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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
(或行為人)


車牌號碼
性別
地址
年月日
車 輛自用小客車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12 年 03月03日14時 55分 違規
違規地點 臺東縣臺9線333K
事實
應到案日期 112

05 A 25
日前
1. 本單短期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銀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哥
鍰。
2. 本草經勾記「期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應由法定代理人、
|意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退行裁決之
3. 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
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 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登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底到常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感到
案日期者,得於送接生效日接30日内到堂。

5. 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緩
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援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

[通知聯〕 東警交字第 TA2552812
*本單可利用監理服務網、郵局或超商繳納
駕照或身分
|法條 第
應到

處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舉發
違反 第47條0項 0次(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制200
條項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
發單位
車主姓名
04
自用小客車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 112年03月08日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
台東縣警察局
交通警察隊
TEL(089)
328344

代保管
物件
10
填單人
職名章

花蓮監理站
03-852-3166
警員 劉彥鴻
填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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