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退休金訴訟救濟與釋憲說明會】

年改後退休制度變革?退休公務員如何救濟 ? 如何訴訟 ? 需要費用麼 ? 釋憲成功的可能性 ?
現,退職公務員切身權益,來希理事長一次告訴您,現場可提問,場次有限,額滿為止,報名要快.

報名網址:
https://goo.gl/forms/JIZUljCykDq6o4Rk1

現有回應

  • Rosalind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確實有此活動、組織運轉中。

    出處

    https://line.me/R/ti/p/@roc.ncsa
    9 年前
    00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使用相關回應 4
  • 搜尋

你可能也會對這些類似文章有興趣

  • 【退休金訴訟救濟與釋憲說明會】之【台北場】報名通知📮 日期:2/27(二)pm2:30 地點:北市政府親子劇場。 地址:市府路1號2樓。 捷運:板南線市府站2號出口或象山站5號出口 聯絡電話:0932341083或02-87890625呂秘書長,憑證入場,市府嚴禁站票,已預約者勿重複報名(請夥伴廣傳分享) 🎁免費贈送參加者【複審書】或【訴願書】,現場接受提問,由主講人來希理事長主答🎁 活動討論議題: 一.退休制度變革? 二.如何訴訟救濟? 三.需要費用麼? 四.協會如何提供協助? 五.釋憲成功可能性? 來希一次解決您所有疑惑。 🔥快加入網路報名熱網🔥 https://ppt.cc/fhdpix 🕪加入守護軍公教3萬LINE菁英群🔊 https://line.me/R/ti/p/%40roc.ncsa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退休公務人員用「複審」恢復公務員身分,得跟現職公務人員一樣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提出「退休金請求權」?還是對剝奪個人退休所得,退休公務人員得以人民身份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此次重審定位很重要。 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教師的訴願書也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自己答辯給上級機關。.....如果教師處份書是[OO市教育局],訴願書雙掛號寄給[OO市教育局] 公務員的訴願書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銓敘部],讓銓敘部自己去答辯給考試院。 今天收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覆如下 施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寄至考試院信箱之電子郵件,收悉。 有關所詢退休公教人員不服重行審定退休給與之處分,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一節。按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 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 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614號及第65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 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 金請求等權利。是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而得。故公 務人員於退休後,雖已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惟若不服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等年金改革法案,重行審定之退休給與處分,仍得依上開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以 資救濟。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敬祝 萬事如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敬復 正本:施振鴻先生([email protected]) 副本:考試院信箱([email protected]) 按銓敘部的劇情,你提複審,請求恢復公務員身分(憲法第18條),就要用當前法律規定辦理,等於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政府隨時可以刪減你的退休所得。如果我們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直指『侵奪人民財產權益,牴觸憲法第15、22條』未來聲請釋憲情況將會改變。 此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訴求不溯既往,公務人員保障法:要求溯及既往』。無論是複審書或訴願書提出後,他將影響未來集體訴訟與釋憲的判決。不可不慎!!!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0號】定位:『優惠存款制度實乃一項政策性之補助措施』影響後來釋717釋憲案與軍公教年改案。 可以雙管齊下嗎? 只要一提 就是同意用溯及既往方式辦理,只能用訴願書強調不溯既往的退休事實,才是最佳保障。 軍公教奉公守法一輩子誰都沒有不按規定執行。只是當前的定位,會嚴重影響未來,起步不可不慎。 我們面臨的是詐騙集團,如何確保個人的權益,需要認真思考。別人是沒有辦法幫你做決策的。