成功,否則移工無法轉換雇主。傳言宣稱「移工可以任意換老闆」,並不屬實。 三、移工的勞動契約期滿後,若獲續聘,不需重新審核資格,但須辦理護照、居留證延長,也必須向母國重新辦理海外工作證明。 四、除非是勞動契約約定,台灣相關法規未強制規定雇主要提供
蔡副院長接見「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第24屆回國訪問團」林貴香總會長一行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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