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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免費團:李來希團供參卓!)
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不論您住哪一縣市,是否已退休,都歡迎參加說明會,並請廣為分享!

新北警消聯盟通報
1.新北警消聯盟理事長林國春議員與台北警消聯盟理事長陳合良先生共同舉辦「退休軍公教警消權益自救及訴訟策略」說明會。
2.時間:107年1月24日14時。
3.地點:新北市政府3樓多功能集會堂(可容納1400名)
4.與會貴賓:(軍)胡筑生將軍(公)李來希理事長(教)張美英理事長(警)耿繼文理事長、葉毓蘭教授(消)陳弘毅理事長。
4.主講人:許智勝律師。
說明會特色:
1.軍、公、教、警、消參與說明會之人員完全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2.新北警消聯盟、台北警消聯盟將聘請專業律師協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內的學長學姊訴訟,直至釋憲完竣,亦不用負擔任何費用。(註:高等行政法院只有台北、台中、高雄等3個法院)
3.說明會當日將提供訴願書、復審書、地方行政法院訴訟狀、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狀的定型稿給所有與會人員,屆時只需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即可提起救濟、訴訟。
(1)軍:訴願書、地方行政法院訴訟狀、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狀。
(2)公、警、消:復審書、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狀。
(3)教:(甲)國中以下教師:訴願書、地方行政法院訴訟狀、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狀(乙)高中以上教師:訴願書、地方行政法院訴訟狀、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狀。
4.說明會將安排自由提問時間,由專業律師解答,以解除學長學姊心中疑惑。
注意事項:
1.此次說明會無須報名,惟座位有限,請儘早入場;另無論退休或在職人員均歡迎參加。
2.會中將準備紙本定型稿供與會人員按身分別索取,僅限一人一份。如人員爆滿,資料不足時,相關定型稿將另於line發送,歡迎索取。
3.此次主辦單位無論場地租用、聘請律師、定型稿影印,可說是竭盡心力為軍、公、教、警、消人員服務,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捍衛、爭取退休(伍)人員權益。如有思慮不周之處,也請見諒,以掌聲代替責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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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警消聯盟通報活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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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復審、行政訴訟、最高行政訴訟的說明如下: 一、復審不必訴訟費用,退警(含消防、海巡、移民、兩警校……)只要向退警總會或各縣市退警協會索取復審書定型稿,填寫後掛號信寄出就可以了。 二、行政訴訟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每一案件4000元。可以採共同訴訟,如果是10人,每人400元。如果請律師則另外計費。但是如果勝訴,4000元由対方負擔。 三、最高行政訴訟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法律規定必須由律師代理訴訟。 註: 一、每一位退休人員均要提出復審,否則未提復審的人,會被認為同意新制退休俸而喪失權利。 二、請尚未加入退警總會(台北市天津街1號2樓,02-23960930)或各縣市退警協會的退休人員,儘快加入,以便協助。 中華民國退警協會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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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警消聯盟通報 1.有關退休金行政訴訟一事。 2.因事涉軍警消公教權益,理事長林國春議員指示研議,案經請教多位專業律師表示,必須俟明(107)年7月1日侵權行為發生後,始能行政訴訟。必須注意的是未提起訴訟的人,則等於認同,權益不會因勝訴而有所保障(有打才有)。 3.另行政訴訟此案,理事長林國春議員更於9月12日的理監事會議做成決議:在明年7月1日前,將請有意行政訴訟的學長學姊至本會簽署律師委任狀,而且並不僅限於本會會員,將擴及新北全體所有警、消、公、教人員都可至本會簽署委任狀。 4.行政訴訟律師費用,因係北、中、南部行政訴訟,則將串連北部友軍單位共同訴訟,並分攤負擔律師費用,在本會簽署者,不須出任何一分錢。 5.本案已陸續推動中,俟有進一步消息時,將立即公布周知,敬請稍安勿躁。 6.謹將上開信息供請參考。 秘書長黃永清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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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傳,供參考-- 朋友參加6/7,在高雄市國民黨市黨部對公教退休人員重新審定函之因應說明會中,高雄市公務人員協會吳理事長及謝律師說明如下: 1.6/11各服務機構將以掛號信件,陸續寄出“重新處分書”,接獲後,請影印2份(全份)。 2.攜帶個人相關的退休證件,到市黨部領取最新版的復審書(律師提供),當場填寫,有志工提供服務。 3.每份復審書需親自簽名,填寫後未簽名前請影印2份,再簽名(共3份)。 4.兩份復審書+重新處分書(完整文件影印本), 以雙掛號寄至銓敘部(函文上地址)。 5.原稿請個人保留(復審書+重新審定書函文)。 6.銓敘部是採個人復審制,如果自己不提出復審,等同你已經同意新規定之退休金版本,放棄自己的權益。 7.文件寄出,請越早越好(請向郵局收取回執聯並保存),怕郵局業務量大增,被塞爆而延遲期限。 (red heart)教師是填申訴書,救濟申訴機關公文上會有,通常是縣市政府,請看清楚公文,並留備份。 (!)郵寄掛號收據各項文件正本都應審慎留存。 6/11以後依公教類別先填寫訴願書(教)、復審書(公)然後向各該訴願或復審機關提起,俟駁回訴願、復審決定送達之後,再進行行政訴訟!目前大家需把握自己的權益,各機關給的「行政處分書」,依簽收日起(到機關簽收,郵差寄達,大樓管理室簽收,就是自己收到文件的簽收日起算),定要在30日內進行訴願喔!(高雄市國民黨黨總部—建國路和平路口,自6/12起為期ㄧ個月內,自己需自備行政處分書影本,至現場有夥伴們為各位服務,並檢視所填文件是否正確?訴願書空白單現場會提供喔! 資料填寫完成後,建議親送「高雄市政府收文處簽收」,也可以自己以雙掛號方式寄達!切記,不要統包(好些人集中ㄧ份)寄送,每個文件都有ㄧ份案號或駁回對象地址,個人ㄧ件寄達或親送較安全,以利後續追蹤! (以上有同學參加市黨部訴願服務志工說明會重點內容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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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緊急禱告!11/13(二)9:00幸福盟記者會採訪通知 地點:立法院中興樓102會議室 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中選會違法公告不能刊登於公投公報 中選會違法誤導選民 900萬份公投公報恐將全部回收重印, 一億五千萬預算缺口,公投恐開天窗! 