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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覆議【廢掉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4c344706-305e-454a-b5ca-017ec57eae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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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覆議時可採用貼上)
我個人認為交通違規屬於行政裁罰,縱然有影像佐證,因檢舉者並無執法權,故應採證據無效之說;對照檢舉犯罪,若警方非法定方式取得證據,則證據力為無效,法官不能以非法證據判定嫌疑人有罪(毒樹果理論)。再則警方取締違規或照相,在300-500公尺前應有警告標誌,若無則可免罰,故民眾檢舉違規一則無執法權,二則前無警告,三則行政法令不應凌駕刑事法處罰標準,故所採民眾檢舉之影片或照片應屬證據無效,再則違規行為應於七日內提出檢舉,但檢舉人檢附之影片日期時間,控制在檢舉人之設定,並不能證實為七日內之違規行為,所以現行的檢舉違規制度很有爭議。若是向法院訴請撤銷裁罰,又造成勞民傷財,難道可以請檢舉人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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