未來若參加集體訴訟,其訴求的目標,對象,銓敘部跑不掉,按他們的遊戲規則,提出複審,成功機會有多少? 對抗惡法 惡政府。與有關單位承辦人函來函去沒有用 一定要研擬一套方案{存證信函+訴願書+行政訴訟+釋憲 {刑事附民事求償提告最有效} 七月一日扣款侵權行為既成{背信+瀆職} 假想敵{被告}是主管機關相關人員 。 (李惠民長官提供請研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傷天害理的林萬億做功德補過?/退休金訴訟網招會員漫天造遙】 東海大學社工系教授彭懷真以一篇題目為「做做功德,林萬億」為題投書中國時報的文章,指名道姓告訴社會大眾林萬億因為年金改革做了傷天害理的事,期待林萬億做功德來彌補過錯。李來希說林萬億不只做了傷天害理事,嚴格說是做了偷雞摸狗的事。 文中寫到:「呼風喚雨、位高權重的林萬億因為年金改革做了一些傷天害理的事,如果能透過育人計畫大力彌補,勉強算是將功折罪。」 李來希認為所謂傷天害理的事,就是年金改革假造數據、扭曲事實,粗暴改革,因而造成許多無法挽回的後果。最新一起案例是一位住在花蓮深綠的支持者,因為蔡政府年金改革而焦慮,導致精神失調胡言亂語,失蹤兩天被發現死在花蓮的海邊。上週六也有一位82歲老先生從台南到高雄參加退休金後續因應說明會,活動還沒開始就感到胸悶不適,倒下送醫不治。 李來希說,明年七月一日才要實施的公教退撫法案在修法前後,就陸陸續續傳出因壓力憂鬱而割腕、燒炭、投河、上吊輕生的許許多多死亡案例,林萬億和蔡英文都過說要對改革負責,但不斷發生這種憾事,蔡英文與林萬億負責得起嗎? 李來希指出,蔡英文與林萬億也許可以說「人不我殺的」,但「你不殺伯仁,伯仁因你而死」,這是誰造成的?要不要檢討?彭懷真教授建議把年改省下的錢用在照顧新生代上,李來希說這是不對的,因為既然年金改革做錯了,省下的錢就應該還給被改革的受害人,而不是拿去做其他的用途。「在哪裏做錯,就在哪裏補過。」,國家施政怎麼可以挖東牆來補西牆,真是牛頭不對馬嘴! #退休金訴訟收費團利用人心惶惶招搖撞騙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近來舉辦多場退休金訴訟救濟說明會,免費提供復審訴願書狀定型稿給民眾,卻遭有心人士開始抹黑造謠,指稱「不要錢的最貴」,還說李來希所帶領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是詮敍部的「附隨組織」。 李來希對此感到啼笑皆非,他說假如依法成立的團體就是該主管機關的附隨組織,那麼教師會是不是教育部的附隨組織?工會是不是勞動部的附隨組織?所有人民團體是不是內政部的附隨組織?這些收錢團體為了怕財路被擋,胡亂栽贓,還胡言亂語,真是一點常識都沒有。  李來希奉勸這個已開始在外面收錢招搖撞騙的自救訴訟團體要節制,如果真的要幫助退休軍公教人員,不要還沒幫助就開始用招收會員收取費用,未來訴願復審及高等行政訴訟程序,本就不需要花什麼錢,頂多是繳裁判費,訴訟起訴狀全國公務員協會都有免費定型稿可供參考,退休退伍軍公教人員可自己填寫,該團體說沒打官司者將來會拿不到錢,真是謊話連篇,騙死人不償命!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師道不存 國之將亡 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老師是知識的教授者,更是文化的傳承者。 784號大法官解釋文出爐之後,師生雙方改變為客戶關係,用法律上的平權原則,把教育解釋成商業性質的服務業,未來師生關係只剩下受業,無須傳道及解惑了嗎?784號解釋等同宣告教育從此是職業而非「志業」,師生關係徹底轉化為客戶關係。「志業」就是多一層倫理牽掛,教改前的師生關係,類似親子關係:有愛與期待。愛與期待中一定包括壓力與責難。教改後師生關係已經改變,少了愛與期待,老師只管教,會不會、懂不懂,是學生自己的事,這個解釋文等同明確劃分清楚師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嚴重影響到教育的本質。 中國教育文化中最珍貴的「有教無類」必將蕩然無存。表面上是傷害了老師的尊嚴,束縛了老師和學校的管理權,真正受害的是學生及望子女成龍成鳳的父母! 784號大法官解釋文擴張「各級學校」學生不服校規,認其權利受損,都可以提出訴訟予以救濟。在法律上是縮減「特別權力關係」,是「平權」原則的擴大實踐,也定義了教育完全成為商業、服務業。特別權力關係是行政法專有名詞,政府遷台後,法院採德國法學名詞,認為學校與學生,公務員與國家間,均屬特別權利義務關係,不可提起行政訴訟,後來經大法官會議解釋,已陸續放寬大學生可行政訴訟,784號再擴張到「各級學校」學生,完全解除了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 這次釋憲文起因於,台中市立長億高中張姓學生因「叼菸」被記小過,後又因無照騎機車而被記大過,張不服,提訴願、行政訴訟都輸後,聲請釋憲。大法官七八四號解釋文一出爐,就有國、高中老師擔憂未來「如何管理亂紀的學生?」。簡單說,以後學生在學校「叼菸」或無照騎機車,老師或學校都不能處罰,也無須在意,否則會被學生告到法院。學生調皮搗蛋,打架鬧事,睜隻眼閉隻眼就過去了,何必給自己找麻煩呢?教育部認為784號解釋更能保障學生權利,將提醒各級學校依法行政。教育部有沒有想過老師的尊嚴及感受,老師及學校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能不管就不管,能教多少是多少,想不想學習,學生自己決定,這種保障學生權利的邏輯並沒有錯,錯的是因為少數不守規矩的學生有了興訟權,減低老師教學熱誠,學校管理意願,大多數想要好好讀書的學生將受到嚴重影響。 10月19日聯合報一篇文章提及:曾經有一則震撼教育界的新聞──晚上十點前,老師不得拒接家長電話。在全國校長協會建議下,教育部教研會委託全家盟制訂「教師工作守則」,雖然不具強制力的參考準則,一旦納入聘約,教師就必須遵守。全國中小學老師,未來不得拒留聯絡電話號碼給家長,也不得在周一至周五的晚上十點前拒接家長電話, 未來這也會成為過眼雲煙嗎?師生關係是否融洽相當程度影響教育成敗。大法官的單向法律見解,將摧毀中華民族幾千年文化的優良傳統「尊師重道」,所以我們說,師道不存, 國之將亡。 吳斯懷108、11、3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