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肇因為監察院87年6月8日(87)院台財字第872200287號函建議行政院:「建議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商
詐騙集團常用投資顧問公司、投資公司等名稱混淆民眾視聽,誘騙加入股票投資群組,證交所提供「三撇步」,提醒民眾小心防範。全民瘋股市、台股衝上2萬點,證交所也特別提醒投資人投資時要謹慎防詐騙。