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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反對貿然引進「硬性專利連結」制度而忽視我國醫藥產業環境,但既然已修法通過,建請行政院珍惜重要外交籌碼,倘需要犧牲國家藥品產業、健保藥品支出及國民健康,必須以謀求國家最大外交或經濟利益為前提,換得「我國與美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或「我國加入CPTPP 或類似區域經貿協定」,始能有利於國家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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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製藥公協會希望會員能共同連署支持:「藥品專利連結之施行日,應訂於『與美國簽訂FTA』或『我國加入CPTPP 或類似區域經貿協定』之後。」
    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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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f7282535-8638-4111-8a53-69edd2abbc06 請幫忙連署。 修改的藥事法已經三讀通過了,但我們希望延後執行,因當初修改的目的是希望可以加入TPP(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而為了符合美國期待而修改藥事法,讓藥事法與美國的藥品制度一致(藥品取得許可證必須與專利制度綁在一起),但台灣文化與美國不同,這樣實施,美國大藥廠是很高興,但卻影響台灣藥業,本是犧牲台灣藥業換取台灣加入TPP,但這回美國老大哥也不加入了,但我們卻繼續推行藥事法的修法,所以我們的訴求是 "藥品專利連結之施行日,應訂於「與美國簽訂FTA」或「我國加入CPTPP 或類似區域經貿協定」之後",請大家幫忙連署。 台灣目前現況是,藥物許可證的發放與專利無關,由業界自行承擔風險,也就是說當我有藥品上市如果觸犯專利法,則自行負責;但現在修改的藥事法是專利連結,所謂專利連結,就是政府發放許可證與專利有關,如果原廠告發,則政府就必須延後一年才可以發藥品許可證。但學名藥廠一旦申請藥品許可證,幾乎原廠都會以訟訴的方式來延後學名藥的上市,這是原廠的策略。但美國有向對第一家學名藥廠的優惠措施,也就是說如果打贏官司,因政府延後發證,第一家申請的學名藥廠享有唯一一家學名藥六個月的市場獨占權,我們也學了美國想有一年的獨佔權,但可惜的是,台灣買藥的是醫院,並非如美國大盤商供應醫院,可以立刻馬上替換原廠藥物,台灣醫學中心會要求台廠執行進藥臨床試驗後才可換藥(因為我們的醫療環境就是只重尚原廠藥),所以一耗一年已經過了,第一家學名藥的市場專屬權是看得到吃不到了.....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