出席 : 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 敬請媒體朋友蒞臨採訪~謝謝! 新聞聯絡人:王潔晞 0968-960-989 [email protected] 請為明天早上9點的記者會切切禱告!是中選會想重印想奧步?換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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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幫忙轉發 就當作做好事噢 ~~~~~~~~~~ 呼籲不要退休金被減了 還要花棺材本打官司 寫訴願書真的不用錢啦 ~~~~~~~~~ 19:56 令玲 🔹以下是106.12.16會場摘要 🔹107年5-6月份各公教退休人員就會收到原行政處分機關給的退休俸改革新法令 🔹收到的1個月內,請退休人員填寫好上表(任何版本都可以) 以掛號寄給原行政處分機關 🔹請大家轉告大家,請公教所有退休人員(包含日後的軍退)都要寄 因為這是必走的程序,寄了以後,當然,所有機器都掌握在他們手上,當然會被駁回. 🔹憑駁回文,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每個人都要提,李來希的作戰方針就是要以案件量的龐大,形成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們受不了,就會宣布停辦,然後申請釋憲,才能快速結案 🔹因為李來希努力到現在,目前在野黨們不積極主動幫忙申請釋憲 李來希拜託大家,現在只能靠自己的團結的力量,配合他的作戰方式,才能對法官形成壓力,由法官來申請釋憲,這是熟知釋憲程序的司法界人士指點的迷津. 🔹如果無法釋憲,才進入最後的由最高行政法院進行法律判決.因為這是量大單純同質性高的案件,軍公教警會各找1個代表案件,由全國公務人協会全杈進行諍訟,不需由大家付費,若敗訴,申請釋憲,若再不行. 參政 🔹🔹拜託大家傳給大家因為每個家庭都會有軍公教警消勞各種職業的人. 🔹🔹以上都不需要花費任何訴訟費,請大家切勿誤信他人,李來希說 大家都已經退休了,把錢好好存著養老,千萬別誤信。 因為很多團體都在以要打官司為由,在募集律師費,說什麼沒有參加的,以後勝訴的話,就沒法按照原先的法令領退休俸,搞得人心惶惶,才迫使他提前將早已寫好的復審書和訴願書公開,就是很多老伯伯打電話給他哭訴,還說要繳好幾年的費用,說什麼官司一打就要好幾年,被砍的沒錢了還要籌律師費..... 🔹🔹李來希拜託大家轉傳出去,如果大家財力足夠,願意花錢去買心安,他不反對,他對這些團體也沒任何意見。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退休公務人員用「複審」恢復公務員身分,得跟現職公務人員一樣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提出「退休金請求權」?還是對剝奪個人退休所得,退休公務人員得以人民身份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此次重審定位很重要。 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教師的訴願書也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自己答辯給上級機關。.....如果教師處份書是[OO市教育局],訴願書雙掛號寄給[OO市教育局] 公務員的訴願書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銓敘部],讓銓敘部自己去答辯給考試院。 今天收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覆如下 施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寄至考試院信箱之電子郵件,收悉。 有關所詢退休公教人員不服重行審定退休給與之處分,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一節。按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 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 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614號及第65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 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 金請求等權利。是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而得。故公 務人員於退休後,雖已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惟若不服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等年金改革法案,重行審定之退休給與處分,仍得依上開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以 資救濟。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敬祝 萬事如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敬復 正本:施振鴻先生([email protected]) 副本:考試院信箱([email protected]) 按銓敘部的劇情,你提複審,請求恢復公務員身分(憲法第18條),就要用當前法律規定辦理,等於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政府隨時可以刪減你的退休所得。如果我們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直指『侵奪人民財產權益,牴觸憲法第15、22條』未來聲請釋憲情況將會改變。 此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訴求不溯既往,公務人員保障法:要求溯及既往』。無論是複審書或訴願書提出後,他將影響未來集體訴訟與釋憲的判決。不可不慎!!!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0號】定位:『優惠存款制度實乃一項政策性之補助措施』影響後來釋717釋憲案與軍公教年改案。 可以雙管齊下嗎? 只要一提 就是同意用溯及既往方式辦理,只能用訴願書強調不溯既往的退休事實,才是最佳保障。 軍公教奉公守法一輩子誰都沒有不按規定執行。只是當前的定位,會嚴重影響未來,起步不可不慎。 我們面臨的是詐騙集團,如何確保個人的權益,需要認真思考。別人是沒有辦法幫你做決策的。未來若參加集體訴訟,其訴求的目標,對象,銓敘部跑不掉,按他們的遊戲規則,提出複審,成功機會有多少? 對抗惡法 惡政府。與有關單位承辦人函來函去沒有用 一定要研擬一套方案{存證信函+訴願書+行政訴訟+釋憲 {刑事附民事求償提告最有效} 七月一日扣款侵權行為既成{背信+瀆職} 假想敵{被告}是主管機關相關人員 。 (李惠民長官提供請研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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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